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8 章
其相曰」,三「相」字,皆指侯王之相而言。《?百官公卿表》云:「景帝中五年,令侯王不得治,天子置吏,改丞相曰相。」本篇所列侯名,如、梁、楚、代、衡山、燕、、等九,集中分於《史?景》及《惠景侯者年表》中,明皆初所建,以此推之,此三「相」字,必景帝改制以後之相,而非「相秦」之相明矣。
〔一一〕元材案:田鹿之田即《易?卦》「田禽」之田,《疏》:「田者,田也。」
〔一二〕戴望云:「『涂』上一本有『』字。疑《管子》本或作『
』,或作『涂』,而校者合之耳。」元材案:此言楚人男女皆求生鹿而奔走,以居涂合。「女子居涂」,《重己篇》之言「室女」矣。
〔一三〕安井衡云:「『修』,理也,之。」汝云:「『修』『蓄』。」郭沫若云:「非也。上文梁云『梁之君即令其民去修,不可三月而得』云云,本後文『楚王果自得而修,不可三月而得也』,文例全同。是此言『修』,即彼言『修』耳。『自得』,『得』字通,是『』字之。」元材案:郭以「修」即「修」,甚是。惟「自得」不必改「自」。「自得者」,即自得意之意,言傲自矣。
〔一四〕郭沫若云:「『五倍,是楚也』,此七字在上文『公曰奈何』『曰』字下。」元材案:此乃管子用以明「其君且自得而修」之原因,楚王以「藏五倍」楚富之象徵,故有自得意之心也。郭失之。
〔一五〕戴望云:「元本、朱本『●』作『楚』。」佩云:「●,楚姓。然不能楚之南。」一多云:「●不知何字之,是地之近楚者。」元材案:此下文「削衡山之南」,及上文以「
楚山之」,皆是著者就所能之古今地名任意排列,原不能以方界位置之,予在上文已之矣。●字不。
桓公於管子曰:「代之出,何有〔一〕?」
管子曰:「代之出,狐白之皮〔二〕。公其之。」
管子曰〔三〕「狐白之,六月而壹〔四〕。公之,代人忘其得,喜其〔五〕,必相率而求之。是金不必出,代民必去其本〔六〕而居山林之中,枝〔七〕之,必侵其北。枝侵其北,代必於。公因令〔八〕金而往。」
桓公曰:「。」
即令中大夫王北〔九〕人徒金之代谷之上,求狐白之皮。代王之,即告其相曰:「代之所以弱於枝者,以金也。今乃以金求狐白之皮,是代之福也。子急令民求狐白之皮以致之,寡人以枝之民。」代人果去其本,山林之中,求狐白之皮。二十四月而不得一〔一0〕。枝之,侵其北。代王之,大恐,其士卒葆〔一一〕於代谷之上,枝遂侵其〔一二〕北,王即其士卒以下〔一三〕。未亡一,修使三年而代服。
〔一〕汝曰:「代,始。《史》襄子代王。」何如璋云:「代在北,相隔甚,殊失事。」佩云:「
《?地理志》:『代郡,代,莽曰狄亭。』劭曰:『故代代谷。』始代,春秋之不代境相接,明是。」元材案:初亦有代,文帝所封。景帝亦有之,已上注。出,出。此仍指奇出即特而言。
〔二〕元材案:「代之出,狐白之皮」,代之奇出狐白之皮也。此出字上文出字皆作名用。《文聚》五十九,又九十五及《太平御。部》二十一引此「之」字,作用矣。狐白之皮者,集狐腋之白毛而成之皮,所以裘之用也。其物,故古人多重之。《?玉藻》:「君衣狐白裘。」《晏子春秋》:「
景公晏子狐白裘,晏子不受。」《史?孟君》:「孟君有一狐白裘,直千金,天下。」《集解》昭曰:「以狐之白毛裘,集狐腋之毛,言美而得也。」《氏春秋?用篇》云:「天下粹白之狐而有粹白之裘,取之白也。」高注云:「粹,也。」《淮南子?山篇》云:「狐白之裘,天子被之而坐堂。」《苑》:「子乘敝瘦,衣皮裘。其宰曰:『安,肥往疾,狐白之裘其。』」又《?散不足篇》良云:「今富者鼯狐白翥。」《?匡衡》云:「是有狐白之裘而反衣之也。」古注云:「狐白,狐腋下之皮,其毛白,集以裘,柔得,故也。」是也。
