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章
复不确定,另一家存有富豪捐赠纪录。
一家有劝募资格的基金会负责人给记者讲述了他和一位中国福布斯富豪亲密接触的故事。2003年,经人介绍,他来到该企业在北京亚运村的办事处该企业是资本市场颇有声名的机构,其董事长每年上榜,尽管每年新人辈出,但其位次也从未跌落出前5名。
当时,一位副董事长接待了他,话说得很客气,但没有什么实质xìng内容。之后再联系,也没有了下文,几经尝试,基金会最终放弃了向这家企业劝募的打算。
据介绍,还有一些曾被广为宣传过的某些企业捐助,却经常发展成让各个基金会难于处理的呆账。如某知名nǎi业集团,向一家基金会捐赠时,提出各类宣传条件,并且最好有国家领导人接见的要求。但要求一一满足后,该企业报出的100万捐赠仅到账20万,余下的80万,演变成“收账”马拉松。该基金会曾考虑过采取法律途径,但这类案件在该基金会历史上太多,法律手段的成本和人力,基金会很难负担。
根据有关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
不过,也有“另类”。根据中华慈善总会的统计,福布斯2002年中国内地首富排行榜中位居第27位的山西海鑫钢铁集团董事长李海仓,被杀前的2001年至2002年间,向山西慈善总会陆续捐款逾800万元;李书福的吉利集团,2002年8月,向台州市慈善总会捐款200万元。
而另一位并不太知名的浙江企业家林圣雄,长年向慈善公益组织捐赠,细水长流,至今累计早已超过5000万元。如果按照即将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万元即可自行建会的规定,类似国外企业家的那种“林圣雄基金会”,已然可以成立了。
什么挡住了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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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节为何难成慈善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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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慈善总会的估计,比较美国120万家免税慈善基金组织,分配6700亿美金、占到GDP 9%的资金规模,国内现有的大大小小100多家慈善公益组织所掌握的资金总计,仅占到国内GDP的0.1%。
当前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青基会,在政府背景、品牌效应等因素作用下,已经是国内目前规模最大的两家慈善公益组织,但其一年运作的公益善款分别只有8000万、6000万。另一家去年经过改革而新崛起的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筹款规模从过去的每年1000多万上升到6000万。其余的公益组织,维系困难。
尽管上述调查均选择某一个侧面,不具备充分概括的条件,但在记者对国内10家较大型的慈善基金组织和知名草根公益团体的调查中,无一例外地发现,这些机构收到的善款,平均70%以上来自于国际捐助以及香港、台湾地区。而在非官办的草根社团中,这一比例可以达到100%。
一位资深人士说,如果考虑到很多跨国公司通过其在国内分公司或合资公司的账户进行捐赠,则这一比例实际上要超过80%。而国内部分企业的捐赠,多数是一次xìng的,而且还有很多是企业员工个人捐赠。
郑功成教授认为,相比国外的企业和富豪,国内富豪阶层群体形象不好,和没有合理的捐赠纪录很有关系。
清华大学NGO研究中心的邓国胜教授认为,中国企业捐赠不积极,很多是制度上的原因。一是税收,目前国内法律不像欧美等国家,对慈善捐助并无免税待遇,善款仍然上税;二是国内慈善公益组织影响力不够,必须要发展民间组织。
范宝俊、徐永光身为最大官办慈善机构的领导人,自然深谙体制之痛。他们对记者表示,我国绝大多数慈善公益机构为“官办”xìng质,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不发展民间公益组织,就没有中国第三次分配的发展。
但中国民办公益组织的注册登记,又是难乎其难。根据邓国胜的研究,目前为数不多的草根公益组织,相当多的是工商注册登记,像廖晓义女士的地球村,其每年仍要像营利xìng企业一样jiāo税。而获得社团登记的,像梁启超后人梁从诫先生的自然之友,也是挂靠在了另一家官办协会下,才得以留存。
基于上述种种问题,在《基金会管理条例》即将出台,慈善行业在国内的发展已到了转折点,范、徐此时执笔进言,希望能通过政协会议,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
《条例》的疑惑
即将公布的《条例》,是规范慈善公益分配的基础立法之一。
据专家介绍,其中的内容有着相当的进步。比如,对基金会行政开支的规定,解决了历年来的许多问题。过去的管理规定要求,慈善组织行政经费只能靠善款的银行利息,但是国内的善款很少是长期xìng基金,多数为一次xìng捐赠、临时存放的“待拨”善款,而银行利息也在逐年降低,依照这样的规定,越大的慈善机构亏损越厉害。
NGO信息咨询中心的商玉生先生说,这次即将公布的《条例》,遵循了国际惯例,规定今后的基金会,可以在当年支出善款的总额中提取不超出10%比例的行政经费,这是此次立法的最大突破。
据资深人士介绍,这次立法也留下了一些遗憾。在对草案的几次修改中,关于私立基金会的设立有很多争议,尽管最后保留了“非公募基金会”设立权利,但最后提jiāo国务院的版本上,仍然恢复了过去的规定,即要求这类基金会必须有一个官方主管单位,才能在民政部门注册。资深人士说,这就意味着,在这点上停步不前了。
根据记者了解的几个《条例》草案的版本,2003年7月和之前的一个版本上,并没有上述要求的条款。但之后11月份的版本,增加了这一要求。
