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7 章
的左右伯而言,《王制》及《王莽》中之左右伯不可等同。本是王莽人所作,但既管子,用制,亦然之事,不足也。
〔四〕安井衡云:「,疏也。枝既沐,故疏。」俞樾云:「『』字,乃『』字之。『其』如『期』,古字通用也。此以『期年』三字句。尹氏以『』字上,注云:『,洽也。』非是。」元材案:「其」如「期」,俞是也。字上,安井得之。即《?洫志》「所以大害」之,古注云:「,稀也。」沐後情景,然稀疏。即下文所「
日中尺寸之」者也。又案今本尹氏注,不俞何。
〔五〕戴望云:「白,帛假字。」佩云:「白,帛。」元材案:《民要》卷一引此正作「民被布帛」。又《重丁篇》云:「
五衢之民皆多衣帛完。」又云:「帛布之安得不。」字亦作「帛」。
〔六〕王云:「按『』『』。以形近,且涉上文『清中』而也。白布中清而外。《凡篇》『蜀布』云『美宜』矣。」
〔七〕元材案:《史?太公世家》「武王已平商而王天下,封尚父於邱。就,……侯伐,之邱。邱,人,夷也。之,而周初定,未能集方,是以太公。」故「者夷之」也。
〔八〕元材案:「一而百乘息其下」,言木之大,枝之多,故所者也。《子?人世篇》云:「南郭子綦乎商之丘,大木焉,有。千乘,芘其所。」此同。
〔九〕戴望云:「宋本『●』作『捎』」。宋翔云:「『●』字字所,作『捎』是也。《文》:『捎,自以西凡取物之上者捎。』『捎』芟其上枝,不能密。不捎不芟也。」元材案:俞樾、何如璋此略同。捎,《》:「芟也。」《史?策列》:「以夜捎菟去之。」王念以「『●』『俏』,『俏』『肖』同,言此息於下者皆游惰之民」,未免曲解。
〔一0〕戴望云:「『胡』乃『』字。《重丁篇》正作『』。」佩云:「『胡』『』形俱不近。疑『胡丸』作『丸』。『』俗作『』,『胡』形近而。《楚策》:『左,右丸。』《易林》:『公子王,把丸。』」元材案:「胡」即「●」之假字。《雅》:「之●。之。」王氏《疏》引此云:「胡●通。」瑞辰《毛通》云:「●亦意。」《重丁篇》即作「丸」,是其。戴、二氏皆失之。
〔一一〕元材案:「」依古本作「拊」。《集》:「拊,方遇切,音付,以手著物也。或作?。」拊枝,扳枝也。
〔一二〕王念云「『市』下有『者』字。『市者』上文『
丁者』及『父老』而言。」郭沫若云:「『市』二字,是『女』之。《重丁篇》沐涂言『男女相好』或『男女』,此言『丁者胡丸cāo居其下』,『胡丸cāo』非女所,故出之。」元材案:皆以「父老」「丁」及「市民」三人言,此「市者」即《重丁篇》之「往之市者」,今人之言集者xìng相同。此本著者管子「三」之解,故所言容略同,不必改字。
〔一三〕何如璋云:「『倪』作『睨』。惰坐下,睨而相也。」元材案:惰倪二字又《管子?正世篇》,其言曰:「力不能倪。」即惰字之。倪即睨字之。人民之市者此大之下,亦有力思睡之意,故yù在此休息,不肯去也。《氏春秋?壹行篇》云:「今行者大,必解衣冠倚而其下。」即其矣。
〔一四〕佩云:「,《?文王》『永言配命』《》:『
,常也。』《雅?》:『,常也。』言出入有常也。」郭沫若云:「尚也,重也。」《侈靡篇》『好之君,虎豹之皮』,同例。」元材案:郭是也。字乃人常用,已《
山篇》。「出入者」,言日中尺寸之,出入之人可以休息,故皆重,取提前回家,下文「行者疾走」意相同。
〔一五〕安井衡云:「薄,勉也。」李哲明云:「疑作『』。,本,形近薄耳。」元材案:薄,《方言》:「勉也。秦曰,或曰薄。故其鄙曰『薄努』。『勉努』也。」薄勉力於作也。李失之。
〔一六〕佩云:「『彼臣』作『彼民』。」一多云:「『臣』『?』之。『彼以』『此以』。」元材案:「彼」即下文「彼金人之所重也」之彼,「夫」字相同,乃助。臣,管子自。者,《?》古注云:「曰。」《
正字通》云:「,昔也,曩也。往者在前,者後,故往者之者,往日之日。」,澹之,已《巨()乘篇》。此言臣之所以必其三不者,乃由於其曩昔不多有不澹故也。氏皆非。又案何如璋云:「沐枝之既《重丁篇》,此乃其意而敷衍者,重。」佩云:「自梁以下六,均首不相,明是後人入。而此又五不相,乃《丁篇》文,大同小,宜之《丁篇》,而五自一。」今案《
揆度》及《甲》《乙》等篇,多以事若干段集成篇,每段均自起,皆重有之理,而非全篇通一呵成者可比。此本各篇之通行例,《非子?外》及《林》之xìng殆全相同。何、二氏不明此理,必yù以後世古文家家法衡古之是非,古之可者,希矣!