〔三〕云:「疑衍『管子曰』三字。」文虎、何如璋同。陶云:「『管子曰』上有桓公而今本之。」元材案:陶是也。
〔四〕云:「『狐白』之『白』指皮色言。此云『之』,亦不有『白』字,涉上文而衍。《聚》《御》引『
白』字,是其。」郭沫若云:「『狐白之』,『白』字不。西伯利境有狐大如狸,毛色褐,冬季白,以雪色而自行保。名alopexlagopus(一般北狐)。《管》所即指此,故曰『之,六月而壹』。古代中北部或北部原始森林西伯利森林接,故北狐在中北部曾有之。其後森林斫伐,失去系,故此狐已。《聚》《御》等妄『白』字,不可。」元材案:狐白乃指集腋成裘之裘而言,上已引。此外在中史上,未有北狐之者,郭,殆不可。所「之,六月而壹」者,哺rǔ物,都有冬、夏毛之,秋季生冬毛,毛厚,於作皮衣──裘。冬毛、夏毛半年一。狐白集狐腋下之白毛而成,依理推,冬毛佳。『狐白之,六月而壹』,似可理解取冬毛狐皮之腋下白毛『狐白』,而非夏毛狐皮。『六月而壹』,言其少。昭所「美而得」,古所「柔得故」,即其矣。「白」字必不可。
〔五〕王念云:「『』『』。《文聚?武郡?部》下、《御?部》三十一引此作『』,是其。」元材案:此『』字承上文「公其之」及「公之」句而言,即收。《重丁篇》「故而」,是其。王氏非。
〔六〕星衍云:「『代民必去其本』,《文聚》五十九、《
御》九百九引『本』俱作『』。」戴望同。俞樾云:「作『』者,乃後人不古而臆改之也。本者,根本也,凡有根本之者皆可以本言之。故古人言本者初定名。《?大篇》『此知本』,《正》曰:『本,身也。』《器篇》『反本修古』,正曰:『本,心也。』《周易?大?彖》『本末弱也』,侯果曰:『本,君也。』是知本定名。天下家而言,身本矣。四而言,心本矣。臣民而言,君本矣。《管子?地篇》曰『守圉之本,其用重。』又云:『夫衢之本,通所出也,子商之所道。人求本者,食吾本粟,因吾本。』《重甲篇》曰:『守圉之,用重。』《重乙篇》曰:『吾者衢之也,秸之所通,客蓄商之所道,物之所遵。故苟入吾之粟,因吾之。』前後文小大同,或言本,或言者,亦可之本也。《淮南?篇》『立之於本朝之上』,《注》曰『本朝,朝也。』此古人本之。此文『代民必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言去其而居山林之中也。若易本,失其矣。」于鬯云:「俞以此『本』字指『』言,所校甚。然『代民必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解作『代民必去其而居山林之中』,固得通。而下文言『衡山之民其本修械器之巧』,若亦解作『衡山之民其修械器之巧』,即不得通。前後『本』字,殆不有。彼『本』字不得指,此『本』字何必指乎?《聚》、《
御》所引作之本,固不必改其文,而不妨解其。本,又何妨?之文得通。且上文言『即其耕而治柴』,又言『楚之民即其耕而田鹿』,文一例也。俞殆於好耳。」郭沫若云:「俞本,是也。此代民必其境,更往北地森林中以求白狐也。」元材案:俞、郭非,于是也。「
本」字在本及古中,有作「」字者,但本文征服各之,主要在用重之,抬高各特之格,以造成一,而摧其生方。如在莒曰「即其耕而治柴(茈)」,在楚曰「楚民即其耕而田鹿」,以彼例此,此『本』字下文衡山「本」字亦皆指事而言,可疑。若作「」字,不作者之主思想不相符合,且「去其而居山林之中」,山林非本所有耶?
