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稷下盛会(十一)
《中庸》道:“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名可秀道:“达成中庸之道,这是提纲挈领的三句话。”
它关系到如何修心养性,如何齐家c治国c平天下。
名可秀先讲第一句:“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
们的心里,有喜怒哀乐这四种情绪。没有骂,所以不怒;没有好事,所以不喜;没有伤心事,所以不悲哀,没有开怀事,所以不乐。心里一点都没有喜怒哀乐,或者喜怒哀乐没有发动的时候,这种境界叫做“中”,即道的中性,不动。
圣讲的修心养性,不是讲把喜怒哀乐都修没了。没有喜怒哀乐的,那就不是了。
但是,喜怒哀乐要适当,“发而皆中节”,恰到好处,就叫做“和”了。
此即《中庸》:“发而皆中节,谓之和。”
“中节”的这个“中”不念“钟”音,而是念“重”音——中节,就是射靶一样射中了,砍竹子正好砍到竹节了。
名可秀举了个例子:
比如某父亲过世,说“哀不发”,把哭泣都压下去,这还有情感吗?如果真的连情感都没有了,那就没性了,这不叫“中庸”,叫“昏庸”;但是,因为悲痛过度,把自己也病死了,弄得母失子c妻失夫c儿女失父,这就过分了,等于射靶把箭射穿出去了,失了分寸,不是“中庸”。
名可秀讲的这个“中节”很重要。
因为她接下来就用“中节”阐发“三纲”的道理。
三纲是董仲舒说的,首先是“父为子纲”。
名可秀讲,父亲教子要做严父,但严酷过度就失了父亲之情,这个“纲”就失了分寸了。儿子要孝顺父亲,但一味顺从就过了,看见父亲不忠于君主国家,要不要谏言制止?看见父亲贪污,要不要谏言制止?
《中庸》讲:“亲亲之杀。”
“杀”是切到这里为止。
这是讲亲亲要有分寸,过分了不行。过分了就是完全自私了,不能爱他c爱天下了。对于父母的孝顺,也要有一个范围,过分了,也错了。这就是中庸之道的“亲亲之杀”,讲的就是一个分寸c界线,过了就失道了。
名可秀接着举例,以《宋刑统》中的“亲亲相容隐”——简称“亲亲相隐”或“亲亲容隐”——来举例。
这个律条最初是源自于《论语·子路》中的言论: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其中矣。”
叶公对孔子说:们村有个叫直躬的,别家的羊跑到他们家了,被直躬的父亲私吞了,直躬就举告了。孔子说:父子相亲乃天理情,隐下其过不宣扬才不伤父子之情,明辨是非的意思就其中了。
名可秀曾经《论语集注》中对孔子这段话有过详细的论注,她说:“攘羊”的意思是对误入自家羊圈或羊群里的羊不驱逐c不声张,顺便占为己有,而非盗窃或抢夺。从法律上来讲,没有犯盗窃罪或强占罪,只是道德上的过失。所以孔子主张儿子隐瞒父亲的这种过失,劝谏父亲归还羊,或自己把该羊放出或送还,或私下里用其他方式补偿失主的损失,既全了父子之间的亲情,同时也弥补了父亲的过失。如果首先就向外或失主告发c宣扬父亲私吞家的羊,孔子说这就过分了,不为“直”——“直”这里不是“正直”,而是“明辨是与非”的意思。
名可秀当然不是空口白牙的这样解释,这是有论证的。
她首先论“隐”,引用《论语·季氏》之语:“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未见颜色而言谓之瞽。”——其中“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就是知情但不说叫“隐”。孔子的定义很清楚,“隐”是不说,不显现,不张扬,怎么成了窝藏包庇呢?“为隐”也不是“把隐”“将隐”——“为隐”这里面没有主动做什么的意思,而是“保持沉默”。
她又引用《左传》的记载:法官叔鱼受贿入狱,其兄叔向认为叔鱼“贪以败官”,其罪当杀。孔子评价叔向说:“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
孔子说:叔鱼作为法官贪污受贿,影响司法公正,是明确的司法;叔向作为公职员,对其弟叔鱼的行为并不“互隐”,而是据实数罪并依法论罪,这是“治国制刑,不隐于亲”。
名可秀论注道,《左传》里孔子对叔向“不隐于亲”赞为义直,《论语》里孔子对攘羊事“父为子隐c子为父隐”赞为有直,由此可见,孔子认为要据父子案件之轻重和正义酌情处理,或告或隐,当区分处理,把握分寸,以求中道。
名可秀又用《礼记·檀弓》中对“齐家”与“治国”中的“隐”c“犯”的规定:“事亲有隐而无犯。事君有犯而无隐。事师无犯无隐。”
什么是“事亲有隐而无犯?”