桓公於管子曰:「莒柴田相并〔一〕,之奈何?」
管子曰:「莒之山生柴。君其率白徒〔二〕之卒山〔三〕之金以,重之柴。」君之,告左右曰:「金者,人之所重也。柴者,吾之奇出〔四〕也。以吾之奇出,之重,可并也。」即其耕而治柴。管子即令隰朋反〔五〕。二年,桓公止柴,莒之三百七十〔六〕,十,莒之民降者十分之七。二十八月〔七〕,莒之君服。
〔一〕安井衡云:「莒大邑,故。『柴田相并』者,并有柴田也,言其力。一:并,合也。多薪,莒多田,以柴田之利相合以防,故桓公而之。」王云:「『』通『以』。『柴』者『茈』之假字。《重丁篇》:『昔人善染,茈於。』其也。」郭沫若云:「疑作『柴田相并』。需柴,故重柴以莒,使其田耕。柴字不得茈,王。」元材案:安井及郭氏非,王是也。莒皆茈,既有茈,又有田,其人特以治茈耕田二事重利。桓公yù使其治茈之,而其耕田之事,以便制而服之,故提出之。下五「柴」字皆仿此。若如安井及郭,柴薪之柴,他皆有柴,君何以云「
柴乃吾之奇出」?且治柴亦何至其耕乎?
〔二〕元材案:白徒二字,又《管子?乘篇》及《七法篇》。尹注《七法篇》云:「白徒,不之卒,武。」又《氏春秋?篇》「冢白徒」,高注云:「白衣之徒。」《?》「白徒之」,古注云:「白徒言素非旅之人,若今言白丁矣。」指未事之人而言。
〔三〕元材案:山解已《山篇》。佩「山,疑之」者非。
〔四〕博云:「奇,也。」元材案:奇,特也。出,出也。「奇出」今言特。
〔五〕安井衡云:「『反』,反金之卒於也。」
〔六〕安井衡云:「言,言,互文。」郭沫若云:「『三百七十』是『石百七十』之。」元材案:三百七十,言每石三百七十也。《?食志》云:「元帝二年地,石三百,民多死。」是固有石三百者。凡是目字,如,似以不改宜。
〔七〕俞樾云:「『二十八月』作『二十四月』。上文曰:『二十四月,梁之民者十分之六。』此文亦必彼同。二十四月者,言之二年也。若作『二十八月』,於取,故知其非。」于鬯云:「此存本文。上文自『二十四月』,此自『二十八月』,何害?俞云:『二十四月,言之二年,若二十八月於取』,然上文言『十三月而管子令人之梁。』,『十三月』何取乎?」元材案:此乃著者任意假之字,原於重要。俞氏必yù使其上文同,迂拘可笑。于得之。
桓公於管子曰:「楚者山之也〔一〕,其人民之道。兵伐之,恐力不能,兵弊於楚,功不成於周。之奈何?」
管子曰:「即以〔二〕之道〔三〕之矣。」
公曰:「何也?」
管子曰:「公其鹿〔四〕。」
桓公即百里之城〔五〕,使人之楚生鹿。楚生鹿一而八〔六〕。
管子即令桓公民通重,藏什之六〔七〕。令左司伯公白徒而於山。令中大夫王邑〔八〕二千〔九〕,求生鹿於楚。
楚王之,告其相曰〔一0〕:「彼金,人之所重也,之所以存,明主之所以有功。禽者群害也,明主之所逐也。今以其重吾群害,是楚之福也。天且以私楚也。子告吾民急求生鹿,以之。」楚人即其耕而田鹿〔一一〕。
管子告楚之人曰:「子我致生鹿二十,子金百斤。什至而金千斤也。」是楚不於民而用足也。楚之男子居外,女子居涂〔一二〕。隰朋教民藏粟五倍。楚以生鹿藏五倍。
管子曰:「楚可下矣。」
公曰:「奈何?」
管子曰:「楚五倍,其君且自得而修〔一三〕。五倍,是楚也〔一四〕。」
桓公曰:「。」
因令人,不楚通使。楚王果自得而修。不可三月而得也,楚四百。因令人粟●之南〔一五〕,楚人降者十分之四。三年而楚服。