〔七〕元材案:枝,北方名,解已《重甲篇》。
〔八〕宋翔云:「『因令』宋本作『曰今』。」王念云:「『
公因』『公其』。上文曰『君其山之金以』,下文曰『
公其令人衡山之械器而之』,皆其。」郭沫若云:「王校是也。《府元》七百三十六引正作『公其令』。」
〔九〕元材案:王北,亦假之人名。
〔一0〕云:「《聚》、《御》引『而』字,『一』下有『狐』字。」郭沫若云:「『一』下有字,《聚》《御》有『狐』字者乃以意。代既出狐白之皮,而求之,焉有二年而不得『一狐』之理?疑所者,是『裘』字。」元材案:一者一狐白之皮也。上文云「代之出狐白之皮」,可。因狐白之皮集狐之白始能成之,故年而不能得其一。昭所「美而得」者是也。作「狐」字或「裘」字皆非。
〔一一〕元材案:「葆」「保」通。《史?匈奴》「侵上郡葆塞夷」,《?匈奴》「葆」作「保」。古注云:「保塞夷,本而居塞自保守。」葆於代谷之上,即保守於代谷之上。《史?越世家》之言「越王乃以兵五千人保於稽」矣。
〔一二〕文虎云:「上文已云『枝之侵其北』,疑此文『侵』字作『取』。」元材案:上文「侵其北」,是之。此文「遂侵其北」,行之。不改字。
〔一三〕元材案:「王即其士卒」,「王」上「代」字。
桓公於管子曰:「吾yù制衡山〔一〕之,之奈何?」
管子曰:「公其令人衡山之械器而之,燕代必公而之。秦〔二〕之,必公之,衡山之械器必倍其。天下之,衡山械器必什倍以上。」
公曰:「。」
因令人之衡山求械器,不敢其〔三〕。修械器於衡山十月,燕代之,果令人之衡山求械器。燕代修三月〔四〕,秦之〔五〕,果令人之衡山求械器。
衡山之君告其相曰:「天下吾械器,令其再什以上〔六〕。」衡山之民其本,修械器之巧。
即令隰朋漕〔七〕粟於。十五〔八〕,隰朋取之石五十。天下之,粟而之。修械器十七月,修五月,即不衡山通使。燕代秦即引其使而。衡山械器,削衡山之南,削衡山之北。自量〔九〕械器以二,即奉而〔一0〕矣。
〔一〕博云:「春秋未有衡山。」安井衡云:「衡山附庸之,下文其地在之。所置衡山在州,相距甚。若人撰此篇,必不移州之衡山而北就?州之。未可以他不言衡山,疑其也。」何如璋云:「本文前半所,『衡』宜『』。後半所,『衡』又宜『岱』。作者知一『』字,於西南北尚不能,殊可笑!且桓公亦。」元材案:各皆不言春秋有衡山。秦一後,始有衡山郡。《史?秦始皇本》「二十八年,乃西南渡淮水,之衡山、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上自南郡由武。」《正》言「
yù向衡山,即西北南郡,入武,至咸。」若如此,始皇日未至衡山矣。然原文明明「之衡山」三字於「渡淮水」之後,至「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之前,可知其已到。而其地必在淮水南郡之。且南之衡山,在秦尚未人所重,故不在天下名山之。《史?封》言秦前名山凡五:即石室(嵩山)、山、湘山、稽、泰山是也。然始皇所之之衡山,必非南之衡山,而安井衡所州之衡山明矣。考楚羽封芮衡山王,都邾。《正》引《括地志》云:「故邾城在州南二十里,本春秋邾。」是因秦郡。而始皇所之,亦在此。故曰「西南渡淮水,之衡山」也。此衡山之初。,衡山郡,淮南王黔布。文帝十六年,立淮南王子安侯勃衡山王。是衡山之再。景帝五年,楚七反。楚使者至衡山,衡山王守二心。及楚已破,衡山王入朝。上以信,苦之曰:「南方卑,徙王於北以褒之。」江王以越,使使相jiāo,徙衡山王,王江北。是衡山之三。武帝,淮南王安、衡山王反。元狩元年,衡山王以反自,除衡山郡。故《
?地理志》云:「六安故楚,高祖元年衡山。五年淮南。文帝十六年,衡山。武帝元狩二年,六安。」於是衡山之名乃。此文以衡山、梁、楚、代、燕、、等初名,其成年代不能在以前,明矣。
〔二〕朱春云:「春秋安有代?人之露肘也。」佩云:「春秋有燕代,有秦,且衡山皆不相接。地理舛,於播糠眯目,南北易位,可不待置也。」元材案:燕亦初名,已上注。又本原非作地理考者,前已言之。若所有地名人名官名一律以甲乙丙丁或ABCD代之,即「播糠眯目,南北易位」之患矣。氏自古人所愚耳。又案:《史?衡山王》云:「王使(太子)孝客江都人救《》作枚赫喜作矢《》作矢。」此言「衡山械器」,即救赫喜所作「矢」之反映耶?
