第 48 章
效的串谋不太可能实现,因为基本上是定货批量越大,定货次数越少,对串谋协议进行舞弊可得的利润也就越多。而且,串谋协议的成员可能会发现,监视不常定货产品的削价行为也越困难。每个厂商向串谋组织内其他厂商传送的信息量随着成jiāo数量的增加而增长,所以成jiāo数越少,传送的信息也越少。
为对上述理论的应用加以说明,菲利普斯描述了19世纪后半叶铸铁管行业的历史。在限制行业价格竞争的投标卡特尔形成以前,投标价根据偶尔的大批量jiāo易的工作量而定。在中西部市场,有15家卖者。一批定货可以保持几个星期的生产运转。这时没有得到定货的厂商就面临着生产设备的过度闲置。在争夺大批量定货的投标竞争中,这些厂商就会倾向于将价格削减至能够补偿可变成本和少量固定成本的水平。
这些情况导致了该行业激烈的价格竞争和一些企业的破产倒闭,并促使六个主要铸铁管生产商达成了一系列协议。而这些却正是法院在1898年创下先例的判决中发现其非法的协议。
成本差异
串谋组织中不同厂商的内部成本结构可能决定了串谋组织在维持特定市场份额、产出率和价格上能否成功。相对于经营成本来说,基本上是管理成本越高,协调就越困难。高额管理成本会使边际成本相对较低,而边际成本越低,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用闲置的生产能力,厂商希望削价的可能xìng就越大。对于任何既定的需求减少量,管理成本对经营成本的比率越高,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下所能削减的产量就越小,与此相应,价格的下降额就越大。换句话说,当需求下降到维持工厂生产能力的产量水平以下时,在利润最大化目标条件下,管理成本与生产成本的比率较高的厂商会比比率较低的厂商更大幅度地削价。
因而我们可以断言,在那些管理成本与生产成本之比相对较高的行业(或者行业中至少存在着一家管理成本与生产成本之比相对较高的大规模厂商),串谋组织将是较不稳定的。
串谋组织广泛存在的迹象
亚当斯密曾经说过:
同业中人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谈话的结果,往往不是yīn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诚然,想通过能实施的或不违反自由和正义的法津来阻止同业者这样的集会,那是办不到的。但法律不应该使这种集会易于举行,更不应该使这种集会非举行不可。”
看来,斯密是对的。定价合作确实遍及美国的大部分行业(虽然不合法)。《商业周刊》1975年的一篇文章逐字引用了几十位公司总经理的话:“占压倒多数的经商者与他们的竞争者讨论定价,这也正是您经商的诀窍。”我们在表14.2中转载了60年代美国各个行业中固定价格串谋的一些证据,表中的数据出自海(Hay)和凯利(Kelley)的一项研究的附录,但在此我们做了一些更动。
正如你能从表中看到的,同业公会常常卷入到这些串谋活动中。违法的通常是固定价格;但有时同业公会也卷进了分配客户配额和其他受指控的活动。
《产业组织理论、证据
和公共政策》
克拉克森 米勒著
15 兼并、纵向一体化与多样化经营
兼并
兼并可简单地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厂商在一个所有者或控制者之下的结合。纵向一体化与混合式多样化经营则是其具体的兼并形式。纵向一体化可视为是这样一些厂商的兼并,这些厂商分别处于某一单个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阶段上。混合式多种经营则是通过各自生产不同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一些厂商的兼并而实现的。最后,横向一体化或横向兼并指的是跨越某一既定的商品空间的一些出售同样商品的厂商之间的合并。两家制鞋公司兼并成一个公司,一群生产钢的厂商合而为一,都是一种横向一体化。上章关于卡特尔和勾结的分析大多都适用于横向一体化。但在同一个所有者的情况下,进行合谋的费用就不复存在。因此可以认为,通过串谋所能取得的任何垄断权力或垄断利润,通过兼并能够更好地获得,只要兼并所费成本不是太大。由于一次兼并或一系列兼并会增强一个市场的集中程度,所以兼并的可能xìng后果之一便是导致了相当多的反托拉斯法规和诉讼,借以限制由兼并活动产生的垄断力量。
兼并运动简史
