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0 章
的动机。
克莱顿法第3条禁止卖者搭售,这种搭售的结果会显著地减弱竞争或产生垄断。这种安排也会受到以谢尔曼法第1条为根据的攻击。不得不由法院决定的问题是,在什么时候搭售安排应当得到默认。
在1936年的国际商业机器公司案中,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将它的制表机出租同制表机所使用的卡片的销售搭配在一起。换句话说,该公司要求所有租用它的制表机器的人只能在这些机器上使用该公司生产的制表卡片。政府根据克莱顿法第3条对国际商业机器公司提出了指控。后者在辩护时提出了如下理由:如果使用质量较差的卡片,这些机器便不能正常地运转;因此,这样的安排对防止由于机器故障而失去公司的信誉来说,是必要的。该公司还说,由于机器的专利已经使该机器具有垄断地位,所以搭售安排并不是一种扩大垄断势力的企图。然而,法院裁决国际商业机器公司违反了克莱顿法第3条,因为这样的安排严重地影响了卡片工业,还因为对保护公司信誉来说,还存在着通过刊印卡片要求说明书这样的限制程度低的选择。
在国际商业机器公司之后的一系列案例中,法院仔细地考虑应运用何种标准使落入谢尔曼法第1条和克莱顿法第3条的搭售安排无效。在1953年的泰晤士-皮卡因出版公司案中,法院明确地表达了这两个条款的各自的标准。就谢尔曼法第1条而言,法院说,只有当被告在带有搭卖品的产品上具有实质xìng的(垄断)势力而且搭卖品的贸易的一个很大部分受到限制时,才违反了这一法规。相比之下,对违反克莱顿法第3条的检验则较不那么严格,如果卖者在带有搭卖品的产品上具有垄断势力,或者如果搭卖品的贸易的一个很大部分受到限制,才出现违法行为。
然而,自从泰晤士-皮卡因案以来,关于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和违反克莱顿法第3条之间的区分,已变得模糊起来。不过,仍可从判例规律中抽象出下述一般原则。
要证实违法,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必须证明在带有搭卖品的产品上有足够的势力,使卖者在这一产品的销售上能得到高于正常水平的价格。也许能从专利、商标或其他诸如成本优势等独特因素推断这种势力。受搭卖品影响的贸易量也必须“不是无根据的”。
只有在不存在限制程度低的选择时,通过搭售来保护信誉才是合理的。当搭卖品是独有的产品时,这种情形通常才出现。例如,一家快餐油煎鸡联号中的特许经销委托人可以要求特许经销代理人购买秘密菜谱,因为这种菜谱对保护商标的信誉来说是必要的。然而,特许经销委托人不能要求特许经销人从他那儿购买餐巾,因为餐巾并不是该联号独有的产品。
克莱顿法第2条a款又被人们称作鲁宾逊-帕特曼法,它禁止价格歧视。一个根据这一法规处理的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案件具有五个因素:
1.必须是向同一产品的不同购买者收取不同的价格。
2.价格差异所涉及的必须是商品;该法规不适用于服务。
3.定价不同的商品必须是相同等级和相同质量的。
4.任一买者都必须被卷入州际商业活动。
5.定价的结果必须是显著地削弱竞争。
在受到依据鲁宾逊-帕特曼法所作的指控时的辩护理由,包括真诚地进行竞争的企图和有成本依据的价格变更。就实用目的而言,后一辩护理由并不很有用。
鲁宾逊-帕特曼法的案例涉及到对竞争的两种损害。初级范围的损害指的是对实行价格歧视的厂商的竞争者所造成的损害。另一方面,次级范围的损害,指的是对得利的买者的竞争者所造成的损害。
近年来,鲁宾逊-帕特曼法并未得到积极的执行,因为人们普遍地认为它是反竞争的。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禁止在商业中或在影响商业时采用不公正的竞争方法。该法规的概括xìng的语言旨在容许委员会通过它的干预来进行特定的限制。
在对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的行为提出指控时,联邦贸易委员会不必举证出违反克莱顿法或谢尔曼法那样的因素。第5条的目的是容许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早期阶段就能制止反竞争做法,或者换句话说,在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之前就制止这些做法。最高法院授予委员会广泛的权力去限定何种做法是违反第5条的。
绩效
