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8节
损在进一步考虑不属于分部的收入或费用等调整因素之后,可以计算出企业的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的净利润净亏损。
三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
企业资产总额由归属于分部的资产总额和未分配给各个分部的资产总额组成。分部资产总额加上未分配给各个分部的资产总额的合计额,与企业资产总额相一致。
四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相衔接
与分部资产的衔接相同,企业负债总额由归属于分部的负债总额和未分配给各个分部的负债总额组成。分部负债总额加上未分配给各个分部的负债总额的合计额,与企业负债总额相一致。
四c次要报告形式下分部信息的披露
一采用业务分部作为主要报告形式下次要信息的披露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企业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1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2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二采用地区分部作为主要报告形式下次要信息的披露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企业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1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2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五c其他披露要求
企业在编制分部报告时,除对上述信息进行披露以外,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披露:
一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及其变更
企业在计量分部之间发生的交易收入时,需要确定分部间转移交易价格。一般情况下,分部之间的交易定价不同于市场公允交易价格,为准确计量分部间转移交易,企业在确定分部间交易收入时,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应当在附注中予以披露。同时,因企业不同期间生产的产品的成本等不同,可能会导致不同期间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产生差异,对于转移交易价格的变更情况,也应当在附注中进行披露。
二分部会计政策的披露
分部会计政策,是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由于分部信息是企业整体财务信息的一个分解,企业提供分部信息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编制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同时,由于分部信息不同于企业整体财务信息,而某些分部信息对于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是有用的和相关的,因此,企业提供分部信息时除采用与编制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相一致的会计政策以外,还会采用一些与分部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即使这些与分部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不同于企业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包括分部的确定c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将收入和费用分配给分部的基础等。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但是,如果分部会计政策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并且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在附注中进行了相关披露,则不需要在披露分部信息时重复披露。
有些会计政策变更只与分部报告相关,比如分配分部收入和费用的基础发生的变更等,这种变更不会影响到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的总额信息。当企业改变了其分部信息采用的会计政策,并且这种变更对分部信息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企业应当披露这一变更情况,具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c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比较数据。如果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说明原因。例如,企业因管理战略改变对经营业务范围作出变更或对经营地区作出调整,使企业原已确定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中所面临的风险和报酬产生较大差异,从而使企业必须改变原对分部所作的分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对此项分部会计政策变更予以披露。
此外,企业改变分部的分类且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改变分部分类的年度,分别披露改变前和改变后的报告分部信息。
三比较信息的披露企业在披露
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为可比起见,应当提供前期的比较数据。对于某一分部,如果本期满足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从而确定为报告分部的,即使前期没有满足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从而未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也应当提供前期的比较数据。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四节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c新旧比较
分部报告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对于次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报告信息披露作了简化
原制度要求,企业应当同时披露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信息,并且详简程度相同。分部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对于主要报告形式应当披露比较详细的信息,对于次要报告形式应当披露简化的信息。
二取消了编制分部报告的豁免条款
原制度规定,如果某一分部的对外营业收入总额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总额90及以上的,则不需编制分部报告。分部报告准则没有类似规定,仅规定: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分部报告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c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再规定报告分部数量方面的限制
原制度规定,纳入分部报表的各个分部最多为10个,如果超过,应将相关分部予以合并反映。分部报告准则没有类似规定。
四改变了确定报告分部的重要性标准
分部报告准则和原制度均规定了确定报告分部的三个重要性标准,但对于第二个标准两者规定不同。原制度规定的标准是,分部营业利润占所有盈利分部的营业利润合计的10或以上;或者分部营业亏损占所有亏损分部的营业亏损合计的10或以上。分部报告准则规定的标准是,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二c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日后,比较财务报表中涉及前期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按照分部报告准则的规定披露。
第三十七章关联方披露
第一节关联方披露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日益迫切。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国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关联方披露准则,对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c加强证券市场和税务监管c促进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关联方披露准则规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一般是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制c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c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因此,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c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c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关联方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关联方关系是有关联的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例如,一个企业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是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c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c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即,建立控制c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
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控制”c“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的规定相同。关于构成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c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相同。关于构成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介绍。
本章着重讲解了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c关联方交易的类型c信息披露应包含的内容等问题。