知悉情况的人士说,关于这一条例的早先版本,民政部最初上jiāo到国务院法制办后,没有通过。后来,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主持下,民政部和法制办一起进行了修改。上述人士说,从某种角度说,这一规定,有可能让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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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一位副董事长接待了他,话说得很客气,但没有什么实质xìng内容。之后再联系,也没有了下文,几经尝试,基金会最终放弃了向这家企业劝募的打算。
据介绍,还有一些曾被广为宣传过的某些企业捐助,却经常发展成让各个基金会难于处理的呆账。如某知名nǎi业集团,向一家基金会捐赠时,提出各类宣传条件,并且最好有国家领导人接见的要求。但要求一一满足后,该企业报出的100万捐赠仅到账20万,余下的80万,演变成“收账”马拉松。该基金会曾考虑过采取法律途径,但这类案件在该基金会历史上太多,法律手段的成本和人力,基金会很难负担。
根据有关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即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
不过,也有“另类”。根据中华慈善总会的统计,福布斯2002年中国内地首富排行榜中位居第27位的山西海鑫钢铁集团董事长李海仓,被杀前的2001年至2002年间,向山西慈善总会陆续捐款逾800万元;李书福的吉利集团,2002年8月,向台州市慈善总会捐款200万元。
而另一位并不太知名的浙江企业家林圣雄,长年向慈善公益组织捐赠,细水长流,至今累计早已超过5000万元。如果按照即将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万元即可自行建会的规定,类似国外企业家的那种“林圣雄基金会”,已然可以成立了。
什么挡住了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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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慈善总会的估计,比较美国120万家免税慈善基金组织,分配6700亿美金、占到GDP 9%的资金规模,国内现有的大大小小100多家慈善公益组织所掌握的资金总计,仅占到国内GDP的0.1%。
当前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青基会,在政府背景、品牌效应等因素作用下,已经是国内目前规模最大的两家慈善公益组织,但其一年运作的公益善款分别只有8000万、6000万。另一家去年经过改革而新崛起的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筹款规模从过去的每年1000多万上升到6000万。其余的公益组织,维系困难。
尽管上述调查均选择某一个侧面,不具备充分概括的条件,但在记者对国内10家较大型的慈善基金组织和知名草根公益团体的调查中,无一例外地发现,这些机构收到的善款,平均70%以上来自于国际捐助以及香港、台湾地区。而在非官办的草根社团中,这一比例可以达到100%。
一位资深人士说,如果考虑到很多跨国公司通过其在国内分公司或合资公司的账户进行捐赠,则这一比例实际上要超过80%。而国内部分企业的捐赠,多数是一次xìng的,而且还有很多是企业员工个人捐赠。
郑功成教授认为,相比国外的企业和富豪,国内富豪阶层群体形象不好,和没有合理的捐赠纪录很有关系。
清华大学NGO研究中心的邓国胜教授认为,中国企业捐赠不积极,很多是制度上的原因。一是税收,目前国内法律不像欧美等国家,对慈善捐助并无免税待遇,善款仍然上税;二是国内慈善公益组织影响力不够,必须要发展民间组织。
范宝俊、徐永光身为最大官办慈善机构的领导人,自然深谙体制之痛。他们对记者表示,我国绝大多数慈善公益机构为“官办”xìng质,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不发展民间公益组织,就没有中国第三次分配的发展。
但中国民办公益组织的注册登记,又是难乎其难。根据邓国胜的研究,目前为数不多的草根公益组织,相当多的是工商注册登记,像廖晓义女士的地球村,其每年仍要像营利xìng企业一样jiāo税。而获得社团登记的,像梁启超后人梁从诫先生的自然之友,也是挂靠在了另一家官办协会下,才得以留存。
基于上述种种问题,在《基金会管理条例》即将出台,慈善行业在国内的发展已到了转折点,范、徐此时执笔进言,希望能通过政协会议,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
《条例》的疑惑
即将公布的《条例》,是规范慈善公益分配的基础立法之一。
据专家介绍,其中的内容有着相当的进步。比如,对基金会行政开支的规定,解决了历年来的许多问题。过去的管理规定要求,慈善组织行政经费只能靠善款的银行利息,但是国内的善款很少是长期xìng基金,多数为一次xìng捐赠、临时存放的“待拨”善款,而银行利息也在逐年降低,依照这样的规定,越大的慈善机构亏损越厉害。
NGO信息咨询中心的商玉生先生说,这次即将公布的《条例》,遵循了国际惯例,规定今后的基金会,可以在当年支出善款的总额中提取不超出10%比例的行政经费,这是此次立法的最大突破。
据资深人士介绍,这次立法也留下了一些遗憾。在对草案的几次修改中,关于私立基金会的设立有很多争议,尽管最后保留了“非公募基金会”设立权利,但最后提jiāo国务院的版本上,仍然恢复了过去的规定,即要求这类基金会必须有一个官方主管单位,才能在民政部门注册。资深人士说,这就意味着,在这点上停步不前了。
根据记者了解的几个《条例》草案的版本,2003年7月和之前的一个版本上,并没有上述要求的条款。但之后11月份的版本,增加了这一要求。
知悉情况的人士说,关于这一条例的早先版本,民政部最初上jiāo到国务院法制办后,没有通过。后来,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主持下,民政部和法制办一起进行了修改。上述人士说,从某种角度说,这一规定,有可能让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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