〔一〕何如璋云:「楚地以太行,在汝之南,不得言山,由而,亦不言山,殆秦人人耳。疑。」佩云:「
春秋以太行界,秦皆山西,而楚亦可山。」元材案:山函谷以,乃秦常用之,人尤喜言之。《》中大夫及良文言及山者即九次之多。(《力耕》、《》、《晁》、《胡》、《大》、《西域》各一,《病》三。)其他於《史》、《》者更不可。又桓公不楚山之,此亦著者身在安,意中露出之一破。《山篇》之以「梁、渭、?之牛衍」,《重甲篇》之以「五乘,迎癸乙於周下原」者情形正同。非,何近之。
〔二〕元材案:此之道,指言,上文桓公所之指兵而言者不同。《重甲篇》云:「衡、淮、流、、,此所五而至於兵者也。」然固不必以兵相,始可之矣。
〔三〕陶云:「『』,也,亦也。襄二十五年《左》『一一』,《子?天下篇》『惠施曰:以其知人之』,同。」元材案:「之」,即《史?高》「吾知所以之」之「
之」,《?高》」作「吾知之矣」,古注云:「,如也,言能如之何也。」今言「付」。
〔四〕元材案:楚地鹿,沙王堆墓出土物中亦可得到明。高耀亭在其所著《王堆一墓葬品中供食用的》-文中云:「梅花鹿一。出土的鹿骨,有右盆骨、肋骨四十四,膝骨及後肢骨等。其中有一竹笥,全鹿肋骨。在四十四肋骨中,左二十八根,而梅花鹿一的肋骨十三根。以此算,原葬,用了三成梅花鹿。哺rǔ物的竹共五十片,牛、最多,鹿次之,竟有八片。可食鹿非罕之事。在野生梅花鹿在南一有分的省份,像江西、北部、西省皆近湖南省。而湖南本省,在似已野生梅花鹿。沙王堆一墓我提供了代湖南省有梅花鹿的。此分析,在代,沙一,有一定量的梅花鹿,狩、捕捉、提供自然畜源。只是由於後梅花鹿期捕,以致量稀少……。」(一九七三年《文物》第九期)湖南、江西、、西等省皆楚故地。此一,可作此段文字之物的明。因鹿楚之特,故特其而之。
〔五〕安井衡云:「城非所以置鹿,『城』是『囿』字。」于鬯云:「『城』疑『域』字形似之。域者,界限之而已,未必城也。安井『城』『囿』字之,然形太。」云:「『城』『囿』形不近,致。疑『城』作『域』,二形相近,古往往互。《楚》『王在囿』,注:『囿,域也。』域亦囿也。《??》:『囿者所以域也。』」元材案:《重乙篇》云:「以令大夫城藏。」所城者是指有之域而言,不必作城郭之城。原文不,三氏皆非。
〔六〕俞樾云:「此本作『楚生鹿一而八』,言一鹿直八泉也。者移『』字於『一而』之上,不可通。又下文曰:『
子我致生鹿二十,子金百斤。』是一鹿直金五斤也。而八泉,金一斤直泉一六千。金一而泉一千也。《?食志》曰:『金重一斤,直。』是春秋金於也。」郭沫若云:「『二十鹿金百斤』,以『金四千』之,一鹿之二。既『』,『一而八』有。本作『一而八百』。『百』字『万』字形近,故『』也。原八百而以二之,是提高二十五倍。」元材案:「楚生鹿一而八」,乃楚原有之市。「二十鹿金百斤」,特高其而致之,即所「
其鹿」者,不得金五斤即八泉也。又本金原一定,有「金一斤直食八石」者(《山》),有「金之」者(《
揆度》),有「金之重一四()」者(《揆度》),有「金坐而百倍」者(《重甲》),亦有「金四千」者(《重甲》)。可「金四千」,不本中假金之一例,郭氏此折算,似不妥。但既云「」,此金必指假中之最高者而言。如按金之重一四,一鹿之二十,恰原八之二倍半。如此「一而八」不相矛盾矣。俞、郭二氏皆非。
