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的法医案件纪实!》正文 第11节
到了贵州后,我才拿到案件的详细材料,根据那上面的描述,两位民警分别开了两枪,嫌犯则开了三枪。两位民警用的都是92式手枪,而嫌犯用的是54式手枪(嫌犯十年前杀害贵州民警抢夺来的)。为什么我要说明双方使用的枪械?因为问题就出在这里。
简单地讲,92式手枪使用的是9口径子弹,54式手枪使用的762口径子弹,两种子弹是不一样的。两位民警一共打出4枪,只有一颗子弹在邹云龙的右腿中,脑部那颗子弹没有射穿,滞留在脑部,可那颗子弹经法医人员取出后,大家都对结果产生了质疑。
为什么会质疑呢?因为那颗子弹是762毫米口径的,即表明它是从54式手枪里射出来的,与民警无关。这个结果显然不能被死者家属接受,他们认为民警为了开脱,利用职务之便,篡改了证据。
我看完材料后,一样质疑证据保存链的完整性,而法医也未能够证明那颗检验的子弹确实是从死者脑袋里取出,且在被送到实验室以前没有被篡改过。那名法医深感被冤枉,想以死证清白,但在跳楼前被拦下了。可也因为如此,那颗从死者脑部取出的子弹就因为“不干净”,之后未被列为证据。
大家看到这里,或许会觉得我冷血,同是一行,为什么会质疑检验报告呢?这就要从找到的子弹说起。我看过那些采集到的证据,弹头和弹壳各有7颗(民警共开4枪,其中一颗在嫌犯右腿中,嫌犯开3枪),可以说子弹都在,没有一颗失踪。既然子弹都在,那么嫌犯脑部的子弹从哪来的?难道他知道插翅难飞,选择饮弹自尽了?
根据我拿到的材料,邹云龙暴戾成性,杀过平民和警察,抢劫过商铺,逃了数年,不像会轻易放弃的人。再者,我看过法医拍的现场照片,邹云龙右手十分干净,并没有血液回溅。倘若邹云龙是自杀的,那就是接触射击,手上不太可能是干净的。
在这里,我顺便解释一下,射击距离的界限目前争议比较大,各行业或各学派都根据自己的工作和理论的需要进行了各种划分。目前,国内法医学界根据实际案件和损伤特点倾向于以6以内为接触射击,6至60为近距离射击,60以外为远距离射击。
一般,远距离射击的子弹射入口,其形态仅带有擦拭轮和污垢环的弹孔,没有火药烟晕和颗粒灼伤(形似长晕的太阳)等枪击残留物,邹云龙右腿的枪弹伤符合这一特点,同样,他的右太阳穴枪弹伤也符合。所谓枪击残留物,是指射击时从枪口或枪支机件缝隙中喷射出的火药燃烧生成的烟垢c未完全燃烧的火药颗粒c微量金属屑和枪油等。如果在60以内的近距离射击,射入口周围多会留有射击残留物,若在超过60的远距离射击则较少留下射击残留物。
我们是广西的法医,与贵州刑侦队不熟,不会带有主观情绪。在得到这样的结果后,我首先好奇,邹云龙若非自杀,那子弹怎么会打回他脑袋?难道真有人胆大包天,篡改了证据?这不大可能!现实中,要把子弹换进尸体里,又让伤口看似正常,这真比登天还难,没有外行想的那么容易。可如果证据没被篡改,762口径的子弹如何拐弯射回来?
跳弹,这是我们首先考虑的情况,贵州的技术人员同样考虑了。可由于死者头部的子弹不能列为证据,我们不可能再去检验它,而贵州的技术人员也没来得及完成所有的检验,领导就因舆论压力叫停了弹痕检验。
如此一来,重担就压在我和另外一位广西法医的肩上了,我们只从尸体身上着手,听听死者有什么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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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讲,92式手枪使用的是9口径子弹,54式手枪使用的762口径子弹,两种子弹是不一样的。两位民警一共打出4枪,只有一颗子弹在邹云龙的右腿中,脑部那颗子弹没有射穿,滞留在脑部,可那颗子弹经法医人员取出后,大家都对结果产生了质疑。
为什么会质疑呢?因为那颗子弹是762毫米口径的,即表明它是从54式手枪里射出来的,与民警无关。这个结果显然不能被死者家属接受,他们认为民警为了开脱,利用职务之便,篡改了证据。
我看完材料后,一样质疑证据保存链的完整性,而法医也未能够证明那颗检验的子弹确实是从死者脑袋里取出,且在被送到实验室以前没有被篡改过。那名法医深感被冤枉,想以死证清白,但在跳楼前被拦下了。可也因为如此,那颗从死者脑部取出的子弹就因为“不干净”,之后未被列为证据。
大家看到这里,或许会觉得我冷血,同是一行,为什么会质疑检验报告呢?这就要从找到的子弹说起。我看过那些采集到的证据,弹头和弹壳各有7颗(民警共开4枪,其中一颗在嫌犯右腿中,嫌犯开3枪),可以说子弹都在,没有一颗失踪。既然子弹都在,那么嫌犯脑部的子弹从哪来的?难道他知道插翅难飞,选择饮弹自尽了?
根据我拿到的材料,邹云龙暴戾成性,杀过平民和警察,抢劫过商铺,逃了数年,不像会轻易放弃的人。再者,我看过法医拍的现场照片,邹云龙右手十分干净,并没有血液回溅。倘若邹云龙是自杀的,那就是接触射击,手上不太可能是干净的。
在这里,我顺便解释一下,射击距离的界限目前争议比较大,各行业或各学派都根据自己的工作和理论的需要进行了各种划分。目前,国内法医学界根据实际案件和损伤特点倾向于以6以内为接触射击,6至60为近距离射击,60以外为远距离射击。
一般,远距离射击的子弹射入口,其形态仅带有擦拭轮和污垢环的弹孔,没有火药烟晕和颗粒灼伤(形似长晕的太阳)等枪击残留物,邹云龙右腿的枪弹伤符合这一特点,同样,他的右太阳穴枪弹伤也符合。所谓枪击残留物,是指射击时从枪口或枪支机件缝隙中喷射出的火药燃烧生成的烟垢c未完全燃烧的火药颗粒c微量金属屑和枪油等。如果在60以内的近距离射击,射入口周围多会留有射击残留物,若在超过60的远距离射击则较少留下射击残留物。
我们是广西的法医,与贵州刑侦队不熟,不会带有主观情绪。在得到这样的结果后,我首先好奇,邹云龙若非自杀,那子弹怎么会打回他脑袋?难道真有人胆大包天,篡改了证据?这不大可能!现实中,要把子弹换进尸体里,又让伤口看似正常,这真比登天还难,没有外行想的那么容易。可如果证据没被篡改,762口径的子弹如何拐弯射回来?
跳弹,这是我们首先考虑的情况,贵州的技术人员同样考虑了。可由于死者头部的子弹不能列为证据,我们不可能再去检验它,而贵州的技术人员也没来得及完成所有的检验,领导就因舆论压力叫停了弹痕检验。
如此一来,重担就压在我和另外一位广西法医的肩上了,我们只从尸体身上着手,听听死者有什么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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