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关于保险,至今仍没有为各国学者所普遍认同的定义,但大体说来,有损失说与非损失说两大流派。w其实,保险可以从经济与法律两个方面来理解。它既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同时又是一种基于双务有偿合同关系的,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按不同的标准,保险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按保险实施的形式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强令当事人必须办理的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自愿保险是基于当事人的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自愿订立。在实践中,以自愿保险居多。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二)根据保险的标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标的一般是有形的、静态的财产,但也包括运动中的财产如车辆、船舶,以及无形的权利和责任。人身保险则是以人的寿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根据承担责任的次序,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承担直接责任的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四)按照保险人的人数不同,保险可分为单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单保险是指投保人就一个标的与一个保险人订立合同;共同保险指两个以上保险人按约定份额对同一笔保险业务各自承担责任;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就同一标的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二、保险法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一切以保险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保险法仅指保险法典。一般认为,保险法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1)保险合同法。它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关系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转让、中止、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等。(2)保险业法。保险业法是关于保险业组织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保险业的设立、组织形式、财务管理、经营规则、解散与清算等。(3)保险监督管理法。这是有关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保险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对保险法进行了系统的修订,在保险合同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监管以及强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各方面进行了完善。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保险法》为主体,包括《海商法》和《合同法》中的有关规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发布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在内的,较为完整的保险法体系。松语文学免费小说阅读_www.16sy.com
关于保险,至今仍没有为各国学者所普遍认同的定义,但大体说来,有损失说与非损失说两大流派。w其实,保险可以从经济与法律两个方面来理解。它既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同时又是一种基于双务有偿合同关系的,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按不同的标准,保险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按保险实施的形式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强令当事人必须办理的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自愿保险是基于当事人的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自愿订立。在实践中,以自愿保险居多。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二)根据保险的标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标的一般是有形的、静态的财产,但也包括运动中的财产如车辆、船舶,以及无形的权利和责任。人身保险则是以人的寿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根据承担责任的次序,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承担直接责任的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四)按照保险人的人数不同,保险可分为单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单保险是指投保人就一个标的与一个保险人订立合同;共同保险指两个以上保险人按约定份额对同一笔保险业务各自承担责任;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就同一标的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二、保险法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一切以保险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保险法仅指保险法典。一般认为,保险法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1)保险合同法。它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关系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转让、中止、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等。(2)保险业法。保险业法是关于保险业组织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保险业的设立、组织形式、财务管理、经营规则、解散与清算等。(3)保险监督管理法。这是有关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保险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对保险法进行了系统的修订,在保险合同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监管以及强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各方面进行了完善。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保险法》为主体,包括《海商法》和《合同法》中的有关规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发布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在内的,较为完整的保险法体系。松语文学免费小说阅读_www.16s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