〔三〕郭沫若云:「抄本《府元》七百三十六引作『不敢辨其』,『』乃衍文。」元材案:不能抄本改古。「」字不衍。即《周?秋官?士》「若邦凶荒,以荒之法治之」之,注云:「。遭荒刑事有所。」不敢其,言,亦不敢之。言「不敢」矣。
〔四〕云:「『修』下『使』字。『修使』文,亦上文。下文云:『燕、代、秦、即引其使而』,承此言之,是其。」郭沫若云:「上言『修械器於衡山十月』,此言『燕代修三月』,即『燕代修械器於衡山三月』之省文,非『使』字。」元材案:郭是。
〔五〕元材案:「秦之」,「秦」依上文作「秦」。
〔六〕王念云:「案『』依朱本作『』。上文云:『衡山之械器必倍其』,即其。」元材案:王是也。再者二也,已《巨()乘篇》。再什以上,二十倍以上也。
〔七〕元材案:漕,水也。《史?平》「漕山粟以中都官」《索》:「《文》云:『漕,水也。』一云『曰,水曰漕。』」
〔八〕志忠云:「十五』,此下文『修五月』,、二字互易。」陶同。
〔九〕元材案:「自量」上有「衡山之君」四字。
〔一0〕元材案:「奉而」言而降服於。
管子重十八──重己
何如璋云:「《重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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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元材案:田鹿之田即《易?卦》「田禽」之田,《疏》:「田者,田也。」
〔一二〕戴望云:「『涂』上一本有『』字。疑《管子》本或作『
』,或作『涂』,而校者合之耳。」元材案:此言楚人男女皆求生鹿而奔走,以居涂合。「女子居涂」,《重己篇》之言「室女」矣。
〔一三〕安井衡云:「『修』,理也,之。」汝云:「『修』『蓄』。」郭沫若云:「非也。上文梁云『梁之君即令其民去修,不可三月而得』云云,本後文『楚王果自得而修,不可三月而得也』,文例全同。是此言『修』,即彼言『修』耳。『自得』,『得』字通,是『』字之。」元材案:郭以「修」即「修」,甚是。惟「自得」不必改「自」。「自得者」,即自得意之意,言傲自矣。
〔一四〕郭沫若云:「『五倍,是楚也』,此七字在上文『公曰奈何』『曰』字下。」元材案:此乃管子用以明「其君且自得而修」之原因,楚王以「藏五倍」楚富之象徵,故有自得意之心也。郭失之。
〔一五〕戴望云:「元本、朱本『●』作『楚』。」佩云:「●,楚姓。然不能楚之南。」一多云:「●不知何字之,是地之近楚者。」元材案:此下文「削衡山之南」,及上文以「
楚山之」,皆是著者就所能之古今地名任意排列,原不能以方界位置之,予在上文已之矣。●字不。
桓公於管子曰:「代之出,何有〔一〕?」
管子曰:「代之出,狐白之皮〔二〕。公其之。」
管子曰〔三〕「狐白之,六月而壹〔四〕。公之,代人忘其得,喜其〔五〕,必相率而求之。是金不必出,代民必去其本〔六〕而居山林之中,枝〔七〕之,必侵其北。枝侵其北,代必於。公因令〔八〕金而往。」
桓公曰:「。」
即令中大夫王北〔九〕人徒金之代谷之上,求狐白之皮。代王之,即告其相曰:「代之所以弱於枝者,以金也。今乃以金求狐白之皮,是代之福也。子急令民求狐白之皮以致之,寡人以枝之民。」代人果去其本,山林之中,求狐白之皮。二十四月而不得一〔一0〕。枝之,侵其北。代王之,大恐,其士卒葆〔一一〕於代谷之上,枝遂侵其〔一二〕北,王即其士卒以下〔一三〕。未亡一,修使三年而代服。