第二节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一c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c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尤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联方披露准则第三条是判断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的基本标准,界定了构成企业关联方关系的有关方面。根据关联方披露准则的规定,关联方关系存在于: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控制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则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即为关联方关系。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控制子公司的子公司,表明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子公司存在关联方关系。
3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对某一企业的投资虽然没有达到控股的程度,但由于其子公司也拥有该企业的股份或权益,如果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对该企业的投资之和达到拥有该企业一半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则母公司直接和间接地控制该企业,表明母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企业c单位c信托基金等特殊目的实体。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相同的母公司,对它们都具有控制能力,即两个或多个企业如果有相同的母公司,它们的财务和经营政策都由相同的母公司决定,各个被投资企业之间由于受相同母公司的控制,可能为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交易受到某种限制。因此,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与该企业受同母公司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例如,该企业与受其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这里的共同控制包括直接的共同控制和间接的共同控制。需要强调的是,对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是关联方关系,但这些投资方之间并不能仅仅因为共同控制了同一家企业而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例如,acb三个企业共同控制d企业,从而a和dcb和d以及c和d成为关联方关系。如果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a和bca和c以及b和c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这里的重大影响包括直接的重大影响和间接的重大影响。对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是关联方关系,但这些投资方之间并不能仅仅因为对同一家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而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例如,a企业和c企业均能够对b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如果a和c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则a和c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指按照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合营企业的主要特点在于投资各方均不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单独作出决策,必须由投资各方共同作出决策。因此,合营企业是以共同控制为前提的,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某一企业时,该企业则为投资者的合营企业。例如,acbcd企业各占f企业表决权资本的25,按照合同规定,投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控制f企业,由于出资比例相同,f企业由acbcd企业共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a和fcb和f和f以及d和f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指投资方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和重大影响是相联系的,如果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c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1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张某是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则a企业与张某构成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张某的儿子张小三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c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通常情况下,企业关键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且负责制定经营计划c战略目标c指挥调度生产经营活动等,主要包括董事长c董事c董事会秘书c总经理c总会计师c财务总监c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等。
1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总经理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总经理张三的儿子张小三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c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c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c配偶c兄弟c姐妹和子女等。判断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为一个企业的关联方,应当视他们在处理与企业交易时的互相影响程度而定。对于这类关联方,应当根据主要投资者个人c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两家企业的实际影响力具体分析判断。
1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控制c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h拥有甲企业60的表决权资本,则a和甲存在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c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乙的妻子拥有c企业60的表决权资本,则a和乙存在关联方关系。
3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控制c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d控制了丙企业,则a和丙存在关联方关系。
4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c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财务总监y的妻子是丁企业的董事长,则a和丁存在关联方关系。
企业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也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二c关联方关系界定的例外情况
如上所述,控制c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是判断关联方关系的基本标准,因此,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排除在外。具体而言,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c公用事业部门c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c供应商c特许商c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因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往往与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的供应商c代理商c购买者等往来比较密切,特别是与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和机构也有较多的联系,但是如果他们上述相应各方之间不存在控制和被控制c共同控制和被共同控制c施加重大影响和被施加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则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因为,如果两个企业按照合同分享一个合营企业的控制权,某个企业单方面无法做出合营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的决策,而合营企业是一个的法人,合营方各自对合营企业有重大影响,但各合营者无法影响其他合营者。在没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仅因为某一合营企业的共同合营者,不能认定各合营者之间是关联方。
三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c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因为,在我国,国有经济规模大,国有企业仍然占有相当的比重,包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数量往往占重要部分。如果我们把这一部分国有企业都视为关联方,这些企业之间的交易都作为关联交易来处理,在现实当中是无法操作的。特别是我们的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涉及的面更加广,如果把它们都作为关联方,就扭曲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本质,掩盖了真正的关联方及其交易。国家控制的企业如国有企业不同于关联方披露准则所讲的存在控制c共同控制c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国有企业都是法人和市场主体,实行自主经营c自负盈亏,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控制c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不符合关联方关系。此外,如果将仅受国家控制,但不存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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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