〔七〕元材案:民通重,藏什之六者,用重之,民之之十分之六而藏之以用也。
〔八〕元材案:伯公、王邑,皆著者任意假之人名。佩以伯公即《》「伯氏邑三百」之伯氏,王邑即《左成十八年》「王湫」,《昭十年》「王黑」及《孟子》「王」之後,附可笑!
〔九〕郭沫若云:「『管子即令桓公民通重』至『於山』,上文『莒柴田相』之,在『重之柴』下,『君之』之上。又『桓公』『隰朋』,下文『管子即令隰朋反』可。『管子即令桓公』殊不。」元材案:本文所述,即明所「以之道之」之具法,分四方面行。一、「百里之城」;二、藏用;三、;四、令王邑求生鹿於楚。部署井然,有不紊。若此段文字移入上文,不此缺少重要,以致「王邑二千」及「令人粟●之南」之粟,皆所自出,而且又上文「君其率白徒之卒山之金以」等互相重矣!又「管子令桓公」即「管子桓公」之意,《事篇》之言「泰奢教我」及《山至篇》之言「特命我」也,亦不必改字。
〔一0〕元材案:「楚王之告其相曰」下文「代王之告其相曰」及「衡山之君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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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井衡云:「,疏也。枝既沐,故疏。」俞樾云:「『』字,乃『』字之。『其』如『期』,古字通用也。此以『期年』三字句。尹氏以『』字上,注云:『,洽也。』非是。」元材案:「其」如「期」,俞是也。字上,安井得之。即《?洫志》「所以大害」之,古注云:「,稀也。」沐後情景,然稀疏。即下文所「
日中尺寸之」者也。又案今本尹氏注,不俞何。
〔五〕戴望云:「白,帛假字。」佩云:「白,帛。」元材案:《民要》卷一引此正作「民被布帛」。又《重丁篇》云:「
五衢之民皆多衣帛完。」又云:「帛布之安得不。」字亦作「帛」。
〔六〕王云:「按『』『』。以形近,且涉上文『清中』而也。白布中清而外。《凡篇》『蜀布』云『美宜』矣。」
〔七〕元材案:《史?太公世家》「武王已平商而王天下,封尚父於邱。就,……侯伐,之邱。邱,人,夷也。之,而周初定,未能集方,是以太公。」故「者夷之」也。
〔八〕元材案:「一而百乘息其下」,言木之大,枝之多,故所者也。《子?人世篇》云:「南郭子綦乎商之丘,大木焉,有。千乘,芘其所。」此同。
〔九〕戴望云:「宋本『●』作『捎』」。宋翔云:「『●』字字所,作『捎』是也。《文》:『捎,自以西凡取物之上者捎。』『捎』芟其上枝,不能密。不捎不芟也。」元材案:俞樾、何如璋此略同。捎,《》:「芟也。」《史?策列》:「以夜捎菟去之。」王念以「『●』『俏』,『俏』『肖』同,言此息於下者皆游惰之民」,未免曲解。
〔一0〕戴望云:「『胡』乃『』字。《重丁篇》正作『』。」佩云:「『胡』『』形俱不近。疑『胡丸』作『丸』。『』俗作『』,『胡』形近而。《楚策》:『左,右丸。』《易林》:『公子王,把丸。』」元材案:「胡」即「●」之假字。《雅》:「之●。之。」王氏《疏》引此云:「胡●通。」瑞辰《毛通》云:「●亦意。」《重丁篇》即作「丸」,是其。戴、二氏皆失之。