不像有关结构和行为的法规那样,有关绩效的法规没有那种需要法院作很多解释的概括xìng语言。关于绩效法规的主要讼争,牵涉到对它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的异议。由于这些法规授权总统基本上可以做对稳定价格、工资和租金来说所需要的任何事情,因此它们不得不接受以下述理由为基础的挑战:国会把这种权力授予总统,违反了宪法中的权力分立原则。
尽管在总统被授予大多的权力这一点上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但在1944年的雅库斯案中,1942年的紧急价格管制法仍被确认为在战时紧急状态下是必要的。
1970年的经济稳定法也在1971年的混合ròu品切碎机械案中经受住了关于是否符合宪法问题的挑战,尽管这时不存在战时紧急状态。法律判决中的经济理论在本章中,我们探讨了竞争与垄断的法律涵义。我们看到,法规语言通常是高度概括xìng的,从而给法院限定有关产业和厂商实际做法的社会政策带来了困难。事实上,在很多判例中,法律上界说的竞争与垄断之间的区分大大地不同于经济学上的区分。当法院对财富转移的关心超过对经济效率的关心时,使会十分经常地出现这种情况。而且,法院在它们的判决中常常追求政治目标,而不是经济目标。因此,法院会禁止厂商向消费者出较低的价格,以期帮助小企业。
在论反托拉斯的第19章中,我们将考察各种商业实践的理论和影响。这些考察常常会同介绍政府(或民间方面)提起的法律上的诉讼结合在一起。最后,在第20章中,我们将考察关于行政当局和其他政府机构干预的最近趋势与公共政策。
附录:法律研究
大量的属于产业组织领域的法律资料,涉及到案例分析和构成工业企业决策者所面临的约束条件的规则。遗憾的是,不能把所有有关产业组织领域的法律资料归类在一起。不过,和经济学不一样,法律资料有很方便的索引,比较容易找到。
另外,产业组织的学生也可以发现大量的、适用于同一经济问题的类似的情形。法律研究中的一个较突出的便利之处,是能发现类似的情况。并且,资料是以你能迅速地确定特定领域中的最新规则这样的方式来编索引和进行组织的。例如,如果你正在调查影片推销中的价格歧视,你可以很容易地在以下索引分类中查到其他案例:(1)所运用的特定形式的价格歧视,(2)电影业中的价格歧视。出于产业组织的目的,我们可以把法律研究限制在两个主要方面:法院对经济活动的处理和行政机构对经济活动的处理。
查阅法院判例汇编
为了了解案例规律和法院判决的影响,学生首先必须对法院的组织系统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联邦法院的结构有三个层次: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地区法院是最低一级的法院,而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一级的法院,它的判决对全国的所有联邦法院都有约束力。
每个州也有它自己的法院系统。其结构通常也有三个层次。最低一级的是初审法院,其次是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则是州的最高一级法院。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对该州的所有法院都有约束力。
一些案件的审判权限于州法院系统。例如,公平贸易法是州制定和实施的法令;全国各州并非一致地对待它们。另一方面,涉及限制管理决策和限制产业的较为重大的判决皆出自联邦法院的判决,特别是出自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此外,其他专门法院审理涉及到诸如关税、税收和行政机构这样的案件。图A18.1显示了联邦法院系统的等级结构。
州系统和联邦系统的法院的判决收入判例汇编之内。不同等级层次上的法院都有它们自己的判例汇编系列。官方出版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是《美国判例汇编》(U.S.Re-ports)。另外,两种民间出版的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即韦斯特版《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和律师合作出版公司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提供了官方版所没有的辅助研究材料和补充资料。韦斯特的《联邦判例汇编》编入了美国上诉法院的所有判例,韦斯特的《联邦补编》则记录了经过挑选的美国地区法院的判例。虽然联邦专门法院的影响范围一直在变化,但它们的判例被随时收进《联邦判例汇编》。