〔一〕汝曰:「代,始。《史》襄子代王。」何如璋云:「代在北,相隔甚,殊失事。」佩云:「
《?地理志》:『代郡,代,莽曰狄亭。』劭曰:『故代代谷。』始代,春秋之不代境相接,明是。」元材案:初亦有代,文帝所封。景帝亦有之,已上注。出,出。此仍指奇出即特而言。
〔二〕元材案:「代之出,狐白之皮」,代之奇出狐白之皮也。此出字上文出字皆作名用。《文聚》五十九,又九十五及《太平御。部》二十一引此「之」字,作用矣。狐白之皮者,集狐腋之白毛而成之皮,所以裘之用也。其物,故古人多重之。《?玉藻》:「君衣狐白裘。」《晏子春秋》:「
景公晏子狐白裘,晏子不受。」《史?孟君》:「孟君有一狐白裘,直千金,天下。」《集解》昭曰:「以狐之白毛裘,集狐腋之毛,言美而得也。」《氏春秋?用篇》云:「天下粹白之狐而有粹白之裘,取之白也。」高注云:「粹,也。」《淮南子?山篇》云:「狐白之裘,天子被之而坐堂。」《苑》:「子乘敝瘦,衣皮裘。其宰曰:『安,肥往疾,狐白之裘其。』」又《?散不足篇》良云:「今富者鼯狐白翥。」《?匡衡》云:「是有狐白之裘而反衣之也。」古注云:「狐白,狐腋下之皮,其毛白,集以裘,柔得,故也。」是也。
〔三〕云:「疑衍『管子曰』三字。」文虎、何如璋同。陶云:「『管子曰』上有桓公而今本之。」元材案:陶是也。
〔四〕云:「『狐白』之『白』指皮色言。此云『之』,亦不有『白』字,涉上文而衍。《聚》《御》引『
白』字,是其。」郭沫若云:「『狐白之』,『白』字不。西伯利境有狐大如狸,毛色褐,冬季白,以雪色而自行保。名alopexlagopus(一般北狐)。《管》所即指此,故曰『之,六月而壹』。古代中北部或北部原始森林西伯利森林接,故北狐在中北部曾有之。其後森林斫伐,失去系,故此狐已。《聚》《御》等妄『白』字,不可。」元材案:狐白乃指集腋成裘之裘而言,上已引。此外在中史上,未有北狐之者,郭,殆不可。所「之,六月而壹」者,哺rǔ物,都有冬、夏毛之,秋季生冬毛,毛厚,於作皮衣──裘。冬毛、夏毛半年一。狐白集狐腋下之白毛而成,依理推,冬毛佳。『狐白之,六月而壹』,似可理解取冬毛狐皮之腋下白毛『狐白』,而非夏毛狐皮。『六月而壹』,言其少。昭所「美而得」,古所「柔得故」,即其矣。「白」字必不可。
〔五〕王念云:「『』『』。《文聚?武郡?部》下、《御?部》三十一引此作『』,是其。」元材案:此『』字承上文「公其之」及「公之」句而言,即收。《重丁篇》「故而」,是其。王氏非。
〔六〕星衍云:「『代民必去其本』,《文聚》五十九、《
御》九百九引『本』俱作『』。」戴望同。俞樾云:「作『』者,乃後人不古而臆改之也。本者,根本也,凡有根本之者皆可以本言之。故古人言本者初定名。《?大篇》『此知本』,《正》曰:『本,身也。』《器篇》『反本修古』,正曰:『本,心也。』《周易?大?彖》『本末弱也』,侯果曰:『本,君也。』是知本定名。天下家而言,身本矣。四而言,心本矣。臣民而言,君本矣。《管子?地篇》曰『守圉之本,其用重。』又云:『夫衢之本,通所出也,子商之所道。人求本者,食吾本粟,因吾本。』《重甲篇》曰:『守圉之,用重。』《重乙篇》曰:『吾者衢之也,秸之所通,客蓄商之所道,物之所遵。故苟入吾之粟,因吾之。』前後文小大同,或言本,或言者,亦可之本也。《淮南?篇》『立之於本朝之上』,《注》曰『本朝,朝也。』