〔一一〕元材案:「」依古本作「拊」。《集》:「拊,方遇切,音付,以手著物也。或作?。」拊枝,扳枝也。
〔一二〕王念云「『市』下有『者』字。『市者』上文『
丁者』及『父老』而言。」郭沫若云:「『市』二字,是『女』之。《重丁篇》沐涂言『男女相好』或『男女』,此言『丁者胡丸cāo居其下』,『胡丸cāo』非女所,故出之。」元材案:皆以「父老」「丁」及「市民」三人言,此「市者」即《重丁篇》之「往之市者」,今人之言集者xìng相同。此本著者管子「三」之解,故所言容略同,不必改字。
〔一三〕何如璋云:「『倪』作『睨』。惰坐下,睨而相也。」元材案:惰倪二字又《管子?正世篇》,其言曰:「力不能倪。」即惰字之。倪即睨字之。人民之市者此大之下,亦有力思睡之意,故yù在此休息,不肯去也。《氏春秋?壹行篇》云:「今行者大,必解衣冠倚而其下。」即其矣。
〔一四〕佩云:「,《?文王》『永言配命』《》:『
,常也。』《雅?》:『,常也。』言出入有常也。」郭沫若云:「尚也,重也。」《侈靡篇》『好之君,虎豹之皮』,同例。」元材案:郭是也。字乃人常用,已《
山篇》。「出入者」,言日中尺寸之,出入之人可以休息,故皆重,取提前回家,下文「行者疾走」意相同。
〔一五〕安井衡云:「薄,勉也。」李哲明云:「疑作『』。,本,形近薄耳。」元材案:薄,《方言》:「勉也。秦曰,或曰薄。故其鄙曰『薄努』。『勉努』也。」薄勉力於作也。李失之。
〔一六〕佩云:「『彼臣』作『彼民』。」一多云:「『臣』『?』之。『彼以』『此以』。」元材案:「彼」即下文「彼金人之所重也」之彼,「夫」字相同,乃助。臣,管子自。者,《?》古注云:「曰。」《
正字通》云:「,昔也,曩也。往者在前,者後,故往者之者,往日之日。」,澹之,已《巨()乘篇》。此言臣之所以必其三不者,乃由於其曩昔不多有不澹故也。氏皆非。又案何如璋云:「沐枝之既《重丁篇》,此乃其意而敷衍者,重。」佩云:「自梁以下六,均首不相,明是後人入。而此又五不相,乃《丁篇》文,大同小,宜之《丁篇》,而五自一。」今案《
揆度》及《甲》《乙》等篇,多以事若干段集成篇,每段均自起,皆重有之理,而非全篇通一呵成者可比。此本各篇之通行例,《非子?外》及《林》之xìng殆全相同。何、二氏不明此理,必yù以後世古文家家法衡古之是非,古之可者,希矣!
桓公於管子曰:「莒柴田相并〔一〕,之奈何?」
管子曰:「莒之山生柴。君其率白徒〔二〕之卒山〔三〕之金以,重之柴。」君之,告左右曰:「金者,人之所重也。柴者,吾之奇出〔四〕也。以吾之奇出,之重,可并也。」即其耕而治柴。管子即令隰朋反〔五〕。二年,桓公止柴,莒之三百七十〔六〕,十,莒之民降者十分之七。二十八月〔七〕,莒之君服。
〔一〕安井衡云:「莒大邑,故。『柴田相并』者,并有柴田也,言其力。一:并,合也。多薪,莒多田,以柴田之利相合以防,故桓公而之。」王云:「『』通『以』。『柴』者『茈』之假字。《重丁篇》:『昔人善染,茈於。』其也。」郭沫若云:「疑作『柴田相并』。需柴,故重柴以莒,使其田耕。柴字不得茈,王。」元材案:安井及郭氏非,王是也。莒皆茈,既有茈,又有田,其人特以治茈耕田二事重利。桓公yù使其治茈之,而其耕田之事,以便制而服之,故提出之。下五「柴」字皆仿此。若如安井及郭,柴薪之柴,他皆有柴,君何以云「
柴乃吾之奇出」?且治柴亦何至其耕乎?
