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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5节

  女教导一句“听老师的话就是好孩子”之类僵死的教条了事,从而束缚了子女的创造力和发展潜能。进一步说,现在所出现的学校和老师与家长c学生之间的不平等,一方面是在学校教育中,学生与家长始终处于买方市场,同时以户口为制约手段的就近入学制度,使得他们入学的选择余地更加狭小。而学校教育中扶持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级的制度,实在更加缩小了望子成龙心切的家长择校的余地,自然这是考试制度的选拔功能和应试教育制度登峰造极的恶果,也是不贯彻义务教育中人人都应该平等教育机会的民主教育的必然结局。要之,实行义务教育虽是政府行为,但是义务教育要得以全面贯彻实施却非有全社会的关注c参与不可,这种参与并不只是向学校捐款就可以完全涵盖,更重要的关系到千家万户子女教育的切身利益的家长们,要有参与的权利,参与的权限可以包括派代表参与学校事务如教改c校舍建设c筹款c图书馆和实验室的设备图书添置等c与老师平等协商沟通学生的学习并形成定期的制度c在教育立法中表达千万个家长的意见等等。这就是说学校不能自我闭锁,应当向全社会开放,以便达成开放而公正c民主而和谐的学校教育。关于此点,对于中国的学校教育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学校教育必须藉此理念而痛下改革,裨使其与国家上先进的学校教模式靠近,否则,学校教育的弊端则无可改善之日。

  社会参与教育管理和办教育,一是在政策上支持和适当补助私立学校,激发社会的办学热情。但是要加强社会办学力量的管理,坚决执行社会办学力量的管理条例应尽快使其上升为正规为的法律,并以此为准绳,规范办学方向,稳定教育质量,并对收费方面进行宏观调控,并辅以市场调节,使得私立学校建康发展并成为公立学校有效的补充,在私立学校的批准既要按章行事又要有政策上的倾斜比如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c或者校办工厂的减免税等,才能对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需要上学的渴求。二是要逐步吸收校外各界有名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并给学校以及时的建议。像美国的高校无论是私立还是公立学校,都是由校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来领导,这样的委员会“意味着美国的高等学校应当是服务于社会种种目标的机构,而不应是像牛津和剑桥大学那样成为民间的c工联主义学者独占的领地。那种学鹇的经办通常完全无视社会的利益,并难能进行自我改造”陈学飞主编美国c日本c德国c法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研究p56,教育科学出版社1995年9月版。虽然我们不必照搬美国高等教育的模式,但对他们那种开放的办学姿态,对社会各种利益兼顾的态度,以及在高等学校与社会之间用一个“委员会”的机构连接着的方式,便于高等学校进行自我改造的办学思路,应予相当的首肯。但至今为止,我们的高校办学模式还相当陈旧,培养的学生既缺乏人文精神又缺乏对丰富复杂的社会极强的改造和适应能力,其原因大抵如教育学者李玢所说:“一是陈旧的观念,认为办教育只能是教育界的事,外界的介入是异端之举;二是既得利益的势力,怕长期以来与世隔绝的宁静或有损于他们的垄断地位和特殊利益。”世界教育改革走向p267,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只有将教育当作教育界和全社会共同的事业,才有可能地开放的姿态,欢迎来自各方面的支持与监督,积极调动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也就是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发表自己对教育的切实意见,为教育发展献计献策,整个教育行政系统必须以民主科学的管理,才能使我们的教育走出旧有体制的怪圈。

  形同虚设的教育法规

  由于我们以前的制度并不是依法治国的制度,人制因素和集权色彩极为严重,因此影响到教育系统整个统得太死,以长官意志作为决断标准,无论是从条例的颁布多不争求各界的意见,有的甚至只是临时的应急措施c校长的产生多是行政任命并非民选c学校的建设多是校长独断而不民主c经费的拔给多不注意实际而准确的预算,给多给少取决于拔给者的一支笔c师资的需求有的地方人浮于事,有的地方严重缺员,造成双重浪费c学校的规模不做人口总数及将产生的生员数量之比的实际调查和预测,有的大有的小,亦造成双重浪费等方面,都得独断专行。尤其是在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方面,不考虑社会的利益与需求,不考虑个人的爱好比如报考专业之不能转向,当然更不能转学,现在虽然有北京大学c清华大学等十所高校的学分通用,但还不够制度化,现在都还不能完全与市场接轨,即不做市场调查,完全按长官意志和政治需要来设置专业,这实在是对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和经费的极大的浪费,应该以制度的形式而非人为意志的方式来处理这一切,真正达到依法治教,否则将会导致十分恶劣的后果。