州法院的判决通常以两种形式出版。大部分州出版官方的判例汇编。对研究者来说,它们是重要的,因为它们有权威xìng,法律报告必须引用它们。然而,两种非官方的判例汇编系列韦斯特出版公司的《全国判例汇编》和律师合作出版公司选刊的《美国判案汇编》被得到广泛的利用,因为它们提供了上乘的辅助研究资料和对案例的出色的评论。
州上诉法院的大部分判决和州高级法院的所有判决,被收进韦斯特的《全国判例汇编》。该汇编系列含有七个地区的判例汇编;大西洋沿岸地区、北部、东北部、东南部、西北部、西南部地区和太平洋沿岸地区。另外,韦斯特出版《纽约补编》和《加利福尼亚判例汇编》。它们不仅收有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而且收有经过选择的较低级法院的判决。
韦斯特的《判例汇编》给使用者带来的最大好处,是它们提供了每个判例的概要,列出了判决的要点,并用编号索引系统编成索引。概要和索引编号被人们称为批注,它们为研究者去寻找另外的有关判例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当研究者找到了同特定课题有关的索引编号时,他便可以利用韦斯特出版的《汇集》(Digest)来找到同这一课题有关的判例。
《美国判案汇编》不及韦斯特系列那样全面,但它为研究者提供了另外一种便利。它是一种被作了注解的判例汇编,只收入经过挑选的、对法律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判例。它常常使研究者更容易找到最主要的判决。
行政机构
影响产业组织的最主要行政机构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然而,近年来,职业保健和安全管理局、食品与yào品管理局和消费品安全管理局在调节产业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巨大的作用。
查阅联邦法规
研究行政法的人会常常要对有关机构的职能和组织结构有一个初步的了解。这类信息的唯一最全面的来源,是《美国政府手册》。它是一本有关联邦政府、特别是调节机构的一般信息的年度辑录。该手册可以为研纪者节省大量时间,因为它对这些机构作出说明,叙述了它们的职能,印有它们的组织结构图,引用了影响这些机构的有关法规,说明了可以从这些机构获得的信息来源。
自1935年以来,所有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条例都发表在《联邦录》(Federal Register)上。后者提供了按年月顺序排列的原始资料,唯一完整地记录了条例历史及其所有变化。由于这些辑录汗牛充栋,故越来越多的图书馆保留着它们的缩微版本。
《联邦条例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是《联邦录》的姐妹出版物。它的长处在于,它不是按年代、而是按名目来分类的,并且它有一卷综合索引,根据机构名称和名目就可以找到目次。它最便于找到有关法规,因为它提供了按名目查阅的最新版本。另一种行政条例原始资料,是《美国国会与行政法规报》(U.S.Code Congressonal & Administra-tive News),它描述了某些联邦法律的立法史。
此外,很多出版活页的机构也出版行政机构在各自领域中作出的决议。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决议发表在《贸易条例汇编》上。对产业组织的学生来说,另一种重要的出版物是《联邦贸易委员会了望》(FTC Watch)。
查阅州法规
一般来说,同联邦政府相比,州机构法规与决议出版的系统程度要低得多,查找起来也困难得多。仅有15个州发行它们的行政条例汇编。对于那些缺乏最新法规的编辑物的州,研究者也许不得不求助于州务卿或特定的机构,以便得到一份特定的条例。然而,对于研究者来说,还有一种有用的原始资料来源,即由国会图书馆发行的《州出版物月报》。它列出了所收到的全部的州文件。这些文件由州和州机构分类,它们的综合索引则为查阅它们提供了方便。
《产业组织理论、证据
和公共政策》
克拉克森 米勒著
19 当今的反托拉斯与法院
反托拉斯法的制定及其实施,是为了保持企业行为和市场的竞争xìng。在本章中,我们将考察美国当前反托拉斯法的目的、方向及其实践。本章材料的组织是按照以前的法律分类进行的,以便学生对现在的反托拉斯活动和法院判决有一个全面的观察。在提供这种全面观察时,我们突出经济观点在各种法律争辩中的重要xìng。事实上,本章把前面章节中的材料应用于当前的反托拉斯法,是对学生理解那些材料的程度所作的一种很好的检验。要考虑这些法律的所有细节是不可能的。我们仅考察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实施的法规。的确,很多反托拉斯与贸易调节法规同时适用于司法部管理的反托拉斯
松语文学免费小说阅读_www.16sy.com
