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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章

  一分,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通共一十二两四钱二分,并给付被杀之家。一、已上赎罪则例系原行者,轻重的当,经久可行。其后虽有节年准事例,如稍次有力则过于轻,如每徒一年折银十两,每米一石折谷二石则过于重。其户部等衙门有因究荒而题者,有因助边而题者,各轻重不等,要作适中之例,虽一时暂行而不可以久远。故今重问刑条例,特为开示止照。原行则例,断拟不许妄引。例庶几较若昼一而无被此异同之患,轻重适平而为继久可行之政矣。若夫纳钞赎罪之法,止于苔杖而不及流徒者,罪重而钞轻故也。

  纳纸则例

  稍有力兮纳工价,每日追银一分计,算来一月是三钱。若苔二十一月费,杖六十分四月工。徵银二两无他例,每等加罪半月工。银数定在月数里,五徒每月亦三钱,凭斯莫去无差异。又曰:稍欠有力纳工食,笞杖十下一钱抵。每徒一月一钱银,此例难存今革矣。又曰:赎罪例抄重赎云,命归军职正妻继。例难的决有力人,监生生员与官吏。苔杖每各一十下,折银一钱无别谓。此例却与工食同,用之惟赎答杖戾。若犯徒流不准赎,钞轻罪重之意义。又曰:收赎津钞轻赎名,fù人老幼与庆疾。折杖余罪工乐户,诬告过失与出人。苔杖十下七厘半,初徒一钱五分起。首流三钱七分半,五钱二分半死罪。每等徒流加几何,三分七厘五毫是。又曰:过失杀者赎几何,四十二贯钞依律。一、凡真犯死罪,强盗、窃盗、充军、逃军、逃囚、逃匠、口外为民逃曰抄扎人口,各有本等,俱免纸。一、凡原文武官员、监生、生员、吏典、知印、承差、僧道、钦天监天文生、太医院医生、里长、粮长、老人、职官正妻、总旗、应袭舍人俱纳官纸,其余军民人等,有状者,俱纳告纸;无状者,俱纳民纸。无罪供明者纳纸,省发者免纸。一、凡原告只一人,系jiāo官纸,一名该银二钱五分。上官jiāo成三钱。一、凡被告或非一人系jiāo民纸,每名该银一钱二分半。上官jiāo成一钱五分。一、凡诉状之人亦同原告jiāo官纸。

  五刑定律

  笞刑有五

  笞刑有五:苔者谓人有口罪用小刑杖决打,自一十至五十为五等,每一十为一等加减。笞一十赎米五斗,有力纳工价银三钱五分,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三钱。笞二十赎米一石,有力纳工价银五钱,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四钱五分。笞三十赎米一石五斗,有力纳工价银七钱五分,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六钱。笞四十赎米二石,有力纳工价银一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七钱五分。笞五十赎米二石五斗,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二钱五分,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九钱。

  杖刑有五

  杖刑有五:杖者谓人有罪用大刑杖决打,自六十至一百为五等,分每一十为一等加减。杖六十赎米六石,有力纳工价银叁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二钱。杖七十赎米七石,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五钱,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三钱五分。杖八十赎米八石,有力纳工价银四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五钱。杖九十赎米九石,有力纳工价银四两五钱,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一两六钱五分。杖一百赎米十石,有力纳工价银五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五两八钱。

  徒刑有五

  徒刑有五:徒者谓人犯罪重,拘收在官监遣,力役运炭、搬砖、煎盐、炒铁,一专心苦之事,以赎其罪,待限满放还。自一年至三年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为一等加减。徒一年杖六十赎米十五石,有力纳工价银七两五钱,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三两六钱。徒一年半杖七十赎米二十石,有力纳工价银十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五两四钱。徒二年杖八十赎米二十五石,有力纳工价银十二两五钱,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七两三钱。徒二年半杖九十赎米三十石,有力纳工价银十五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九两。徒三年杖一百赎米三十五石,有力纳工价银十七两五钱,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十两八钱。

  杂  犯

  徒四年赎米四十石,有力纳工价银二十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四两四钱。徒五年赎米五十石,有力纳工价银二十五两,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一十八两。

  流刑有三

  流刑有三:流者谓人犯重罪,不忍刑杀,流去远方,终身不得还乡。自二千里至三千里为三等,每五百里一等加减。凡例犯赃一百贯流一千里,每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流三千里,若再多则问囗囗死罪也。流二千里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流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有二

  绞:绞者身首俱全,虽入于极刑而法比斩者为稍轻也。斩:斩者身首异处,盖入于极刑,法比绞为尤重。若弑逆大罪,凌迟处死。剐碎其尸尤重于斩,其刑之极,无以复加矣。

  拟罪问答

  问曰:一、如人妻生一子,妾生一子,通房生一子,jiān生一子,四子何以分家业?