美国第一次大的兼并运动始于1879年美孚石油托拉斯的形成,于1892年左右结束。显然,把兼并运动划分为任何不连续的阶段都是任意武断的。我们知道,有些学者的看法是,第一次兼并运动开始于1890年,持续到1904年;第二次运动发生于1920年至1929年期间;第三次运动开始于1940年左右,延续到1960年代。还有一些学者把兼并运动划分成一些较为短暂的阶段:第一次运动从1890年至1892或1893年;第二次运动从1897年至1904年;第三次从1920年至1929年;第四次从1940年至1963年;第五次,一种跨行业的大集团式联合,则从1963年一直持续到最近。
兼并类型的变化
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不同类型兼并的划分和统计,显示了上半个世纪一种明显的趋势。起初,横向兼并量为盛行,在1926年至1930年期间,其比例占所有兼并的3/4。在最近一些年代里,跨行业的大企业间的混合兼并最为流行,约占所有兼并的4/5。
兼并动力
对于驱使厂商在其产业内改变它们结构的各种力量,我们已经作了很多讨论,其中用于改变产业结构的一种方法就是兼并。在政府大量卷入兼并活动之前,最通常的兼并形式是同种产品市场上的两个厂商的合并。这种行为的动机或者来自竞争,以此使厂商得以利用规模经济和商标;或者来自反竞争,即通过减少该产业内的竞争来增强兼并厂商的市场地位。
避税
现行税法和会计制度经常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在那里,具有不同纳税义务的厂商仅仅通过兼并便可获利。例如,衰落产业中的一个亏损厂商被另一产业中的高利厂商兼并后,其利润就可以在两个厂商之间分享,并可大量减少纳税义务。因此,纯粹从纳税出发,兼并就有利可图。
创建帝国与创建者收益
在有些情况下,合并后厂商所增加的价值可能会大大超过兼并前各厂商价值的总和。例如,在兼并前主兼厂商如具有卓越的管理和20:1的股价-收益比率,被兼并厂商只有5:1 的股价-收益比率,兼并后厂商的资产净值的隐含市场价值就会大大提高,这反映了管理的改善和主兼厂商的商誉。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兼并也会由各单个人的各自利益考虑所促成。如果兼并cāo纵的努力能够得到补偿,此类事就会发生。美国早期兼并过程中JP摩根的行动即属此类。
增长
兼并将会增大厂商的规模。如果管理者的薪水或其他利益与经营规模有内在联系的话,那么无论是自然增长还是兼并增长,都是该组织管理者所期望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预料管理者会采取兼并策略。
莱德(Reid)已经确认,在管理者补偿与股东利益之间,兼并与前者有更大的关系。对于这一假设,他用475个大型工业厂商作为样本进行检验,研究它们在1951年至1961年间的兼并活动。对这些数据的研究结果表明,兼并行动与诸如厂商资产、销售额及雇员人数的不断增加等管理者利益正相关。有时,兼并行动与赢利及股票价格甚至成负相关。从而莱德接受了这一假设:兼并有利于管理者利益。在另一方面,有些研究表明,新兼并厂商的销售额与各个兼并厂商预期销售额相加之和相比并没有很大的差别。
反托拉斯兼并准则
为限制通过兼并而获得垄断的潜在利益,司法部已经发布了一些准则(见表15.1,在准则适用范围内,政府很可能会进行干预。这些准则是以市场结构为导向,按照横向、纵向、混合三种兼并形式分类说明的,结果,举证责任实际上转移到潜在的兼并厂商那里,视其结果究竟是增加竞争还是减少竞争而定。从而这些特定规则的适用xìng也就成了激烈辩论的对象。
表15.1 司法部兼并准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横向兼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当四个最大厂商市场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该产业销售额的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厂商若兼并。一般将会遇到干预:
主兼厂商 被兼厂商
4%或以上 与 4%或以上
10%或以上 与 2%或以上
15%或以上 与 1%以上
2.当四个最大厂商的市场销售额小于该产业销售额的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厂商间的兼并,通常将会遇到干预:
主兼厂商 被兼厂商
5%或以上 5%或以上
10%或以上 4%或以上
15%或以上 3%或以上
20%或以上 2%或以上
25%或以上 1%或以上