  二十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政府意识到教育对政治c经济c社会各方面的深刻影响,尤其是冷战结束后,各国的竞争纷纷转向国家综合实的竞争,而综合实力的竞争仰赖于经济迅猛发展,而经济的迅猛发展,仰赖于一批成熟而有技术的劳动力,以及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而这一切无不与教育相应的发展有关。再者,由于教育经济学等学科对教育在经济中的作用,有了科学的研究和立竿见影的考察,使得各国政府特别是贫困国家的政府意识到教育在经济生活包括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巨大作用,因此教育在二十世纪后半叶得蓬勃的发展。而教育的大规模发展,使得原先以人治为主的管理模式和集权式的教育行政系统,以及呆板的教育政策对教育的束缚,已经不适应新时代教育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世界教育的发展与交流,使得那种闭锁的教育政策,危害了个人的进步和国家在世界上的竞争能力。因此一方面必须与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接轨,另一方面必须加强教育法规的立法工作,司法工作,使其更加完善而可操作,走向依法治教的道路。

  中国教育的立法工作与其它英美国家相比,是相当晚近的事情。民国时期虽有部分教育法规,然不够完善,且执行不力,有时也是形同虚设,因为民国时期的制度只能产生如此结果。但到了1949年后的二c三十年里,教育立法工作相当欠缺,或者可以说处于荒芜状态,这与我们教育体制上的集权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因为集权的管理和人治社会是不需要法律的参与的。1977后,学校教育走出了文革的混乱状态,逐步走上了正轨,教育立法工作才慢慢提到了议事日程上。在改革开放的二十的里,已经制定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c义务教育法c未成年人保护法c教师法c职业教育法c教育法c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以及一些国家与地方教育法规。一般说来,官方在介绍自己一系列立法成就后便说:“我国的教育已走上了依法治教的道路”改革开放推动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人民日报1998年10月22日。这样的论断未免过于乐观和自欺欺人,因为依法治教,不仅需要完善的教育法规,而且需要极好的法律执行即公正的司法工作,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教育制度,才有可能走上依法治教的道路,而至今为止,还远没有达至这种最佳状态。

  首先我们的教育立法工作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与世界先进国家的教育立法工作相比,存在许多明显的缺陷,从侧面反映了我们教育界陈旧僵化的观念,以及我们教育目的观对受教育主体学生个性的张扬c自由的发展,从根本上的忽略。世界上教育思想先进的国家,在教育立法工作上,首先或者说同时明确考虑的是,学生权利的保护。因为在他们看来,学生是受教育的主体,因此学生在学校课程和学校管理,有更多的发言权是他们教育立法的基础,而学生也组织“学生会”与校方交涉,提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和教学等等,比如英国早在70年代出现了全国中学生联合会及其分支机构,其目的是争取和保护学生更多的权利,获得教育机会的平等。而不像我们的“学生会”和“学生联合会”经常配合校方和官方管理学生,并不以争取学生自己的权利为目的,因此流于一种形式。本来应以保护“弱势群体”为己任的“学生会”和“学生联合会”反到成了已经足够强大的校方和官方的帮手,使得学生本来稀少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因而才会出现我们的教师和校长含学校违法的数量急剧攀升的根本原因关于此点,详见本节稍后所举的实际资料。以美国为例,涉及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有民权法1964年c残障儿童教育法案c教育修正法1974年c家庭权利和秘密法等,所保障的权利有多方面,如自由表达权,有关停学c开除和转学方面的权利,避免体罚的权利,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没收的权利,衣着与修饰的权利,怀孕c做父母c结婚方面的权利,残疾学生的权利,参与课外活动的权利等,美国学生所受的众多保护权利,诚如有的学者所说:“现在美国学生的权利已经发展得近于成人权利了。宪法和民权法所保障的权利大部分已经提供给学生,这包括以下基本权利;出版c言论c佩带徽章符号等方面的自由权利;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没收的权利;不自证有罪的权利;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保护个人秘密的权利;决定手续的权利等。”张维平主编平衡与制约20世纪的教育法p41,山东教育出版社1995年3月第一版美国学生的权利保障除了少数不适合我们的国情外如怀孕c结婚方面的权利等,其它一律应该是我们中国学生所应得的实际而非一纸空文权利,他们对学生作为平等的个体来看待,实在值得我们好好学习效仿。