克莱顿法第3条禁止卖者搭售,这种搭售的结果会显著地减弱竞争或产生垄断。这种安排也会受到以谢尔曼法第1条为根据的攻击。不得不由法院决定的问题是,在什么时候搭售安排应当得到默认。
在1936年的国际商业机器公司案中,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将它的制表机出租同制表机所使用的卡片的销售搭配在一起。换句话说,该公司要求所有租用它的制表机器的人只能在这些机器上使用该公司生产的制表卡片。政府根据克莱顿法第3条对国际商业机器公司提出了指控。后者在辩护时提出了如下理由:如果使用质量较差的卡片,这些机器便不能正常地运转;因此,这样的安排对防止由于机器故障而失去公司的信誉来说,是必要的。该公司还说,由于机器的专利已经使该机器具有垄断地位,所以搭售安排并不是一种扩大垄断势力的企图。然而,法院裁决国际商业机器公司违反了克莱顿法第3条,因为这样的安排严重地影响了卡片工业,还因为对保护公司信誉来说,还存在着通过刊印卡片要求说明书这样的限制程度低的选择。
在国际商业机器公司之后的一系列案例中,法院仔细地考虑应运用何种标准使落入谢尔曼法第1条和克莱顿法第3条的搭售安排无效。在1953年的泰晤士-皮卡因出版公司案中,法院明确地表达了这两个条款的各自的标准。就谢尔曼法第1条而言,法院说,只有当被告在带有搭卖品的产品上具有实质xìng的(垄断)势力而且搭卖品的贸易的一个很大部分受到限制时,才违反了这一法规。相比之下,对违反克莱顿法第3条的检验则较不那么严格,如果卖者在带有搭卖品的产品上具有垄断势力,或者如果搭卖品的贸易的一个很大部分受到限制,才出现违法行为。
然而,自从泰晤士-皮卡因案以来,关于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和违反克莱顿法第3条之间的区分,已变得模糊起来。不过,仍可从判例规律中抽象出下述一般原则。
要证实违法,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必须证明在带有搭卖品的产品上有足够的势力,使卖者在这一产品的销售上能得到高于正常水平的价格。也许能从专利、商标或其他诸如成本优势等独特因素推断这种势力。受搭卖品影响的贸易量也必须“不是无根据的”。
只有在不存在限制程度低的选择时,通过搭售来保护信誉才是合理的。当搭卖品是独有的产品时,这种情形通常才出现。例如,一家快餐油煎鸡联号中的特许经销委托人可以要求特许经销代理人购买秘密菜谱,因为这种菜谱对保护商标的信誉来说是必要的。然而,特许经销委托人不能要求特许经销人从他那儿购买餐巾,因为餐巾并不是该联号独有的产品。
克莱顿法第2条a款又被人们称作鲁宾逊-帕特曼法,它禁止价格歧视。一个根据这一法规处理的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案件具有五个因素:
1.必须是向同一产品的不同购买者收取不同的价格。
2.价格差异所涉及的必须是商品;该法规不适用于服务。
3.定价不同的商品必须是相同等级和相同质量的。
4.任一买者都必须被卷入州际商业活动。
5.定价的结果必须是显著地削弱竞争。
在受到依据鲁宾逊-帕特曼法所作的指控时的辩护理由,包括真诚地进行竞争的企图和有成本依据的价格变更。就实用目的而言,后一辩护理由并不很有用。
鲁宾逊-帕特曼法的案例涉及到对竞争的两种损害。初级范围的损害指的是对实行价格歧视的厂商的竞争者所造成的损害。另一方面,次级范围的损害,指的是对得利的买者的竞争者所造成的损害。
近年来,鲁宾逊-帕特曼法并未得到积极的执行,因为人们普遍地认为它是反竞争的。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禁止在商业中或在影响商业时采用不公正的竞争方法。该法规的概括xìng的语言旨在容许委员会通过它的干预来进行特定的限制。
在对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的行为提出指控时,联邦贸易委员会不必举证出违反克莱顿法或谢尔曼法那样的因素。第5条的目的是容许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早期阶段就能制止反竞争做法,或者换句话说,在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之前就制止这些做法。最高法院授予委员会广泛的权力去限定何种做法是违反第5条的。
绩效
不像有关结构和行为的法规那样,有关绩效的法规没有那种需要法院作很多解释的概括xìng语言。关于绩效法规的主要讼争,牵涉到对它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的异议。由于这些法规授权总统基本上可以做对稳定价格、工资和租金来说所需要的任何事情,因此它们不得不接受以下述理由为基础的挑战:国会把这种权力授予总统,违反了宪法中的权力分立原则。