名可秀解释道:“几谏谓之隐,直谏谓之犯。”几谏就是委婉规劝的意思,所以“隐”亦有微谏之义。
名可秀的这句解释还结合了《论语·里仁》之语:“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
这是说,父母有过错,做子女的要和颜悦色地规劝,如父母不从,仍严肃c恭敬c婉转地再劝。“不违”,是不违背社会的规范,即坚持原则,对父母也不能迁就,但又不违子女对父母之礼,故不能太强硬,避免反目成仇。等到父母心情好时,再委婉劝谏。假如父母还不接受,做子女的虽心中忧愁,但没有怨恨。
所以,名可秀一直强调读《论语》这种微言大义的圣贤典籍一定要联系上下文,割裂来理解肯定是出错的。
她又引用《礼记·内则》对此的诠释:“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悦)则复谏;不说(悦),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
意思是说:反复微谏无效,最后不得已时,也可对父母犯颜直谏。
可见,孔子的“子为父隐”,并不否认儿子有持义劝谏父亲过错的义务,“持义谏亲”才是孔子这句话背后的应有之义。
故,“亲亲容隐”是有界线的,有分寸的,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要讲“亲亲容隐”。
这个界线,她引用《礼记》中的表达:“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
“恩掩义”表示以“恩”为主导原则,但并不完全排斥“义”的原则,“义断恩”则表示以“义”为原则而摒弃“恩”的原则。
那什么是“门内”,什么是“门外”呢?
她引用郑玄注解的《礼记》中语道:“事亲以恩为制,事君以义为制,事师以恩义之间为制。”
这就是说,政治公共领域与事务中,以“义”为原则,家庭私领域与事务中,注重亲恩的护持。
简单地讲,如果的父亲是平头老百姓,强占了别的钱,私下里偿还就是了,不要举告损了们父子间的亲情,法律也允许有“亲属作证豁免权”;但是,如果的父亲是官员,自己也是廉政官员,的父亲贪污了,那就必须如同叔向处置他的弟弟叔鱼一样,这个时候不讲“亲亲相隐”,必须举证父亲的罪,不能拥有“亲属作证豁免权”。
这就是中庸精神,它维护情伦理的“礼”,但不能过,要有分寸;同样,它维护间的“法”,但也不能过,过了就违背了仁义。
名可秀又论,儒家的“孝”,事实上包含了不能陷亲于不仁不义的内涵。
《论语·为政》道:“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问孝,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名可秀《论语集注》对这段话论注:
无违,不违背什么呢?不违背礼,不是不违背父母的一切意愿。《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语:“古凡背礼者谓之违”。故,爱父母,孝顺父母,不是一切都听从父母,不是满足父母的所有要求,而是听从父母的话c满足父母的意愿时,以社会公认的尺度c法则c规矩c规范来办事。如果父母让子女做非法的c不合理的事,子女做了反而是不孝,即陷父母于不仁不义。父母活着的时候,做子女的礼的规范下,尽心竭力地服侍他们;父母死了,做子女的礼的规范下,来安葬c祭祀他们。这是“孝”的本意。
她也引用了这段论注来总结孔子的“亲亲容隐”,按卫希颜的理解,有三点:其一,“亲亲容隐”之“隐”是隐默之义,是知而不言的不作为性,而非窝藏c包庇之义;其二,“亲亲容隐”有界限,即只限于家庭成员的所作所为没有逾越社会公认的规范c原则;其三,“亲亲容隐”是不对外或官府宣扬或告发其亲的过失,但“隐”亦要求家庭成员之间以公义来相互教育c帮助c规劝c批评。
