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及其相关概念
(一)消费者的概念及特征
消费者是消费之主体,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泛指从事一切消费活动的人,包括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狭义的消费者则主要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的消费者特指狭义的消费者。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消费者的基本特征为:首先,从消费者的主体类型看,消费者主要是个人,即个体社会成员。除了最终供个人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购买者,一般不包括团体或单位用户;其次,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最后,消费者的消费对象包括商品和服务;最后,消费方式表现为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购买”是人们直接有偿获得商品的手段;“使用”是人们实际消耗商品的行为和过程;“接受”既是人们直接获得服务的手段,也是利用服务的过程。消费方式还包括直接消费和间接消费。
(二)消费者问题及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问题是商品经济社会中接受生活资料和生活服务的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提供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经营者损害而发生的问题。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特有现象,消费者在市场上处于弱者的地位。在西方发达国家,消费者问题突出表现在垄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严重,现代消费品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危害,营销手段的投机和隐蔽使消费者遭受侵害。而在我国则体现在假冒伪劣现象、产品质量问题、虚假广告泛滥、售后服务滞后、服务态度恶劣,甚至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消费者问题激发了消费者运动。消费者保护运动最早发源于美国,1881年,第一个消费者协会在纽约成立,1898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美国“全国消费者同盟”。日本消费者运动发展于“二战”之后,1956年,日本成立“全国消费者团体联合会”。我国的消费者保护运动自改革开放以来兴起且迅速发展,从一开始即在政府的自觉引导和全力支持之下进行。1984年4月,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诞生。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有保护消费者利益内容的一切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专门法律,还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即为狭义的消法则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就是指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消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1.我国《消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四个方面:(1)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消法》调整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又可细分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关系,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关系,消费者在接受有偿服务时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关系。(2)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此为一种保护与被保护、指导与被指导、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3)国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专门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与经营者之间因商品质量管理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关系和监督关系,也包括司法机关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时的制裁关系。(4)其他个人或组织对经营者的监督关系。
2.《消法》的适用范围。包括:(1)对人的适用范围。根据《消法》的立法目的及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是进行生活消费的个人才能适用《消法》。但这里应该有一个例外,即还应包括购买生活消费品,以满足本单位个人消费需要的组织。对经营者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宽泛,凡是为消费者提高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所有经营者都包括在内。(2)对行为的适用范围。必须是生活消费,而不是生产消费。但《消法》第54条所规定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生产的生产资料,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制定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根本目标。《消法》的立法宗旨为:(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消法》第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国家保护原则。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作为自然人的消费者与作为法人的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不法侵害,故《消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社会监督原则。在国家保护的基础上,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对可能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预防、控制、规范和监督。《消法》第6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松语文学免费小说阅读_www.16sy.com
(一)消费者的概念及特征
消费者是消费之主体,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泛指从事一切消费活动的人,包括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狭义的消费者则主要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的消费者特指狭义的消费者。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消费者的基本特征为:首先,从消费者的主体类型看,消费者主要是个人,即个体社会成员。除了最终供个人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购买者,一般不包括团体或单位用户;其次,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最后,消费者的消费对象包括商品和服务;最后,消费方式表现为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购买”是人们直接有偿获得商品的手段;“使用”是人们实际消耗商品的行为和过程;“接受”既是人们直接获得服务的手段,也是利用服务的过程。消费方式还包括直接消费和间接消费。
(二)消费者问题及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问题是商品经济社会中接受生活资料和生活服务的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提供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经营者损害而发生的问题。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特有现象,消费者在市场上处于弱者的地位。在西方发达国家,消费者问题突出表现在垄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严重,现代消费品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危害,营销手段的投机和隐蔽使消费者遭受侵害。而在我国则体现在假冒伪劣现象、产品质量问题、虚假广告泛滥、售后服务滞后、服务态度恶劣,甚至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消费者问题激发了消费者运动。消费者保护运动最早发源于美国,1881年,第一个消费者协会在纽约成立,1898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美国“全国消费者同盟”。日本消费者运动发展于“二战”之后,1956年,日本成立“全国消费者团体联合会”。我国的消费者保护运动自改革开放以来兴起且迅速发展,从一开始即在政府的自觉引导和全力支持之下进行。1984年4月,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诞生。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有保护消费者利益内容的一切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专门法律,还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即为狭义的消法则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就是指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消法》。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1.我国《消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四个方面:(1)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消法》调整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又可细分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关系,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关系,消费者在接受有偿服务时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关系。(2)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此为一种保护与被保护、指导与被指导、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3)国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专门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与经营者之间因商品质量管理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关系和监督关系,也包括司法机关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时的制裁关系。(4)其他个人或组织对经营者的监督关系。
2.《消法》的适用范围。包括:(1)对人的适用范围。根据《消法》的立法目的及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是进行生活消费的个人才能适用《消法》。但这里应该有一个例外,即还应包括购买生活消费品,以满足本单位个人消费需要的组织。对经营者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宽泛,凡是为消费者提高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所有经营者都包括在内。(2)对行为的适用范围。必须是生活消费,而不是生产消费。但《消法》第54条所规定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生产的生产资料,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制定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根本目标。《消法》的立法宗旨为:(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消法》第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国家保护原则。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作为自然人的消费者与作为法人的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不法侵害,故《消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社会监督原则。在国家保护的基础上,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对可能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预防、控制、规范和监督。《消法》第6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松语文学免费小说阅读_www.16s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