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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川事件”的实质 第六节

  前面已经写过,这一事件警察方面的主要负责人是玉川警视。关于这一点,辩护人冈林这样说:

  “玉川警视是侦查的中心人物。可以说就是这个人唆使赤间供认的。也就是说,他在本案中对逮捕犯人有功,受到了表扬,还荣升为警察署长。为了查明本案的真相,洗清被告们的冤屈,就有必要考察一下这个人所担负的任务。

  “1.消灭和揑造证据。

  “玉川警视在这方面扮演了最重要的角色。本案中最重要的、也是引起的问题最多的物证是活口扳子。这个人亲手毁坏了这个活口扳子。对追究本案事实真相来说,最重要的证据竟然就这么被消灭了,而且还揑造了使用过活口扳子的痕迹。前面已经详细论述了这事。

  “发生事故那天(昭和二十四年八月十七日)的早晨,玉川警视在发现撬棍和扳子以前,像预言家似的迅速地采取了行动——命令身份不明的人预先获悉松川养路班被偷去了破坏铁路用的扳子等工具,对此‘确信不疑’;并且在发现撬棍和扳子后变得十分迟钝,直到第二天才开始行动;而从第二天(八月十八日〕起就强迫松川养路班也对此‘确信不疑’——这一切都是无法解释的隐谜,是有关这一案件真相的、含有重大疑问的地方。关于这一点,前面已经说过了。

  “玉川警视的证词充满了可疑之处,下面举出其中的两三点来说明它令人难以置信到怎样地步。

  “2.发生事故那天的早晨,玉川警视从几点钟起就在现场了呢?据玉川警视的证词,他到达现场的时间竟然是上午六点左右。可是只要研究一下证词的内容,就能够了解这个时间显然不对;他至迟在早晨四点左右就已经在现场了。事故是在早晨三点十分左右发生的,他总不至于在那以前就已经到达现场了,然而也没有否定这一点的资料。这也是尚未得到解答的隐谜之一,它与预言家般的行动同为使人产生重大疑问的根源。”(辩护人冈林的辩论要旨)

  辩护人方面不仅在这一点上对检察官提出质疑。

  还有一桩事:当晚现场附近会实行紧急警戒,但正如前面已经谈到的,辩护人方面认为此事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就没有在法庭上的发言中提到。

  金谷川有一家大槻绸锻庄。事件发生的前夜,该庄的仓库被打破,遭到盗窃。报纸上报道了这件事,不过当时没有把它和“松川事件”联系起来。及至了解到事件发生的夜晚,沿着这条铁路线附近一带曾部署许多警察,处于紧急警戒状态后,才把这两件事联系起来。

  第一审第十一次开庭审讯中,佐藤森义警部补(当时任福岛地区警察署警备股长)对辩护人大塚的盘问作了如下的答复:

  问:记得去年八月十六日证人的值勤任务吗?

  答:记得当天是在松川派出所。

  问:作为证人的警备股长,当时曾否召集若干警察,采取逮捕犯人的适当措施?

  答:没有采取什么措施。

  问:证人当夜在松川吗?

  答:晚上十一点左右返回福岛了。

  问:当晚回去的时候,松川附近还没有发生打破仓库的事件吗?

  答:我想没有发生这样的事。

  问:当晚没有在松川町附近布置紧急警戒线吗?

  这时,检察官(铃木检察官)提出异议,理由是:辩护人上述发言与本案无关,不能容许。

  首席辩护人大塚当即声明撤回这个发言。

  大槻绸缎庄仓库被打破的事件是在八月十六日上午两点到三点左右发生的,从那天晚上到第二天早晨(八月十六日到十七日)布置了紧急警戒线,实行警戒。这样做如果是为了侦查已成瓮中鳖的犯人,那又当别论;但在普通情况下是不可想象的。而且,引人注意的是,福岛地区警察署的警备股长亲自出马,其他警备股人员担任警戒。通常侦查盗贼不是警备股的任务,而是侦查股的任务。负责镇压:工农运动的警备股出动一事也是不可思议的。在这样的紧急警戒线包围之中,竟发生了列车翻车的事件,岂不是怪事!

  上述法庭记录中也记载着,当辩护人大塚问到“当晚没有在松川町附近布置紧急警戒线吗?”时,铃木检察官突然提出异议,说辩护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不能容许,要他撤回。正如我在本文开头处指出的,所谓“与本案无关”的理由,指的大概就是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才加以排除。

  可是,借口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而把与事件有关联的种种情节也排除掉,那就无法追究清楚本案的真相了。要想了解实际真相,就不能不更广泛地研究案情资料。可是在目前的审判中,竟说那是“法庭以外”的事,不予考虑。

  上智大学敎授青柳文雄对广津先生的《松川审判》一书发表了《对广津评论的研讨》的文章。到目前为止,这篇文章是对广津评论的最有系统的批判,其中有一段说:

  “广津先生在对这个案件的评论中,把证据和被告们的说法混为一谈,试图以被告的申辩书来证明事实真相。在对证人的讯问方面,只采用讯问者的话,想借以说明自己的判断是正确的。他分析了各人的供述,却没有加以综合。现在我的意图是试以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为基础,对这篇评论加以批判。再者,我只见过记录,还没有同被告和证人们接触过。对记录以外的数据我不打算加以判断。此外,我不仅分析了证据,而且对于供述的背景,还尽量从记录中采取可引证的资料。”(《法律工作者》杂志三十四年九月号)

  青柳先生所说的证据效力和记录,指的是法庭上采用过的。可是如果局限于这样狭小的范围内,对于究明有关的其他方面的真相毫无用处,并且事件本身反而难以追究了。不应该只依据司法技术来究明真相。松语文学www.16sy.coM免费小说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