  答曰:子无嫡庶,惟有官职从嫡庶而袭。jiān生者不得预,亦不许承祀也。若分家业,则以三股半均之,嫡、庶、通房各得一分,jiān生者得半分。

  问曰:一、得遗弃小儿,从姓抚养,长成后亲父母年老无子,知告认归,给与何人?

  答曰:断与所养父母。盖遗弃者不顾子之生死,以绝其恩;今他人抚养长成,却乃告认,则不与之。仍问冒认良人为子之罪。

  问曰:一、盗军器者以凡盗论何断?盗应禁军器与私有罪同,亦不言其刺字何断?

  答曰:前节盗军器以凡盗论,谓监守盗者,问监守常人盗者,问常人领出私家被人盗者,口窃盗。故曰:凡盗其应禁军器,罪虽照依私窃,亦当尽其本法,与上文均刺“盗官物”三字。

  问曰:一、强盗得财杀伤人,或窃盗临时拒捕杀伤人,或jiān者俱准自首,断否?

  答曰:损伤于人不准首者,谓不准其杀;杀伤并强jiān之罪,今既自首得免所因,强窃仍依凡杀伤人乃强jiān论。

  问曰:如白昼抢夺人财,计赃重于本罪加窃盗罪二等,何断加之?

  答曰:设以徒三年上加者非也。谓将原抢之赃以窃盗赃计该杖一百,流三千里者,再加二等即三千里。

  问曰:一、如妻因夫逃亡,三年之外告官司而改嫁,夫回告夺,给付何人?

  答曰:三年之外既不在律又不在服,问不应之罪,给付后夫,前夫不得与。

  问曰:一、如妻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而擅自改嫁者,夫回告夺,断给何人?

  答曰:三年之内嫁者则在禁限之内,其与夫丧未满而身自嫁者不殊,相应依律拟罪,断给前夫,给还财礼。

  问曰:一、律云殴大功至死者绞,查得堂弟妹大功,堂孙小功。律又云殴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前大功、小功何等亲?

  答曰:大功年幼,止有堂弟妹。小功堂侄、侄孙之外,有再从弟之妻,夫之弟妹,侄之fù至死者,绞。承殴伤者,减等而言。故大功亦言在内,再从弟、弟之妻、夫之弟妹、侄之fù应合小功至死不减之律。及同堂弟妹与堂侄及侄孙提出另议,因其服虽轻,而亲尤重。殴死减等,以其无必杀之意。是故必杀则不减。

  问曰:一、如人只受枉法赃银一两伍钱,其人添告作得一十两,何断?

  答曰:不可以诬轻为重论之。律内明云:诬告虽多,律该罪止不反坐。今本犯所招之赃已该满贯,则无罪可反坐矣。只问不应为是。

  问曰:一、如应捕人及无干人不因公务擅杀死囚者,何断?

  答曰:应死擅杀,必须为公方可引也。今既不因公务为私而杀,虽应死罪囚,合照常人谋杀论。

  问曰:一、如将妻作妾,父母告发,其女婿容隐,亦免罪否?

  答曰:将妻作妾,已有义绝之状,依律拟之,不在容引之限也。

  问曰:一、如骂辱妻之父母,律例无文,当作何断?

  答曰:律既无文,可引骂缌麻尊属论。

  问曰:一、如妻骂其夫,律内无文,当作何断?

  答曰:当问不应从重,亦须夫告理乃坐。

  问曰:一、如人家女子与人通jiān有孕,后父母知之告官,招出jiān夫,何断?

  答曰:律内明言:非jiān所捕获及指jiān者,勿论其jiānfù有孕,罪坐本fù。则jiān夫无罪亦可知矣。今既招出,止问不应,不可以jiān论。

  问曰:一、如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以何罪断之?

  答曰:在床者尸,在棺者柩,尸柩者谓连尸。盗出未曾开棺者,即坐此罪。

  问曰:一、如发条前节残毁他人死尸,杖一百流三千里;后节残他界内死人,止杖六十徒一年,何以别断?

  答曰:一、前节死尸乃是人残毁者,故坐此重罪也。后节死人乃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以致被人或鼠丈残毁,坐不申报之罪,非残毁之人也。设有毁者,依前律断。

  问曰:一、如四人共谋杀人,内一人造意者,一人系加功者,一人系不加功者,至期一人不去,断何罪?

  答曰:谋杀八条末云“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此意直自谋杀并伤而不死,及谋而已行,未曾入三款贯通之言,各减不加功罪,一等科断。

  问曰:一、如妻妾因骂翁姑及夫之祖父母,而夫殴骂自尽身死何断?