3.当市场上存在着巨大的集中趋势时,兼并也很可能会遇到干预。在兼并前,八个最大厂商的市场份额在10年间若增长7%或更多,集中趋势便被认为存在。这时八个最大厂商中的任何一个若兼并另外一个达到或超过2%以上市场份领的厂商,通常也就会遇到干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纵向兼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当供给厂商在它的市场上占有10%或更多的市场销售额、购买厂商占有该市场购买总量的6%或以上时,兼并通常要受到干预:
2.当购买厂商占市场购买总量6%或以上,供给厂商占市场销售额10%或以上时,兼并通常会遇到干预。
3.在有些情况下,上述限制以外的兼并,也可能会受到干预。混合兼并
1.当被兼厂商处于下列情形时,兼并通常会受到干预:
(a)占有大约25%或以上的市场份额,
(b)是市场中两个最大的厂商之一,这两个最大厂商占有50%或更大的市场份额,
(c)是市场上四个最大厂商之一,在该市场中,八个最大厂商占有的份额达到或超过75%,而且被兼厂商占有10%的市场份额,
(d)是市场中八个最大厂商之一,而且这八大厂商又占有大约75%的综合市场份额。
2.当存在会导致互惠购买的危险时,兼并通常会受到干预。
3.当兼并可能会产生进入壁垒或增加主兼厂商的市场力量时,兼并通常会受到干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纵向一体化
当兼并是在相互买卖投入和产出的两个厂商之间发生时,这种兼并就是纵向一体化。例如,一个烧煤的火力发电公司购买一个煤矿,或一个制鞋厂购买一个卖鞋的零售店。当纵向一体化是沿着生产要素或供给方向发生时,它是后向一体化。当一体化可获得分配、装配或精加工等便利时,即为前向一体化。前向一体化可获得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这一阶段又是更接近于最终消费者的。我们关于纵向一体化的一般定义,简单说来就是这样一种厂商的行为,这种厂商在某一产品生产过程中占有诸种不同的连续阶段。既然我们已经定义了纵向一体化,我们就须进一步弄清楚它究竟为什么会发生。
纵向一体化趋势
这大概是一种普遍流行的看法:厂商的纵向一体化正在与日俱增。但些研究却表明,明显的纵向一体化趋势并不存在。
纵向一体化的原因和决定因素
人们已举出很多原因来解释为什么厂商会进行纵向一体化。其中最常见的一条恐怕就是增强垄断势力。
增强垄断势力
这里有几个例子,通过它们我们可用增强垄断势力的术语来解释纵向一体化。先看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在这里,投入的购买者当其出售产出时是一个垄断者;但他又从竞争市场上购买其投入品。
买进竞争xìng供给者 按照假定,这个垄断者购买投入时所支付的价格是竞争xìng价格。这个垄断者在购买其供给者的产出时只不过是众多购买者之一,它购买供给者的产出是要将其用于自己的生产中去。现在的问题是在这种“后向一体化”中垄断者究竟将会获利多少。假定它买进了这种投入供给型公司,那么,那种应列入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从而进入垄断者边际成本曲线的内部转移价又究竟怎样定才适当?所谓投入的内部转移价,实际是记在公司帐册上的生产成本。由这些成本便可导出边际成本曲线。如果投入的机会成本没有全部进入垄断者的边际成本曲线,那么,一个非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和产出率就会出现。换言之,对垄断者来说,要素供给者是独立的还是属于厂商的一部分没有什么不同;要素价格是隐含的还是明显的也无差别。例如,一个汽车制造厂商从外部竞争xìng供给者那里以每个20美元的价格购买消音器,在这种情况下,汽车制造厂商就会将20美元视为成本。假如汽车制造商把一个消音器供给者全部买下来,那么它也仍将以每个消音器20美元的价格支付给自己,尽管消音器厂商过去每个消音器一直是赚(比如说)5美元。如果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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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上述理论的应用加以说明,菲利普斯描述了19世纪后半叶铸铁管行业的历史。在限制行业价格竞争的投标卡特尔形成以前,投标价根据偶尔的大批量jiāo易的工作量而定。在中西部市场,有15家卖者。一批定货可以保持几个星期的生产运转。这时没有得到定货的厂商就面临着生产设备的过度闲置。在争夺大批量定货的投标竞争中,这些厂商就会倾向于将价格削减至能够补偿可变成本和少量固定成本的水平。