名可秀的论注,就将孔子的“父子为隐”阐发得令清楚而不感到困惑了。虽然儒学界争论得很厉害,认为父子伦是大礼,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隐”,但名可秀的论注得到了皇帝和多数士大夫的赞同。这就好比“忠孝不能两全”怎么办?都尽孝吗?那国家怎么办?也有很多儒家学者认为名可秀论注得有道理,因为《集注》里引用的论证之语不是名可秀主观臆造的,都是可以找到圣贤之语的出处的,更何况,孔子以《易经》为诸经之首,肯定不会片面强调哪一方面,走极端。
现,名可秀稷下讲《中庸》,论起“父为子纲”时,以“亲亲容隐”为例,阐论道如果父亲不仁不义,则不能为子之纲,因为这样的纲会败坏社会的风气,危害天下大矣。不能以小家害大家。这是治世c平天下的道理。自己家里修心可以讲情,但出来当官,就不能只讲自家的情。只讲自家的情,不要当官。为官,是公职,公职就意味着担负了公义的责任。
再观《论语集注》释父子为隐时,其中就有对官员亲隐的论注:“官,古字之义,以冖覆众,治众之意也。故官者,为公职。公职者,民供也。比之庶民有权有利,故须承负比庶民更高的责任和公义,此亦为‘公平’之义也。”
不想尽公义?行啊,摘去的官帽子。不当官,没有享受到权和权带来的利益,那就不要求承担维护世间秩序的责任了。父亲杀了,可以不作证,法律容许“不言”,但是阻碍办案,销毁证据,那就不行了,这就触犯了法律,不是“容隐”的范围。
据说当年已致仕的大理寺参政谢如意看到《论语集注》的这一段时,失态下跳了起来,背着手转了好几圈,然后给名可秀写了一封长信,就礼与法探讨观点。《宋刑统》中有关“亲亲容隐”律条的增加条款就是这位刑律界宿老的大力推动下完成。
名可秀这回稷下讲中庸,将父子的纲常讲得更进一步,无论何种情理,“发而皆中节,谓之和”,持私过分而无“中节”,则小家和c天下不和,然则天下的秩序破坏了,小家又能和吗?
她又讲君臣之道,“君为臣纲”。君要有君的仁德,才能成为臣忠诚的纲。如夏桀c商纣,失了君之仁德,屡谏而无改止,则臣以之为纲,就失了天下的大仁。所以,君要有君的分寸,臣要有臣的分寸,“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君臣相和,天下就太平了。
又论夫妻之道,“夫为妻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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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可秀道:“达成中庸之道,这是提纲挈领的三句话。”
它关系到如何修心养性,如何齐家c治国c平天下。
名可秀先讲第一句:“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
们的心里,有喜怒哀乐这四种情绪。没有骂,所以不怒;没有好事,所以不喜;没有伤心事,所以不悲哀,没有开怀事,所以不乐。心里一点都没有喜怒哀乐,或者喜怒哀乐没有发动的时候,这种境界叫做“中”,即道的中性,不动。
圣讲的修心养性,不是讲把喜怒哀乐都修没了。没有喜怒哀乐的,那就不是了。
但是,喜怒哀乐要适当,“发而皆中节”,恰到好处,就叫做“和”了。
此即《中庸》:“发而皆中节,谓之和。”
“中节”的这个“中”不念“钟”音,而是念“重”音——中节,就是射靶一样射中了,砍竹子正好砍到竹节了。
名可秀举了个例子:
比如某父亲过世,说“哀不发”,把哭泣都压下去,这还有情感吗?如果真的连情感都没有了,那就没性了,这不叫“中庸”,叫“昏庸”;但是,因为悲痛过度,把自己也病死了,弄得母失子c妻失夫c儿女失父,这就过分了,等于射靶把箭射穿出去了,失了分寸,不是“中庸”。
名可秀讲的这个“中节”很重要。
因为她接下来就用“中节”阐发“三纲”的道理。
三纲是董仲舒说的,首先是“父为子纲”。
名可秀讲,父亲教子要做严父,但严酷过度就失了父亲之情,这个“纲”就失了分寸了。儿子要孝顺父亲,但一味顺从就过了,看见父亲不忠于君主国家,要不要谏言制止?看见父亲贪污,要不要谏言制止?
