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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二节专利法

  一、专利法概述

  (一)专利与专利法

  专利在英文中为“patent”,含有“公开”、“独占”的意思。w专利是指国家主管机构根据法律授予发明创造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专利一词有下列三种含义:第一,指一种权利,即独占实施权;第二,指专利文献;第三,指取得了独占实施权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是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和利用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的调整对象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专利法所调整的发明创造的归属关系。专利法就是从法律上确认并保护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所有权。《专利法》第6条明确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2)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国家采用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的形式来保障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有权的行使。《专利法》明确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依法授予专利权。(3)转让和利用发明创造专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专利的使用与转让是通过转让合同和许可合同的形式来实施的,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转让其专利所发生的关系,都是由专利法及相关法来调整的。专利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它最早起源于欧洲。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一部专利法。1624年英国颁布《垄断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法。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国际间交流日趋频繁,专利制度逐渐越过国界得到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第一部专利法是1984年3月通过的《专利法》。1985年1月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1992年《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标志着我国对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的保护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并与国际发展趋势日趋协调。为使专利制度更有力地推动我国的科技创新事业,并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创造良好的条件,2000年第二次修改了《专利法》。2008年第三次修改了《专利法》,这次修改着重于鼓励创新能力的提高和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2008年对《专利法》的成功修改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推动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二、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一)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人。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是该发明的合法受让人或继承人。专利权人分为四类:

  1.非职务发明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就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若仅是在发明过程中作了某种组织工作或仅提供了物质条件或仅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不属于发明人。只有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2.职务发明人的单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何谓职务发明创造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由单位享有专利权。

  3.合法受让人。合法受让人是指以继承、赠与、转让等方式承受专利权的公民和法人。通过这种移转,受赠人、买受人或继承人即成为该专利的合法受让人。

  4.外国人。我国原则上承认外国人有权在中国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其中在我国有经常居所的外国公民和有营业场所的外国法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而对于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公民和无营业场所的外国法人,则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产品发明是指人工制造的各种制成品或产品,是具有特定性质的有形体。方法发明是指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步骤与手段。方法发明是通过操作方式、工艺过程的形式来体现其技术方案的发明。

  2.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中设计的产品形状和构造必须具备实用功能,产生技术效果。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其范围也小于发明。

  3.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二者都涉及产品形状的新样式、新设计,但二者之间有明显区别:外观设计着眼于产品的外部审美价值,衡量的标准是能否引起人们美的感受;实用新型着眼于产品形状或构造设计所产生的技术效果,衡量标准是能否产生实用价值。

  (三)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对专利法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是指发明创造的目的及其使用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如关于赌博的设备、吸毒的器具。违反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是指悖离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伦理观念,给社会正常秩序带来不利影响。此外,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也不授予专利权。

  2.科学发现。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早已存在的但尚未被认识的物质、物质的特性和物质运动的规律或现象的一种新的认识。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指导人的思维推理、分析判断以及记忆的规则和方法,它主要包括计算方法、体育竞赛规则等。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具备工业适用性,不适于用专利保护。但是医生诊断或治疗疾病用的仪器设备等可以在工业上制造,是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

  5.动物和植物新品种。我国对动植物品种本身不授予专利权,但对于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如采用辐射法生产高产乳牛的方法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是指用核裂变或核聚变的方法获得的元素或者化合物。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三、专利权的获得

  (一)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关于新颖性的例外,《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了发明创造的内容的。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里所称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其技术特点有质的突破、飞跃。显著的进步是指此发明与最邻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很大的进步。这种进步通常表现为已克服了现有技术的某些缺点和不足,或表现在该发明所具有的特殊效力或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的发展。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实用性是在实践中能够运用实施的技术创新,是一种解决方案。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因外观设计是工业品外表的一种装饰性式样,因此外观设计应富有美感。

  (二)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专利权的申请。专利权的申请是指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个人或单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请求授予其专利权的意思表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专利申请文件。根据《专利法》第26条和27条规定,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1)请求书;(2)说明书;(3)说明书摘要;(4)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3.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日是专利局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若专利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外,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日中的特殊问题是优先权及优先权日。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该在后申请被视为是在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提出的。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一权利为优先权,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为优先权日。优先权有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之分。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时享有的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时享有的优先权。

  4.专利申请的审批。我国专利法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即对专利申请先期公布,而后视申请人请求进行实质审查。具体审批程序如下:(1)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对象或符合有关规定;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公布申请。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3)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针对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我国实行初审登记制,即只实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