这些情况导致了该行业激烈的价格竞争和一些企业的破产倒闭,并促使六个主要铸铁管生产商达成了一系列协议。而这些却正是法院在1898年创下先例的判决中发现其非法的协议。
成本差异
串谋组织中不同厂商的内部成本结构可能决定了串谋组织在维持特定市场份额、产出率和价格上能否成功。相对于经营成本来说,基本上是管理成本越高,协调就越困难。高额管理成本会使边际成本相对较低,而边际成本越低,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用闲置的生产能力,厂商希望削价的可能xìng就越大。对于任何既定的需求减少量,管理成本对经营成本的比率越高,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下所能削减的产量就越小,与此相应,价格的下降额就越大。换句话说,当需求下降到维持工厂生产能力的产量水平以下时,在利润最大化目标条件下,管理成本与生产成本的比率较高的厂商会比比率较低的厂商更大幅度地削价。
因而我们可以断言,在那些管理成本与生产成本之比相对较高的行业(或者行业中至少存在着一家管理成本与生产成本之比相对较高的大规模厂商),串谋组织将是较不稳定的。
串谋组织广泛存在的迹象
亚当斯密曾经说过:
同业中人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谈话的结果,往往不是yīn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诚然,想通过能实施的或不违反自由和正义的法津来阻止同业者这样的集会,那是办不到的。但法律不应该使这种集会易于举行,更不应该使这种集会非举行不可。”
看来,斯密是对的。定价合作确实遍及美国的大部分行业(虽然不合法)。《商业周刊》1975年的一篇文章逐字引用了几十位公司总经理的话:“占压倒多数的经商者与他们的竞争者讨论定价,这也正是您经商的诀窍。”我们在表14.2中转载了60年代美国各个行业中固定价格串谋的一些证据,表中的数据出自海(Hay)和凯利(Kelley)的一项研究的附录,但在此我们做了一些更动。
正如你能从表中看到的,同业公会常常卷入到这些串谋活动中。违法的通常是固定价格;但有时同业公会也卷进了分配客户配额和其他受指控的活动。
《产业组织理论、证据
和公共政策》
克拉克森 米勒著
15 兼并、纵向一体化与多样化经营
兼并
兼并可简单地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厂商在一个所有者或控制者之下的结合。纵向一体化与混合式多样化经营则是其具体的兼并形式。纵向一体化可视为是这样一些厂商的兼并,这些厂商分别处于某一单个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阶段上。混合式多种经营则是通过各自生产不同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一些厂商的兼并而实现的。最后,横向一体化或横向兼并指的是跨越某一既定的商品空间的一些出售同样商品的厂商之间的合并。两家制鞋公司兼并成一个公司,一群生产钢的厂商合而为一,都是一种横向一体化。上章关于卡特尔和勾结的分析大多都适用于横向一体化。但在同一个所有者的情况下,进行合谋的费用就不复存在。因此可以认为,通过串谋所能取得的任何垄断权力或垄断利润,通过兼并能够更好地获得,只要兼并所费成本不是太大。由于一次兼并或一系列兼并会增强一个市场的集中程度,所以兼并的可能xìng后果之一便是导致了相当多的反托拉斯法规和诉讼,借以限制由兼并活动产生的垄断力量。
兼并运动简史
美国第一次大的兼并运动始于1879年美孚石油托拉斯的形成,于1892年左右结束。显然,把兼并运动划分为任何不连续的阶段都是任意武断的。我们知道,有些学者的看法是,第一次兼并运动开始于1890年,持续到1904年;第二次运动发生于1920年至1929年期间;第三次运动开始于1940年左右,延续到1960年代。还有一些学者把兼并运动划分成一些较为短暂的阶段:第一次运动从1890年至1892或1893年;第二次运动从1897年至1904年;第三次从1920年至1929年;第四次从1940年至1963年;第五次,一种跨行业的大集团式联合,则从1963年一直持续到最近。
兼并类型的变化