〔二〕元材案:白徒二字,又《管子?乘篇》及《七法篇》。尹注《七法篇》云:「白徒,不之卒,武。」又《氏春秋?篇》「冢白徒」,高注云:「白衣之徒。」《?》「白徒之」,古注云:「白徒言素非旅之人,若今言白丁矣。」指未事之人而言。
〔三〕元材案:山解已《山篇》。佩「山,疑之」者非。
〔四〕博云:「奇,也。」元材案:奇,特也。出,出也。「奇出」今言特。
〔五〕安井衡云:「『反』,反金之卒於也。」
〔六〕安井衡云:「言,言,互文。」郭沫若云:「『三百七十』是『石百七十』之。」元材案:三百七十,言每石三百七十也。《?食志》云:「元帝二年地,石三百,民多死。」是固有石三百者。凡是目字,如,似以不改宜。
〔七〕俞樾云:「『二十八月』作『二十四月』。上文曰:『二十四月,梁之民者十分之六。』此文亦必彼同。二十四月者,言之二年也。若作『二十八月』,於取,故知其非。」于鬯云:「此存本文。上文自『二十四月』,此自『二十八月』,何害?俞云:『二十四月,言之二年,若二十八月於取』,然上文言『十三月而管子令人之梁。』,『十三月』何取乎?」元材案:此乃著者任意假之字,原於重要。俞氏必yù使其上文同,迂拘可笑。于得之。
桓公於管子曰:「楚者山之也〔一〕,其人民之道。兵伐之,恐力不能,兵弊於楚,功不成於周。之奈何?」
管子曰:「即以〔二〕之道〔三〕之矣。」
公曰:「何也?」
管子曰:「公其鹿〔四〕。」
桓公即百里之城〔五〕,使人之楚生鹿。楚生鹿一而八〔六〕。
管子即令桓公民通重,藏什之六〔七〕。令左司伯公白徒而於山。令中大夫王邑〔八〕二千〔九〕,求生鹿於楚。
楚王之,告其相曰〔一0〕:「彼金,人之所重也,之所以存,明主之所以有功。禽者群害也,明主之所逐也。今以其重吾群害,是楚之福也。天且以私楚也。子告吾民急求生鹿,以之。」楚人即其耕而田鹿〔一一〕。
管子告楚之人曰:「子我致生鹿二十,子金百斤。什至而金千斤也。」是楚不於民而用足也。楚之男子居外,女子居涂〔一二〕。隰朋教民藏粟五倍。楚以生鹿藏五倍。
管子曰:「楚可下矣。」
公曰:「奈何?」
管子曰:「楚五倍,其君且自得而修〔一三〕。五倍,是楚也〔一四〕。」
桓公曰:「。」
因令人,不楚通使。楚王果自得而修。不可三月而得也,楚四百。因令人粟●之南〔一五〕,楚人降者十分之四。三年而楚服。
〔一〕何如璋云:「楚地以太行,在汝之南,不得言山,由而,亦不言山,殆秦人人耳。疑。」佩云:「
春秋以太行界,秦皆山西,而楚亦可山。」元材案:山函谷以,乃秦常用之,人尤喜言之。《》中大夫及良文言及山者即九次之多。(《力耕》、《》、《晁》、《胡》、《大》、《西域》各一,《病》三。)其他於《史》、《》者更不可。又桓公不楚山之,此亦著者身在安,意中露出之一破。《山篇》之以「梁、渭、?之牛衍」,《重甲篇》之以「五乘,迎癸乙於周下原」者情形正同。非,何近之。
〔二〕元材案:此之道,指言,上文桓公所之指兵而言者不同。《重甲篇》云:「衡、淮、流、、,此所五而至於兵者也。」然固不必以兵相,始可之矣。
〔三〕陶云:「『』,也,亦也。襄二十五年《左》『一一』,《子?天下篇》『惠施曰:以其知人之』,同。」元材案:「之」,即《史?高》「吾知所以之」之「
之」,《?高》」作「吾知之矣」,古注云:「,如也,言能如之何也。」今言「付」。