  答曰:妻妾因骂夫之父母而夫殴致自尽,乌得无罪!设有犯者,伤轻问不应,伤重以夫殴妻条论。

  问曰:一、如出入人罪与故出入人罪,赎钞相同否?

  答曰:夫出入人罪者,系失于详察,真情不出,故相应依律收赎。若故人人之罪系明知有罪而出无罪而入,不在赎钞之限。在外则纳米,在京则运炭赎罪。

  问曰:一、如恩养义男jiān家主母,如乞养子断否?

  答曰:殴家长则照依乞养论,jiān则问以佣工可也,谓律无子jiān母条。

  问曰:一、如指挥千百户与军土殴伤者何断?

  答曰:律例云“若与军民饮酒、赌博殴伤者,自取其辱”。不当议之。

  问曰:一、如尊使卑幼雕造假印,断以何人为首?

  答曰:此与谋杀人造意不同也,谓其当官复造,故以雕者为首,主使入系知情行用,亦不可以从论。

  问曰:一、如受钱枉法,止该杖八十,过钱之人该断何罪?

  答曰:过钱人无禄则减受钱人罪一等,杖六十,迁徒比流减半。准徒二年是谓受钱者轻,过钱者重何也?恶其引送之jiān也。余可类推。

  问曰:一、如部民谋杀六品以上官长,官吏谋杀五品以上佐贰并六品以下官长,何断?

  答曰:律例无文相应,各从凡论。

  问曰:一、如伪造宝钞条,既称财产并人官,下文又称仍给犯人财产,何以断给?

  答曰:谓如五七人共伪造宝钞,数内一人被人告发,通获到官,将其余之人财产并入官,其被告之人财产给付告人充赏,故云仍给犯人财产也。

  问曰:一、如夫逃亡三年之外,身自嫁人无媒聘者何断?

  答曰:苟合成婚,论以刁jiān之罪,离异归宗。

  问曰:一、如犯曾经官离异之妻,私复通jiān者何罪?

  答曰:即犯义绝,当官断虽归宗,私复通jiān者,以凡人刁jiān论。

  问曰:一、如弟妹殴杀兄之妻,以尊长论否?妻杀夫之弟,以卑幼论否?

  答曰:相殴各有加减,至死者各依凡人论。

  问曰:一、如妻妾与人通jiān,除亲夫之外,其余亲属在jiān所杀死jiān夫、jiānfù者何断?

  答曰:但同居及有服之亲俱许捉jiān论,律文原不开载亲夫二子。

  问曰:一、如官吏人等科人财入己者,以枉法论,满贯得引例,断否?

  答曰:科之赃与比接受者不同,止科其罪,不应拟问充军。

  问曰:一、如囚fù保管在外,与保管人通jiān者何断?

  答曰:囚fù乃系在禁者方是,今在外虽是管押,止依常论。若狱卒jiān囚归者,当与官吏同罪。

  问曰:一、如律云“在外六品以下文官听监察御史,分巡官径自提问”,后又言“知府州县官犯者所辖上司,不许擅自提究”,何也?

  答曰:所辖上司谓县属州、州属府、府属布按司是也。故不得擅自提问,惟钦差风宪衙门皆得径行,不在此例。

  问曰:一、如官府出入人罪何断?

  答曰:出入未经决配者,照诬告折杖递减科之。如已决配,照剩罪加减,不必折杖。

  问曰:一、如受财故纵至死者,全科设有杂犯死者,受财故纵者,作何断?

  答曰:受财故纵至死全科,不分真杂,俱得拟绞。若系杂犯,照依准徒。

  问曰:一、如fù人犯罪该杖一百,徒三年,减得杖九十徒二年半,以后发落的决若干?

  答曰:虽减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之时,亦云某氏杖一百,余罪收赎,不可以九十言之,此盖名例加减杖徒之法也。

  问曰:一、如监临二官新到未事,一官受礼物,一官受银两,各当作何断?

  答曰:礼物者饮馔之物,银两者财帛之属,虽曰受之则一,而致罪不同。礼物则坐监临接受送之条,银两则坐非因事而受财坐赃之罪。

  问曰:一、如军职所定妻末娶,妻家悔嫁他人已成婚者当何断?

  答曰:律内虽云“其女断给前夫”,但军职必有诰封,难容再醮之fù,不须援引断给之文,止拟倍从后夫断罪发落。

  问曰:一、如人先犯徒罪逃躲人家,知情藏匿,后又过出犯该死罪,事发到官,藏匿之人减犯人一等,未知干何犯之罪减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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