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不同类型兼并的划分和统计,显示了上半个世纪一种明显的趋势。起初,横向兼并量为盛行,在1926年至1930年期间,其比例占所有兼并的3/4。在最近一些年代里,跨行业的大企业间的混合兼并最为流行,约占所有兼并的4/5。
兼并动力
对于驱使厂商在其产业内改变它们结构的各种力量,我们已经作了很多讨论,其中用于改变产业结构的一种方法就是兼并。在政府大量卷入兼并活动之前,最通常的兼并形式是同种产品市场上的两个厂商的合并。这种行为的动机或者来自竞争,以此使厂商得以利用规模经济和商标;或者来自反竞争,即通过减少该产业内的竞争来增强兼并厂商的市场地位。
避税
现行税法和会计制度经常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在那里,具有不同纳税义务的厂商仅仅通过兼并便可获利。例如,衰落产业中的一个亏损厂商被另一产业中的高利厂商兼并后,其利润就可以在两个厂商之间分享,并可大量减少纳税义务。因此,纯粹从纳税出发,兼并就有利可图。
创建帝国与创建者收益
在有些情况下,合并后厂商所增加的价值可能会大大超过兼并前各厂商价值的总和。例如,在兼并前主兼厂商如具有卓越的管理和20:1的股价-收益比率,被兼并厂商只有5:1 的股价-收益比率,兼并后厂商的资产净值的隐含市场价值就会大大提高,这反映了管理的改善和主兼厂商的商誉。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兼并也会由各单个人的各自利益考虑所促成。如果兼并cāo纵的努力能够得到补偿,此类事就会发生。美国早期兼并过程中JP摩根的行动即属此类。
增长
兼并将会增大厂商的规模。如果管理者的薪水或其他利益与经营规模有内在联系的话,那么无论是自然增长还是兼并增长,都是该组织管理者所期望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预料管理者会采取兼并策略。
莱德(Reid)已经确认,在管理者补偿与股东利益之间,兼并与前者有更大的关系。对于这一假设,他用475个大型工业厂商作为样本进行检验,研究它们在1951年至1961年间的兼并活动。对这些数据的研究结果表明,兼并行动与诸如厂商资产、销售额及雇员人数的不断增加等管理者利益正相关。有时,兼并行动与赢利及股票价格甚至成负相关。从而莱德接受了这一假设:兼并有利于管理者利益。在另一方面,有些研究表明,新兼并厂商的销售额与各个兼并厂商预期销售额相加之和相比并没有很大的差别。
反托拉斯兼并准则
为限制通过兼并而获得垄断的潜在利益,司法部已经发布了一些准则(见表15.1,在准则适用范围内,政府很可能会进行干预。这些准则是以市场结构为导向,按照横向、纵向、混合三种兼并形式分类说明的,结果,举证责任实际上转移到潜在的兼并厂商那里,视其结果究竟是增加竞争还是减少竞争而定。从而这些特定规则的适用xìng也就成了激烈辩论的对象。
表15.1 司法部兼并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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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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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四个最大厂商市场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该产业销售额的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厂商若兼并。一般将会遇到干预:
主兼厂商 被兼厂商
4%或以上 与 4%或以上
10%或以上 与 2%或以上
15%或以上 与 1%以上
2.当四个最大厂商的市场销售额小于该产业销售额的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厂商间的兼并,通常将会遇到干预:
主兼厂商 被兼厂商
5%或以上 5%或以上
10%或以上 4%或以上
15%或以上 3%或以上
20%或以上 2%或以上
25%或以上 1%或以上