企业资产总额由归属于分部的资产总额和未分配给各个分部的资产总额组成。分部资产总额加上未分配给各个分部的资产总额的合计额,与企业资产总额相一致。
四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相衔接
与分部资产的衔接相同,企业负债总额由归属于分部的负债总额和未分配给各个分部的负债总额组成。分部负债总额加上未分配给各个分部的负债总额的合计额,与企业负债总额相一致。
四c次要报告形式下分部信息的披露
一采用业务分部作为主要报告形式下次要信息的披露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企业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1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2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二采用地区分部作为主要报告形式下次要信息的披露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企业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1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2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五c其他披露要求
企业在编制分部报告时,除对上述信息进行披露以外,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披露:
一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及其变更
企业在计量分部之间发生的交易收入时,需要确定分部间转移交易价格。一般情况下,分部之间的交易定价不同于市场公允交易价格,为准确计量分部间转移交易,企业在确定分部间交易收入时,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应当在附注中予以披露。同时,因企业不同期间生产的产品的成本等不同,可能会导致不同期间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产生差异,对于转移交易价格的变更情况,也应当在附注中进行披露。
二分部会计政策的披露
分部会计政策,是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由于分部信息是企业整体财务信息的一个分解,企业提供分部信息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编制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同时,由于分部信息不同于企业整体财务信息,而某些分部信息对于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是有用的和相关的,因此,企业提供分部信息时除采用与编制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相一致的会计政策以外,还会采用一些与分部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即使这些与分部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不同于企业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包括分部的确定c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将收入和费用分配给分部的基础等。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但是,如果分部会计政策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并且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在附注中进行了相关披露,则不需要在披露分部信息时重复披露。
有些会计政策变更只与分部报告相关,比如分配分部收入和费用的基础发生的变更等,这种变更不会影响到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的总额信息。当企业改变了其分部信息采用的会计政策,并且这种变更对分部信息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企业应当披露这一变更情况,具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c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比较数据。如果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说明原因。例如,企业因管理战略改变对经营业务范围作出变更或对经营地区作出调整,使企业原已确定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中所面临的风险和报酬产生较大差异,从而使企业必须改变原对分部所作的分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对此项分部会计政策变更予以披露。
此外,企业改变分部的分类且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改变分部分类的年度,分别披露改变前和改变后的报告分部信息。
三比较信息的披露企业在披露
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为可比起见,应当提供前期的比较数据。对于某一分部,如果本期满足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从而确定为报告分部的,即使前期没有满足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从而未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也应当提供前期的比较数据。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四节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c新旧比较
分部报告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对于次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报告信息披露作了简化
原制度要求,企业应当同时披露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信息,并且详简程度相同。分部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对于主要报告形式应当披露比较详细的信息,对于次要报告形式应当披露简化的信息。
二取消了编制分部报告的豁免条款
原制度规定,如果某一分部的对外营业收入总额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总额90及以上的,则不需编制分部报告。分部报告准则没有类似规定,仅规定: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分部报告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c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再规定报告分部数量方面的限制
原制度规定,纳入分部报表的各个分部最多为10个,如果超过,应将相关分部予以合并反映。分部报告准则没有类似规定。
四改变了确定报告分部的重要性标准
分部报告准则和原制度均规定了确定报告分部的三个重要性标准,但对于第二个标准两者规定不同。原制度规定的标准是,分部营业利润占所有盈利分部的营业利润合计的10或以上;或者分部营业亏损占所有亏损分部的营业亏损合计的10或以上。分部报告准则规定的标准是,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二c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日后,比较财务报表中涉及前期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按照分部报告准则的规定披露。
第三十七章关联方披露
第一节关联方披露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日益迫切。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国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关联方披露准则,对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c加强证券市场和税务监管c促进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关联方披露准则规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一般是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制c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c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因此,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c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c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关联方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关联方关系是有关联的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例如,一个企业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是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c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c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即,建立控制c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
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控制”c“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的规定相同。关于构成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c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相同。关于构成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介绍。
本章着重讲解了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c关联方交易的类型c信息披露应包含的内容等问题。