此古人本之。此文『代民必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言去其而居山林之中也。若易本,失其矣。」于鬯云:「俞以此『本』字指『』言,所校甚。然『代民必去其本而居山林之中』,解作『代民必去其而居山林之中』,固得通。而下文言『衡山之民其本修械器之巧』,若亦解作『衡山之民其修械器之巧』,即不得通。前後『本』字,殆不有。彼『本』字不得指,此『本』字何必指乎?《聚》、《
御》所引作之本,固不必改其文,而不妨解其。本,又何妨?之文得通。且上文言『即其耕而治柴』,又言『楚之民即其耕而田鹿』,文一例也。俞殆於好耳。」郭沫若云:「俞本,是也。此代民必其境,更往北地森林中以求白狐也。」元材案:俞、郭非,于是也。「
本」字在本及古中,有作「」字者,但本文征服各之,主要在用重之,抬高各特之格,以造成一,而摧其生方。如在莒曰「即其耕而治柴(茈)」,在楚曰「楚民即其耕而田鹿」,以彼例此,此『本』字下文衡山「本」字亦皆指事而言,可疑。若作「」字,不作者之主思想不相符合,且「去其而居山林之中」,山林非本所有耶?
〔七〕元材案:枝,北方名,解已《重甲篇》。
〔八〕宋翔云:「『因令』宋本作『曰今』。」王念云:「『
公因』『公其』。上文曰『君其山之金以』,下文曰『
公其令人衡山之械器而之』,皆其。」郭沫若云:「王校是也。《府元》七百三十六引正作『公其令』。」
〔九〕元材案:王北,亦假之人名。
〔一0〕云:「《聚》、《御》引『而』字,『一』下有『狐』字。」郭沫若云:「『一』下有字,《聚》《御》有『狐』字者乃以意。代既出狐白之皮,而求之,焉有二年而不得『一狐』之理?疑所者,是『裘』字。」元材案:一者一狐白之皮也。上文云「代之出狐白之皮」,可。因狐白之皮集狐之白始能成之,故年而不能得其一。昭所「美而得」者是也。作「狐」字或「裘」字皆非。
〔一一〕元材案:「葆」「保」通。《史?匈奴》「侵上郡葆塞夷」,《?匈奴》「葆」作「保」。古注云:「保塞夷,本而居塞自保守。」葆於代谷之上,即保守於代谷之上。《史?越世家》之言「越王乃以兵五千人保於稽」矣。
〔一二〕文虎云:「上文已云『枝之侵其北』,疑此文『侵』字作『取』。」元材案:上文「侵其北」,是之。此文「遂侵其北」,行之。不改字。
〔一三〕元材案:「王即其士卒」,「王」上「代」字。
桓公於管子曰:「吾yù制衡山〔一〕之,之奈何?」
管子曰:「公其令人衡山之械器而之,燕代必公而之。秦〔二〕之,必公之,衡山之械器必倍其。天下之,衡山械器必什倍以上。」
公曰:「。」
因令人之衡山求械器,不敢其〔三〕。修械器於衡山十月,燕代之,果令人之衡山求械器。燕代修三月〔四〕,秦之〔五〕,果令人之衡山求械器。
衡山之君告其相曰:「天下吾械器,令其再什以上〔六〕。」衡山之民其本,修械器之巧。
即令隰朋漕〔七〕粟於。十五〔八〕,隰朋取之石五十。天下之,粟而之。修械器十七月,修五月,即不衡山通使。燕代秦即引其使而。衡山械器,削衡山之南,削衡山之北。自量〔九〕械器以二,即奉而〔一0〕矣。
〔一〕博云:「春秋未有衡山。」安井衡云:「衡山附庸之,下文其地在之。所置衡山在州,相距甚。若人撰此篇,必不移州之衡山而北就?州之。未可以他不言衡山,疑其也。」何如璋云:「本文前半所,『衡』宜『』。後半所,『衡』又宜『岱』。作者知一『』字,於西南北尚不能,殊可笑!且桓公亦。」元材案:各皆不言春秋有衡山。秦一後,始有衡山郡。《史?秦始皇本》「二十八年,乃西南渡淮水,之衡山、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上自南郡由武。」《正》言「