3.当市场上存在着巨大的集中趋势时,兼并也很可能会遇到干预。在兼并前,八个最大厂商的市场份额在10年间若增长7%或更多,集中趋势便被认为存在。这时八个最大厂商中的任何一个若兼并另外一个达到或超过2%以上市场份领的厂商,通常也就会遇到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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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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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供给厂商在它的市场上占有10%或更多的市场销售额、购买厂商占有该市场购买总量的6%或以上时,兼并通常要受到干预:
2.当购买厂商占市场购买总量6%或以上,供给厂商占市场销售额10%或以上时,兼并通常会遇到干预。
3.在有些情况下,上述限制以外的兼并,也可能会受到干预。混合兼并
1.当被兼厂商处于下列情形时,兼并通常会受到干预:
(a)占有大约25%或以上的市场份额,
(b)是市场中两个最大的厂商之一,这两个最大厂商占有50%或更大的市场份额,
(c)是市场上四个最大厂商之一,在该市场中,八个最大厂商占有的份额达到或超过75%,而且被兼厂商占有10%的市场份额,
(d)是市场中八个最大厂商之一,而且这八大厂商又占有大约75%的综合市场份额。
2.当存在会导致互惠购买的危险时,兼并通常会受到干预。
3.当兼并可能会产生进入壁垒或增加主兼厂商的市场力量时,兼并通常会受到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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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一体化
当兼并是在相互买卖投入和产出的两个厂商之间发生时,这种兼并就是纵向一体化。例如,一个烧煤的火力发电公司购买一个煤矿,或一个制鞋厂购买一个卖鞋的零售店。当纵向一体化是沿着生产要素或供给方向发生时,它是后向一体化。当一体化可获得分配、装配或精加工等便利时,即为前向一体化。前向一体化可获得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这一阶段又是更接近于最终消费者的。我们关于纵向一体化的一般定义,简单说来就是这样一种厂商的行为,这种厂商在某一产品生产过程中占有诸种不同的连续阶段。既然我们已经定义了纵向一体化,我们就须进一步弄清楚它究竟为什么会发生。
纵向一体化趋势
这大概是一种普遍流行的看法:厂商的纵向一体化正在与日俱增。但些研究却表明,明显的纵向一体化趋势并不存在。
纵向一体化的原因和决定因素
人们已举出很多原因来解释为什么厂商会进行纵向一体化。其中最常见的一条恐怕就是增强垄断势力。
增强垄断势力
这里有几个例子,通过它们我们可用增强垄断势力的术语来解释纵向一体化。先看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在这里,投入的购买者当其出售产出时是一个垄断者;但他又从竞争市场上购买其投入品。
买进竞争xìng供给者 按照假定,这个垄断者购买投入时所支付的价格是竞争xìng价格。这个垄断者在购买其供给者的产出时只不过是众多购买者之一,它购买供给者的产出是要将其用于自己的生产中去。现在的问题是在这种“后向一体化”中垄断者究竟将会获利多少。假定它买进了这种投入供给型公司,那么,那种应列入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从而进入垄断者边际成本曲线的内部转移价又究竟怎样定才适当?所谓投入的内部转移价,实际是记在公司帐册上的生产成本。由这些成本便可导出边际成本曲线。如果投入的机会成本没有全部进入垄断者的边际成本曲线,那么,一个非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和产出率就会出现。换言之,对垄断者来说,要素供给者是独立的还是属于厂商的一部分没有什么不同;要素价格是隐含的还是明显的也无差别。例如,一个汽车制造厂商从外部竞争xìng供给者那里以每个20美元的价格购买消音器,在这种情况下,汽车制造厂商就会将20美元视为成本。假如汽车制造商把一个消音器供给者全部买下来,那么它也仍将以每个消音器20美元的价格支付给自己,尽管消音器厂商过去每个消音器一直是赚(比如说)5美元。如果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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