  固然我们对学生权利了有所保障的,如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我国学生c其他受教育者在入学c升学c就业推荐等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机会,国家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规定的权利是一回事,能否获得又是另一回事,这就是教育立法过后,司法的执行力度跟不上立法工作的需要。比如就定推荐方面,女生经常受到歧视,残疾受教育的机会也时常被剥夺,因为报纸经常报道考分很高的残疾学生被学校拒录的事,关于这些违法的事,却很少有司法的判例,这岂不是咄咄怪事这固然与我们的法律系统取法的德法大陆法系,法律的形成多以成文法的形式有关,但法律制定后,屡屡有违法事实出现,却少有或没有判决之案例,除了民众的法律知识欠缺,以及把打官司当作“讼棍”的传统文化背景外,实在是我们法律系统缺陷甚多所致。不特如此,就是在我们的法律规定的学生权利中,有的明显不适合先进的教育理念,也就是说我们的教育立法中本身也存在一个完善和修正的问题。比如下列诸项权利中就存在这种问题:1c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教育c教学活动,使用教学设施c设备c图书资料;2c按照规定条件申请奖学金c贷学金;3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教育证书;4c依据规定参与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民主管理;5c参加学校内学生团体;6对学校c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是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7c法律c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转引自张维平主编平衡与制约20世纪的教育法p58,山东教育出版社版我们不必对上述学生所应得的权利和实际获得的权利,作逐一的条分缕析,只对公众比较熟悉的几点略作说明,便可窥见我们学生权利被忽视或遭践踏之一斑。

  上述的第一项权利,对于学生来说就是不公平的被动的,只有受教育的权利,没有真正的对教学教育提出建议,若合理需要老师和校方乃至教育行政部门采纳且按期答复,加以改善的权利,这就是我们的教育还停留在“以老师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不民主的传统教育的深层原因。序章里所述的那位北京科技大学副校长知错犯错,竟然莫视学生的表现和成绩,就是不给该生颁发毕业证,其蛮横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但是没有他已违法受惩的下文详情参见本书序章第六小节,学生也没能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是我们教育中不注重对学生进行实质性的法律教育,只进行形式上的普法教育,更不让其知道自己有何权利的结果。就像第五项权利中所提到的,“对学校c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在不知自己权利为何物,同时整个社会只对教师以道德标准“为人师表”来要求,而不一个守法公民来要求,本身就是对教师应知法守法的误导,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就会变成聋子的耳朵。第四项权利中所谓“参与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民主管理”,这个法律条文在表述上就存在着矛盾,因为我们的学校管理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并不是什么民主管理,而是如前所述,是中央集权式的教育管理体制,校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都不是什么民主管理。要具有真正的带超越性的法律制衡,即不受党派利益对教育的影响,也就是教育获得真正的,才有可能使教育及其管理带有真正的民主色彩。退而言之,就是学校与其他教育有民主管理,学生就一定能够天然地获得参与吗现今有几所学校能够做到让学生在学校管理中有发言的权利,并且使他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我想立法者自己扪心自问,也是并不乐观的。