〔四〕元材案:楚地鹿,沙王堆墓出土物中亦可得到明。高耀亭在其所著《王堆一墓葬品中供食用的》-文中云:「梅花鹿一。出土的鹿骨,有右盆骨、肋骨四十四,膝骨及後肢骨等。其中有一竹笥,全鹿肋骨。在四十四肋骨中,左二十八根,而梅花鹿一的肋骨十三根。以此算,原葬,用了三成梅花鹿。哺rǔ物的竹共五十片,牛、最多,鹿次之,竟有八片。可食鹿非罕之事。在野生梅花鹿在南一有分的省份,像江西、北部、西省皆近湖南省。而湖南本省,在似已野生梅花鹿。沙王堆一墓我提供了代湖南省有梅花鹿的。此分析,在代,沙一,有一定量的梅花鹿,狩、捕捉、提供自然畜源。只是由於後梅花鹿期捕,以致量稀少……。」(一九七三年《文物》第九期)湖南、江西、、西等省皆楚故地。此一,可作此段文字之物的明。因鹿楚之特,故特其而之。
〔五〕安井衡云:「城非所以置鹿,『城』是『囿』字。」于鬯云:「『城』疑『域』字形似之。域者,界限之而已,未必城也。安井『城』『囿』字之,然形太。」云:「『城』『囿』形不近,致。疑『城』作『域』,二形相近,古往往互。《楚》『王在囿』,注:『囿,域也。』域亦囿也。《??》:『囿者所以域也。』」元材案:《重乙篇》云:「以令大夫城藏。」所城者是指有之域而言,不必作城郭之城。原文不,三氏皆非。
〔六〕俞樾云:「此本作『楚生鹿一而八』,言一鹿直八泉也。者移『』字於『一而』之上,不可通。又下文曰:『
子我致生鹿二十,子金百斤。』是一鹿直金五斤也。而八泉,金一斤直泉一六千。金一而泉一千也。《?食志》曰:『金重一斤,直。』是春秋金於也。」郭沫若云:「『二十鹿金百斤』,以『金四千』之,一鹿之二。既『』,『一而八』有。本作『一而八百』。『百』字『万』字形近,故『』也。原八百而以二之,是提高二十五倍。」元材案:「楚生鹿一而八」,乃楚原有之市。「二十鹿金百斤」,特高其而致之,即所「
其鹿」者,不得金五斤即八泉也。又本金原一定,有「金一斤直食八石」者(《山》),有「金之」者(《
揆度》),有「金之重一四()」者(《揆度》),有「金坐而百倍」者(《重甲》),亦有「金四千」者(《重甲》)。可「金四千」,不本中假金之一例,郭氏此折算,似不妥。但既云「」,此金必指假中之最高者而言。如按金之重一四,一鹿之二十,恰原八之二倍半。如此「一而八」不相矛盾矣。俞、郭二氏皆非。
〔七〕元材案:民通重,藏什之六者,用重之,民之之十分之六而藏之以用也。
〔八〕元材案:伯公、王邑,皆著者任意假之人名。佩以伯公即《》「伯氏邑三百」之伯氏,王邑即《左成十八年》「王湫」,《昭十年》「王黑」及《孟子》「王」之後,附可笑!
〔九〕郭沫若云:「『管子即令桓公民通重』至『於山』,上文『莒柴田相』之,在『重之柴』下,『君之』之上。又『桓公』『隰朋』,下文『管子即令隰朋反』可。『管子即令桓公』殊不。」元材案:本文所述,即明所「以之道之」之具法,分四方面行。一、「百里之城」;二、藏用;三、;四、令王邑求生鹿於楚。部署井然,有不紊。若此段文字移入上文,不此缺少重要,以致「王邑二千」及「令人粟●之南」之粟,皆所自出,而且又上文「君其率白徒之卒山之金以」等互相重矣!又「管子令桓公」即「管子桓公」之意,《事篇》之言「泰奢教我」及《山至篇》之言「特命我」也,亦不必改字。
〔一0〕元材案:「楚王之告其相曰」下文「代王之告其相曰」及「衡山之君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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