第二节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一c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c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尤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联方披露准则第三条是判断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的基本标准,界定了构成企业关联方关系的有关方面。根据关联方披露准则的规定,关联方关系存在于: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控制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则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即为关联方关系。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控制子公司的子公司,表明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子公司存在关联方关系。
3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对某一企业的投资虽然没有达到控股的程度,但由于其子公司也拥有该企业的股份或权益,如果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对该企业的投资之和达到拥有该企业一半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则母公司直接和间接地控制该企业,表明母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企业c单位c信托基金等特殊目的实体。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相同的母公司,对它们都具有控制能力,即两个或多个企业如果有相同的母公司,它们的财务和经营政策都由相同的母公司决定,各个被投资企业之间由于受相同母公司的控制,可能为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交易受到某种限制。因此,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与该企业受同母公司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例如,该企业与受其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这里的共同控制包括直接的共同控制和间接的共同控制。需要强调的是,对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是关联方关系,但这些投资方之间并不能仅仅因为共同控制了同一家企业而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例如,acb三个企业共同控制d企业,从而a和dcb和d以及c和d成为关联方关系。如果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a和bca和c以及b和c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这里的重大影响包括直接的重大影响和间接的重大影响。对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是关联方关系,但这些投资方之间并不能仅仅因为对同一家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而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例如,a企业和c企业均能够对b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如果a和c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则a和c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指按照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合营企业的主要特点在于投资各方均不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单独作出决策,必须由投资各方共同作出决策。因此,合营企业是以共同控制为前提的,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某一企业时,该企业则为投资者的合营企业。例如,acbcd企业各占f企业表决权资本的25,按照合同规定,投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控制f企业,由于出资比例相同,f企业由acbcd企业共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a和fcb和f和f以及d和f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指投资方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和重大影响是相联系的,如果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c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1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张某是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则a企业与张某构成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张某的儿子张小三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c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通常情况下,企业关键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且负责制定经营计划c战略目标c指挥调度生产经营活动等,主要包括董事长c董事c董事会秘书c总经理c总会计师c财务总监c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等。
1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总经理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总经理张三的儿子张小三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c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c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c配偶c兄弟c姐妹和子女等。判断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为一个企业的关联方,应当视他们在处理与企业交易时的互相影响程度而定。对于这类关联方,应当根据主要投资者个人c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两家企业的实际影响力具体分析判断。
1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控制c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h拥有甲企业60的表决权资本,则a和甲存在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c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乙的妻子拥有c企业60的表决权资本,则a和乙存在关联方关系。
3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控制c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d控制了丙企业,则a和丙存在关联方关系。
4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c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财务总监y的妻子是丁企业的董事长,则a和丁存在关联方关系。
企业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也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二c关联方关系界定的例外情况
如上所述,控制c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是判断关联方关系的基本标准,因此,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排除在外。具体而言,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c公用事业部门c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c供应商c特许商c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因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往往与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的供应商c代理商c购买者等往来比较密切,特别是与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和机构也有较多的联系,但是如果他们上述相应各方之间不存在控制和被控制c共同控制和被共同控制c施加重大影响和被施加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则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因为,如果两个企业按照合同分享一个合营企业的控制权,某个企业单方面无法做出合营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的决策,而合营企业是一个的法人,合营方各自对合营企业有重大影响,但各合营者无法影响其他合营者。在没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仅因为某一合营企业的共同合营者,不能认定各合营者之间是关联方。
三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c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因为,在我国,国有经济规模大,国有企业仍然占有相当的比重,包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数量往往占重要部分。如果我们把这一部分国有企业都视为关联方,这些企业之间的交易都作为关联交易来处理,在现实当中是无法操作的。特别是我们的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涉及的面更加广,如果把它们都作为关联方,就扭曲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本质,掩盖了真正的关联方及其交易。国家控制的企业如国有企业不同于关联方披露准则所讲的存在控制c共同控制c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国有企业都是法人和市场主体,实行自主经营c自负盈亏,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控制c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不符合关联方关系。此外,如果将仅受国家控制,但不存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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