尽管在总统被授予大多的权力这一点上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但在1944年的雅库斯案中,1942年的紧急价格管制法仍被确认为在战时紧急状态下是必要的。
1970年的经济稳定法也在1971年的混合ròu品切碎机械案中经受住了关于是否符合宪法问题的挑战,尽管这时不存在战时紧急状态。法律判决中的经济理论在本章中,我们探讨了竞争与垄断的法律涵义。我们看到,法规语言通常是高度概括xìng的,从而给法院限定有关产业和厂商实际做法的社会政策带来了困难。事实上,在很多判例中,法律上界说的竞争与垄断之间的区分大大地不同于经济学上的区分。当法院对财富转移的关心超过对经济效率的关心时,使会十分经常地出现这种情况。而且,法院在它们的判决中常常追求政治目标,而不是经济目标。因此,法院会禁止厂商向消费者出较低的价格,以期帮助小企业。
在论反托拉斯的第19章中,我们将考察各种商业实践的理论和影响。这些考察常常会同介绍政府(或民间方面)提起的法律上的诉讼结合在一起。最后,在第20章中,我们将考察关于行政当局和其他政府机构干预的最近趋势与公共政策。
附录:法律研究
大量的属于产业组织领域的法律资料,涉及到案例分析和构成工业企业决策者所面临的约束条件的规则。遗憾的是,不能把所有有关产业组织领域的法律资料归类在一起。不过,和经济学不一样,法律资料有很方便的索引,比较容易找到。
另外,产业组织的学生也可以发现大量的、适用于同一经济问题的类似的情形。法律研究中的一个较突出的便利之处,是能发现类似的情况。并且,资料是以你能迅速地确定特定领域中的最新规则这样的方式来编索引和进行组织的。例如,如果你正在调查影片推销中的价格歧视,你可以很容易地在以下索引分类中查到其他案例:(1)所运用的特定形式的价格歧视,(2)电影业中的价格歧视。出于产业组织的目的,我们可以把法律研究限制在两个主要方面:法院对经济活动的处理和行政机构对经济活动的处理。
查阅法院判例汇编
为了了解案例规律和法院判决的影响,学生首先必须对法院的组织系统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联邦法院的结构有三个层次: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地区法院是最低一级的法院,而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一级的法院,它的判决对全国的所有联邦法院都有约束力。
每个州也有它自己的法院系统。其结构通常也有三个层次。最低一级的是初审法院,其次是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则是州的最高一级法院。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对该州的所有法院都有约束力。
一些案件的审判权限于州法院系统。例如,公平贸易法是州制定和实施的法令;全国各州并非一致地对待它们。另一方面,涉及限制管理决策和限制产业的较为重大的判决皆出自联邦法院的判决,特别是出自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此外,其他专门法院审理涉及到诸如关税、税收和行政机构这样的案件。图A18.1显示了联邦法院系统的等级结构。
州系统和联邦系统的法院的判决收入判例汇编之内。不同等级层次上的法院都有它们自己的判例汇编系列。官方出版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是《美国判例汇编》(U.S.Re-ports)。另外,两种民间出版的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即韦斯特版《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和律师合作出版公司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提供了官方版所没有的辅助研究材料和补充资料。韦斯特的《联邦判例汇编》编入了美国上诉法院的所有判例,韦斯特的《联邦补编》则记录了经过挑选的美国地区法院的判例。虽然联邦专门法院的影响范围一直在变化,但它们的判例被随时收进《联邦判例汇编》。
州法院的判决通常以两种形式出版。大部分州出版官方的判例汇编。对研究者来说,它们是重要的,因为它们有权威xìng,法律报告必须引用它们。然而,两种非官方的判例汇编系列韦斯特出版公司的《全国判例汇编》和律师合作出版公司选刊的《美国判案汇编》被得到广泛的利用,因为它们提供了上乘的辅助研究资料和对案例的出色的评论。