  纵观以上各项被法律所规定的学生权利,要么立法条文方面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和矛盾之处,要么这些权利很少被变成司法行为,学生的权利怎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义务教育法从1986年颁行,已经十几年了,其执行情况不用举例,便使我们对法律威严丧失深感不安,法律的无力应该让那些天天喊“依法治国”c“依法治教”空口号的人无地自容,这生接受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在一年比一年高的学校乱收费面前,简直是个极大的讽刺。即便是真的免收学费,那些其它名目繁多有的连收据都没有,完全成了一个“黑洞”的高收费,可能使免收学费便成实足的笑柄。为了使学生的权利得到更加切实的保障,除了公正地执行现有的法规外,还应该制定专门的学生法,以使不太统一学生守则,不与法律相冲突。而且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来涵盖学生的权利保护,显然是不够的,其保护范围与学生身份有不甚相合的地方。因为未成年人可能不是学生,如失学儿童或已从低级学校毕业;更重要的是有的学生已属成年人,般说来,十八岁以上的大学生c研究生c博士生,还有读成人教育如函大c夜大c电大c自考等等的学生,你不能因为他已是成年人就不注意他作为学生身份应该获得的受法律的权利。因为双重身份的人,由于身份的不同,或者是因时因地发生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可能有所区别,因此要法律细化且可操作,法律的公正才能得到完全的保证。

  我们再从教育法里对全国教育经费的执行情况来看,所谓依法治教,其难近乎蜀道之难,“就落实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情况,公告指教育部c国家统计局发布的1997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引者注指出,中骨与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内教育拨款不包括城市教育附加为135773亿元,比上年的121191亿元增长123。同年,全国财政收入为8642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67,全国预算内教育拨款增长速度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的467个百分点。其中16个省做到了第一增长,增长幅度比较高的是北京c天津c浙江c福建c湖南c江西c甘肃c青海等省c市c区。有14个省区没有做第一个增长,减幅比较大的是内蒙古c河南c广西c海南c陕西c新疆等省区。”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未达〈教育法〉要求,见光明日报1998年10月8日如上所述,未达教育法经费的要求执行情况的,有全国接近一半的省区,“一些省c自治区已连续几年没有达到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投入增长要求”,没有见哪一个官僚为此而辞职的报道,也没有见谁因此而锒铛入狱,当然更就不可能有日本官员完不成政府教育要求而自杀以谢国人的悲壮之举了。如果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经费增长情况一年没达标,你还可以说给他一个“赎罪”的机会的话,那么连续几年未达标而未见任何惩处,这样把教育法当作儿戏,人人都可以视若手中玩物,需要其装点门面的时候,“招之即来”,不利于表扬自己的工作的时候,便“挥之即去”,这种做法,你还好在那里大言不惭地说“走上依法治教的道路”,这不是睁言说瞎话,又是什么而且还寡廉鲜耻地将其当作新闻来报道,新闻的真实性到底何在难道新闻也是玩游戏时一个“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道具么如果你硬要据此说,已走上依法治教的道路,并认为其是新闻真实,我只能说你颠倒黑白的功夫无人可比。人们常说,有法不依,比无法更有害。诚哉斯言

  我曾就我所居住的城市成都市的部分媒体,在1998年9月至11月两个多月之间作过一点粗略的抽样统计,其间涉及到各种有关教育的违法事件,不下数十起,不超过十件是完全依法处理了的。在这40件案子中,总共是有9件是结了案的,结案率只有1025,而其它均属没有下文或者不了了之的。[粗略统计共40件,具体数据如下:成都商报共19件,分别是吐口水啐她9月14日c少年出走丢了一条腿9月18日c儿子吃黑钱老子判五年海南学生冒领教师工资一事有了断9月23日c善意的谎言9月24日c“吃”穷教师9月28日c校园里的暴力9月29日c薄弱的保护10月6日c校方该负责任吗十五岁学生猝死于“封闭管理”的学校c11岁少年残遭文身10月12日c等待裁决十四岁女生自杀案10月15日c乱补课,乱发资料,乱收10月19日c老师踢破学生脾脏10月22日c珠海市公安局干警冲进校园铐走教授c“作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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