yù向衡山,即西北南郡,入武,至咸。」若如此,始皇日未至衡山矣。然原文明明「之衡山」三字於「渡淮水」之後,至「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之前,可知其已到。而其地必在淮水南郡之。且南之衡山,在秦尚未人所重,故不在天下名山之。《史?封》言秦前名山凡五:即石室(嵩山)、山、湘山、稽、泰山是也。然始皇所之之衡山,必非南之衡山,而安井衡所州之衡山明矣。考楚羽封芮衡山王,都邾。《正》引《括地志》云:「故邾城在州南二十里,本春秋邾。」是因秦郡。而始皇所之,亦在此。故曰「西南渡淮水,之衡山」也。此衡山之初。,衡山郡,淮南王黔布。文帝十六年,立淮南王子安侯勃衡山王。是衡山之再。景帝五年,楚七反。楚使者至衡山,衡山王守二心。及楚已破,衡山王入朝。上以信,苦之曰:「南方卑,徙王於北以褒之。」江王以越,使使相jiāo,徙衡山王,王江北。是衡山之三。武帝,淮南王安、衡山王反。元狩元年,衡山王以反自,除衡山郡。故《
?地理志》云:「六安故楚,高祖元年衡山。五年淮南。文帝十六年,衡山。武帝元狩二年,六安。」於是衡山之名乃。此文以衡山、梁、楚、代、燕、、等初名,其成年代不能在以前,明矣。
〔二〕朱春云:「春秋安有代?人之露肘也。」佩云:「春秋有燕代,有秦,且衡山皆不相接。地理舛,於播糠眯目,南北易位,可不待置也。」元材案:燕亦初名,已上注。又本原非作地理考者,前已言之。若所有地名人名官名一律以甲乙丙丁或ABCD代之,即「播糠眯目,南北易位」之患矣。氏自古人所愚耳。又案:《史?衡山王》云:「王使(太子)孝客江都人救《》作枚赫喜作矢《》作矢。」此言「衡山械器」,即救赫喜所作「矢」之反映耶?
〔三〕郭沫若云:「抄本《府元》七百三十六引作『不敢辨其』,『』乃衍文。」元材案:不能抄本改古。「」字不衍。即《周?秋官?士》「若邦凶荒,以荒之法治之」之,注云:「。遭荒刑事有所。」不敢其,言,亦不敢之。言「不敢」矣。
〔四〕云:「『修』下『使』字。『修使』文,亦上文。下文云:『燕、代、秦、即引其使而』,承此言之,是其。」郭沫若云:「上言『修械器於衡山十月』,此言『燕代修三月』,即『燕代修械器於衡山三月』之省文,非『使』字。」元材案:郭是。
〔五〕元材案:「秦之」,「秦」依上文作「秦」。
〔六〕王念云:「案『』依朱本作『』。上文云:『衡山之械器必倍其』,即其。」元材案:王是也。再者二也,已《巨()乘篇》。再什以上,二十倍以上也。
〔七〕元材案:漕,水也。《史?平》「漕山粟以中都官」《索》:「《文》云:『漕,水也。』一云『曰,水曰漕。』」
〔八〕志忠云:「十五』,此下文『修五月』,、二字互易。」陶同。
〔九〕元材案:「自量」上有「衡山之君」四字。
〔一0〕元材案:「奉而」言而降服於。
管子重十八──重己
何如璋云:「《重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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