  (三)专利的复审

  专利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不服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再审。复审请求人必须是被驳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复审请求应当在收到驳回专利申请决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人身方面的权利。是指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主要是指在专利文件中标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财产方面的权利。财产方面的权利是指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1)自行实施专利的权利,就是指专利权人依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直接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独自使用专利方法,同时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2)专利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同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3)专利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通过出售等方式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专利标记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二)对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人享有专有权,但为了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法律对这种权利也作了限制。专利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专利也不认为是侵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先用权。申请人申请专利前,已经在制造与申请人申请专利的产品相同的产品或已经在使用与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方法相同的方法或已为这种制造或使用做好准备,法律允许他们在批准申请人的专利后仍可继续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该项发明创造。(3)在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在临时进入我国领域的陆、海、空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发明创造,不属于侵权行为。(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6)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此外,《专利法》还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1.实施专利。发明创造只有实施才能达到促进社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目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必须承担实施或允许他人实施专利发明的义务,否则根据需要将给予其他单位实施的强制许可。

  2.缴纳专利年费。专利年费是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在专利权期限内,为确保专利的有效性,每年必须向专利局缴纳的一定费用。不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人,其专利自行失效。

  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期限和终止

  (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指被授予的专利权因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请求通过行政审查程序宣告其为无效。

  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条件、理由和程序。《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发明创造;(2)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法定项目;(3)违反合法条件的发明创造;(4)权利的归属不当;(5)专利文件撰写有明显不当。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是按照请求原则进行的,只有当请求人依法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时才能启动该程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专利复审委员会都不得依职权主动提起审理专利无效案件。根据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一经作出,就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产生以下效力:(1)社会性效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不仅对当事人双方生效,对社会公众也产生相应的效力。从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该“发明创造”,不会再有侵权之嫌。(2)一事不再理效力;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确定后,即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任何人就不能再根据同一事实及同一证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3)追溯效力。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无效宣告的决定具有追溯的效力。《专利法》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为了维护稳定的经济秩序,因为在处理专利纠纷的当时,专利权仍被视为有效。但这里也规定了一种例外的情况,这就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二)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法根据各种专利权特性和价值的不同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期,即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较之发明专利来说要短些,是因为实用新型在技术上较发明简单,经济价值较发明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的长短与社会利益及科技发展关系不大,因为外观设计具有艺术创作的特性,其专利权的存在并不影响外观设计的其他新创作。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它们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一般来说不如发明专利。关于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时间,我国法律规定有效期限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三)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法律效力。专利权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终止。这是因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专利权人不再享有其专有权。另一种是提前终止。这是指在专利期限届满之前,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专利权人提前丧失其专利权。提前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专利权人未按专利法规定缴纳年费;(2)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3)专利权人死亡后无人继承。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因上述原因导致专利权终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都应予以登记和公告。

  六、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是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以及确定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基础。取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并不是其所有的技术特征或技术内容都受法律保护,只有属于专利权保护的技术特征,专利权人才享有独占的权利。《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专利侵权行为

  1.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是指非法利用他人的专利发明创造或者非法妨碍他人利用专利发明创造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利用”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还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妨碍”是指假冒专利权人专利的侵权行为,即非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自己的非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行为。以自己的非专利产品冒充他人的专利产品,就构成侵犯专利权人标记权的行为,也称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

  (2)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专利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必须是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首先必须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即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擅自实施专利的行为或者未经许可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其次该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人才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侵害人必须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主观上存在的心理状态。第三,侵害行为与专利权人的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失要求赔偿时,只有在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专利权人的损害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致,该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主要有两大类:第一,非法利用专利发明创造的行为。这是一种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擅自实施专利的侵权行为。根据实施行为的不同,专利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1)擅自制造他人专利产品,其中制造的数量、制造的产品是否已经出售都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2)擅自使用他人专利产品;(3)擅自许诺销售他人专利产品;(4)擅自销售他人专利产品;(5)擅自进口他人专利产品;(6)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方法;(7)擅自使用依据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8)擅自许诺销售依据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9)擅自销售依据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10)擅自进口依据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11)擅自制造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12) 擅自许诺销售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13)擅自销售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14)擅自进口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上述行为都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第二,非法妨碍利用专利发明创造的行为。这是指违背专利权人的意愿,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在与专利产品类似的产品或者包装上加上他人的专利标志和专利号冒充他人的专利产品,即假冒专利行为。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专利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专利侵权行为主要是采用民事制裁,使侵权人负担一定的财产责任,因而具有补偿和恢复原状的性质。专利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权;(2)赔偿损失;(3)没收侵权产品;(4)消除影响。

  2.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专利法》第60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若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是指在与专利产品类似的产品或者包装上加上他人的专利标记,冒充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松语文学免费小说阅读_www.16s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