《中庸》讲:“亲亲之杀。”
“杀”是切到这里为止。
这是讲亲亲要有分寸,过分了不行。过分了就是完全自私了,不能爱他c爱天下了。对于父母的孝顺,也要有一个范围,过分了,也错了。这就是中庸之道的“亲亲之杀”,讲的就是一个分寸c界线,过了就失道了。
名可秀接着举例,以《宋刑统》中的“亲亲相容隐”——简称“亲亲相隐”或“亲亲容隐”——来举例。
这个律条最初是源自于《论语·子路》中的言论: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其中矣。”
叶公对孔子说:们村有个叫直躬的,别家的羊跑到他们家了,被直躬的父亲私吞了,直躬就举告了。孔子说:父子相亲乃天理情,隐下其过不宣扬才不伤父子之情,明辨是非的意思就其中了。
名可秀曾经《论语集注》中对孔子这段话有过详细的论注,她说:“攘羊”的意思是对误入自家羊圈或羊群里的羊不驱逐c不声张,顺便占为己有,而非盗窃或抢夺。从法律上来讲,没有犯盗窃罪或强占罪,只是道德上的过失。所以孔子主张儿子隐瞒父亲的这种过失,劝谏父亲归还羊,或自己把该羊放出或送还,或私下里用其他方式补偿失主的损失,既全了父子之间的亲情,同时也弥补了父亲的过失。如果首先就向外或失主告发c宣扬父亲私吞家的羊,孔子说这就过分了,不为“直”——“直”这里不是“正直”,而是“明辨是与非”的意思。
名可秀当然不是空口白牙的这样解释,这是有论证的。
她首先论“隐”,引用《论语·季氏》之语:“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未见颜色而言谓之瞽。”——其中“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就是知情但不说叫“隐”。孔子的定义很清楚,“隐”是不说,不显现,不张扬,怎么成了窝藏包庇呢?“为隐”也不是“把隐”“将隐”——“为隐”这里面没有主动做什么的意思,而是“保持沉默”。
她又引用《左传》的记载:法官叔鱼受贿入狱,其兄叔向认为叔鱼“贪以败官”,其罪当杀。孔子评价叔向说:“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
孔子说:叔鱼作为法官贪污受贿,影响司法公正,是明确的司法;叔向作为公职员,对其弟叔鱼的行为并不“互隐”,而是据实数罪并依法论罪,这是“治国制刑,不隐于亲”。
名可秀论注道,《左传》里孔子对叔向“不隐于亲”赞为义直,《论语》里孔子对攘羊事“父为子隐c子为父隐”赞为有直,由此可见,孔子认为要据父子案件之轻重和正义酌情处理,或告或隐,当区分处理,把握分寸,以求中道。
名可秀又用《礼记·檀弓》中对“齐家”与“治国”中的“隐”c“犯”的规定:“事亲有隐而无犯。事君有犯而无隐。事师无犯无隐。”
什么是“事亲有隐而无犯?”
名可秀解释道:“几谏谓之隐,直谏谓之犯。”几谏就是委婉规劝的意思,所以“隐”亦有微谏之义。
名可秀的这句解释还结合了《论语·里仁》之语:“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
这是说,父母有过错,做子女的要和颜悦色地规劝,如父母不从,仍严肃c恭敬c婉转地再劝。“不违”,是不违背社会的规范,即坚持原则,对父母也不能迁就,但又不违子女对父母之礼,故不能太强硬,避免反目成仇。等到父母心情好时,再委婉劝谏。假如父母还不接受,做子女的虽心中忧愁,但没有怨恨。
所以,名可秀一直强调读《论语》这种微言大义的圣贤典籍一定要联系上下文,割裂来理解肯定是出错的。
她又引用《礼记·内则》对此的诠释:“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悦)则复谏;不说(悦),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
意思是说:反复微谏无效,最后不得已时,也可对父母犯颜直谏。
可见,孔子的“子为父隐”,并不否认儿子有持义劝谏父亲过错的义务,“持义谏亲”才是孔子这句话背后的应有之义。
故,“亲亲容隐”是有界线的,有分寸的,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要讲“亲亲容隐”。
这个界线,她引用《礼记》中的表达:“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
“恩掩义”表示以“恩”为主导原则,但并不完全排斥“义”的原则,“义断恩”则表示以“义”为原则而摒弃“恩”的原则。
那什么是“门内”,什么是“门外”呢?