州上诉法院的大部分判决和州高级法院的所有判决,被收进韦斯特的《全国判例汇编》。该汇编系列含有七个地区的判例汇编;大西洋沿岸地区、北部、东北部、东南部、西北部、西南部地区和太平洋沿岸地区。另外,韦斯特出版《纽约补编》和《加利福尼亚判例汇编》。它们不仅收有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而且收有经过选择的较低级法院的判决。
韦斯特的《判例汇编》给使用者带来的最大好处,是它们提供了每个判例的概要,列出了判决的要点,并用编号索引系统编成索引。概要和索引编号被人们称为批注,它们为研究者去寻找另外的有关判例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当研究者找到了同特定课题有关的索引编号时,他便可以利用韦斯特出版的《汇集》(Digest)来找到同这一课题有关的判例。
《美国判案汇编》不及韦斯特系列那样全面,但它为研究者提供了另外一种便利。它是一种被作了注解的判例汇编,只收入经过挑选的、对法律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判例。它常常使研究者更容易找到最主要的判决。
行政机构
影响产业组织的最主要行政机构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然而,近年来,职业保健和安全管理局、食品与yào品管理局和消费品安全管理局在调节产业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巨大的作用。
查阅联邦法规
研究行政法的人会常常要对有关机构的职能和组织结构有一个初步的了解。这类信息的唯一最全面的来源,是《美国政府手册》。它是一本有关联邦政府、特别是调节机构的一般信息的年度辑录。该手册可以为研纪者节省大量时间,因为它对这些机构作出说明,叙述了它们的职能,印有它们的组织结构图,引用了影响这些机构的有关法规,说明了可以从这些机构获得的信息来源。
自1935年以来,所有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条例都发表在《联邦录》(Federal Register)上。后者提供了按年月顺序排列的原始资料,唯一完整地记录了条例历史及其所有变化。由于这些辑录汗牛充栋,故越来越多的图书馆保留着它们的缩微版本。
《联邦条例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是《联邦录》的姐妹出版物。它的长处在于,它不是按年代、而是按名目来分类的,并且它有一卷综合索引,根据机构名称和名目就可以找到目次。它最便于找到有关法规,因为它提供了按名目查阅的最新版本。另一种行政条例原始资料,是《美国国会与行政法规报》(U.S.Code Congressonal & Administra-tive News),它描述了某些联邦法律的立法史。
此外,很多出版活页的机构也出版行政机构在各自领域中作出的决议。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决议发表在《贸易条例汇编》上。对产业组织的学生来说,另一种重要的出版物是《联邦贸易委员会了望》(FTC Watch)。
查阅州法规
一般来说,同联邦政府相比,州机构法规与决议出版的系统程度要低得多,查找起来也困难得多。仅有15个州发行它们的行政条例汇编。对于那些缺乏最新法规的编辑物的州,研究者也许不得不求助于州务卿或特定的机构,以便得到一份特定的条例。然而,对于研究者来说,还有一种有用的原始资料来源,即由国会图书馆发行的《州出版物月报》。它列出了所收到的全部的州文件。这些文件由州和州机构分类,它们的综合索引则为查阅它们提供了方便。
《产业组织理论、证据
和公共政策》
克拉克森 米勒著
19 当今的反托拉斯与法院
反托拉斯法的制定及其实施,是为了保持企业行为和市场的竞争xìng。在本章中,我们将考察美国当前反托拉斯法的目的、方向及其实践。本章材料的组织是按照以前的法律分类进行的,以便学生对现在的反托拉斯活动和法院判决有一个全面的观察。在提供这种全面观察时,我们突出经济观点在各种法律争辩中的重要xìng。事实上,本章把前面章节中的材料应用于当前的反托拉斯法,是对学生理解那些材料的程度所作的一种很好的检验。要考虑这些法律的所有细节是不可能的。我们仅考察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实施的法规。的确,很多反托拉斯与贸易调节法规同时适用于司法部管理的反托拉斯
松语文学免费小说阅读_www.16s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