她引用郑玄注解的《礼记》中语道:“事亲以恩为制,事君以义为制,事师以恩义之间为制。”
这就是说,政治公共领域与事务中,以“义”为原则,家庭私领域与事务中,注重亲恩的护持。
简单地讲,如果的父亲是平头老百姓,强占了别的钱,私下里偿还就是了,不要举告损了们父子间的亲情,法律也允许有“亲属作证豁免权”;但是,如果的父亲是官员,自己也是廉政官员,的父亲贪污了,那就必须如同叔向处置他的弟弟叔鱼一样,这个时候不讲“亲亲相隐”,必须举证父亲的罪,不能拥有“亲属作证豁免权”。
这就是中庸精神,它维护情伦理的“礼”,但不能过,要有分寸;同样,它维护间的“法”,但也不能过,过了就违背了仁义。
名可秀又论,儒家的“孝”,事实上包含了不能陷亲于不仁不义的内涵。
《论语·为政》道:“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问孝,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名可秀《论语集注》对这段话论注:
无违,不违背什么呢?不违背礼,不是不违背父母的一切意愿。《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语:“古凡背礼者谓之违”。故,爱父母,孝顺父母,不是一切都听从父母,不是满足父母的所有要求,而是听从父母的话c满足父母的意愿时,以社会公认的尺度c法则c规矩c规范来办事。如果父母让子女做非法的c不合理的事,子女做了反而是不孝,即陷父母于不仁不义。父母活着的时候,做子女的礼的规范下,尽心竭力地服侍他们;父母死了,做子女的礼的规范下,来安葬c祭祀他们。这是“孝”的本意。
她也引用了这段论注来总结孔子的“亲亲容隐”,按卫希颜的理解,有三点:其一,“亲亲容隐”之“隐”是隐默之义,是知而不言的不作为性,而非窝藏c包庇之义;其二,“亲亲容隐”有界限,即只限于家庭成员的所作所为没有逾越社会公认的规范c原则;其三,“亲亲容隐”是不对外或官府宣扬或告发其亲的过失,但“隐”亦要求家庭成员之间以公义来相互教育c帮助c规劝c批评。
名可秀的论注,就将孔子的“父子为隐”阐发得令清楚而不感到困惑了。虽然儒学界争论得很厉害,认为父子伦是大礼,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隐”,但名可秀的论注得到了皇帝和多数士大夫的赞同。这就好比“忠孝不能两全”怎么办?都尽孝吗?那国家怎么办?也有很多儒家学者认为名可秀论注得有道理,因为《集注》里引用的论证之语不是名可秀主观臆造的,都是可以找到圣贤之语的出处的,更何况,孔子以《易经》为诸经之首,肯定不会片面强调哪一方面,走极端。
现,名可秀稷下讲《中庸》,论起“父为子纲”时,以“亲亲容隐”为例,阐论道如果父亲不仁不义,则不能为子之纲,因为这样的纲会败坏社会的风气,危害天下大矣。不能以小家害大家。这是治世c平天下的道理。自己家里修心可以讲情,但出来当官,就不能只讲自家的情。只讲自家的情,不要当官。为官,是公职,公职就意味着担负了公义的责任。
再观《论语集注》释父子为隐时,其中就有对官员亲隐的论注:“官,古字之义,以冖覆众,治众之意也。故官者,为公职。公职者,民供也。比之庶民有权有利,故须承负比庶民更高的责任和公义,此亦为‘公平’之义也。”
不想尽公义?行啊,摘去的官帽子。不当官,没有享受到权和权带来的利益,那就不要求承担维护世间秩序的责任了。父亲杀了,可以不作证,法律容许“不言”,但是阻碍办案,销毁证据,那就不行了,这就触犯了法律,不是“容隐”的范围。
据说当年已致仕的大理寺参政谢如意看到《论语集注》的这一段时,失态下跳了起来,背着手转了好几圈,然后给名可秀写了一封长信,就礼与法探讨观点。《宋刑统》中有关“亲亲容隐”律条的增加条款就是这位刑律界宿老的大力推动下完成。
名可秀这回稷下讲中庸,将父子的纲常讲得更进一步,无论何种情理,“发而皆中节,谓之和”,持私过分而无“中节”,则小家和c天下不和,然则天下的秩序破坏了,小家又能和吗?
她又讲君臣之道,“君为臣纲”。君要有君的仁德,才能成为臣忠诚的纲。如夏桀c商纣,失了君之仁德,屡谏而无改止,则臣以之为纲,就失了天下的大仁。所以,君要有君的分寸,臣要有臣的分寸,“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君臣相和,天下就太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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