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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章

  著书者之为醇为疵,与驳书者之或是,或非,悉听之天下之公论。后世之公评,朕皆置之不问也。大学士朱轼等既请刊刻,分布学宫,俾远近寡识之士子,不至溺于邪说。朕思此请亦属可行,姑从之,以俟天下后世之读书者。

  【译文】

  雍正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谕内阁:逆贼吕留良,以批改评论八股文章,假托讲究学问为名进行活动,现已罪迹昭彰,普天共愤。内外臣僚,全都认为罪犯私著之书,应当马上焚毁,请求批示。朕以为从来没有悖逆不道的大儒家。如果因其人可杀,而说他的著作也应当毁去,先不必说把它烧了,也未必能够彻底尽绝。即使全部烧完而没留一本在世上,后世的人又拿什么依据,去辨别他的道德学问是真是假呢?因此,对焚书的意见,都没有允许实行。不久前翰林顾成天奏称,吕留良所刊刻的《四书讲义》、《语录》等书,都很粗浅拙劣,丝毫没有新意,应当敕命学府官员,晓谕众多的士子,不要被他的邪说迷惑。于是命令在朝庭的儒臣,详细加以翻阅检查,今据大学士朱轼等,对其《讲义》、《语录》逐条摘出予以驳斥,编辑成书,呈请刻印,颁布各府州县学校。朕认为逆贼所触犯的是朝廷的大法,而你们所驳斥的只是经书章句上的细微末节学术问题。朕只能秉公执法,而对著书者是纯正是有毛病,与驳书者的是与非,全听天下人的公论。后世人的评说,朕都置之不问。大学士朱轼等既已请旨刊刻,颁布学宫,使远近学识浅的士子,不至于被邪说淹没。朕考虑此请求也还可以施行,暂且这样办,以待天下后世的读书者。

  湖南巡抚赵弘恩等奏折  曾静已到湖南观风整俗使衙门任职

  编者按:雍正对曾静采取了极为反常的做法,进行宽大处理,并让他到湖南观风整俗使衙门使用,利用他到处吹捧宣扬皇上圣德。引起社会上的不满,曾有传单要把曾静劫走,投入深潭溺死。曾静日子并不好过。因而他只好请假以购置家产为名,隐居躲避。这份奏章即是他假期期满,回到湖南观风整俗使衙门后,湖南主要官员向雍正及时报告的奏折。由此可见曾静虽被所谓宽大,依然无时无刻都在雍正亲自控制之下。

  【原文】

  湖南巡抚臣赵弘恩、观风整俗使臣李徽谨奏,为奏闻事。查曾静系奉旨发到臣李徽衙门听用之人。曾静请假归家置产,臣等于去夏奏请圣裁。七月二十日接到朱批:“赏他一年假,期满仍着来汝处使用,奏闻候旨,钦此。”今曾静于八月二十二日期满到长,仍留臣李徽衙门使用。理合奏闻候旨,

  臣等谨奏。雍正十年九月初七日。

  雍正朱笔批示:览。

  【译文】

  湖南巡抚赵弘恩,观风整俗使臣李徽谨奏。查曾静是奉旨分发到臣李徽衙门听候使用的人,前曾静请假回家购置家产,臣等于去年夏天奏情圣上裁夺。七月二十日接到皇上朱批:“赏给他一年假期,期满后仍到你处使用,奏闻候旨,钦此。”如今曾静已于八月二十二日期满回到长沙,仍然留在臣李徽衙门使用。理当奏闻候旨,

  臣等谨奏。雍正十年九月初七日。

  雍正朱笔批示:览。

  雍正上谕一、对吕留良孙辈心有不忍,从宽免死,改判流放

  编者按:雍正下谕旨对吕留良进行开棺戮尸,并进行灭族。他怕过于残酷,所以下令让全国所有学生“人人过关”表态。结果在高压下,又有谁敢公开说不同意呢?雍正以全国学生一致拥护来证明这个判决是公正至当的。但终久害怕舆论谴责,才下了这个谕旨,免去吕留良孙辈杀头之罪(其中有不少儿童)。但终于未能平息社会舆论。后来使出现了吕留良孙女吕四娘刺杀雍正的民间故事,以表示对雍正的不满。

  【原文】

  雍正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谕内阁:吕留良治罪之案,前经法司、廷臣、翰詹科道及督抚、学政、藩臬、提镇等合词陈奏,请照大逆之例,以昭国宪。朕思天下读书之人甚多,或者千万人中,尚有其人谓吕留良之罪不至于极典者。又降旨令各省学臣遍行询问各学生监等,将应否照大逆治罪之处,取具该生结状具奏。其有独抒己见者,令自行具呈学臣为之转奏,不得阻挠隐匿。今据各省学臣奏称,所属读书生监,各具结状,咸谓吕留良父子之罪,罄竹难书,律以大逆不道,实为至当,并无一个有异词者。普天率士之公论如此,则国法岂容宽贷。吕留良、吕葆中供著戮尸枭示,吕毅中著改斩立决。其孙辈俱应即正典刑,朕以人数众多,心有不忍,著从宽免死,发遣宁古塔给与披甲人为奴。倘有顶替隐匿等弊,一经发觉,将浙省办理此案之官员与该犯一体治罪。吕留良之诗文书籍,不必销毁;其财产令浙江地方官变价充本省工程之用。

  【译文】

  雍正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向内阁下达谕旨:关于吕留良治罪一案,以前经过司法部门、朝廷大臣,翰林、詹事、科道等在京官员,以及外省的总督、巡抚、学政、藩司、臬司、提督、总兵等文武官员,共同表态奏报,一致请求按大逆罪处治,以彰明国法。但是朕想到天下读书人很多,或者在千万人当中,也会有人认为吕留良的罪过不至于处此极刑,所以又降下谕旨,让各省学政对各级学校中所有的秀才、监生逐一调查,询问他们对吕留良是不是应该定大逆罪。让每个学生都写出书面意见,签名上报,统计人数上报。其中如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让他单独写出意见书,jiāo给学政,由学政转呈,任何人不准隐瞒阻挠。现在据各省学政报告说,所属的秀才、监生等,每人都填写了意见书,一致认为吕留良父子的罪行罄竹难书,处以大逆罪,实在是非常合适的,并没有一个人提出异议。普天下的公共舆论既然这样,那么国法岂能容许对他宽大吗?吕留良、吕葆中都应开棺戮尸,割下脑袋来示众;吕毅中可改为杀头,立即执行。至于吕留良的孙子辈,都应当杀头,朕以为人数过多,心中很为不忍,可以从宽免死,发配往宁古塔,给边防将士当奴隶。如果有冒名顶替隐藏不去等作弊的,一经查出,就把浙江省承办这件案子的官员和该犯人同等治罪。吕留良的诗文书籍,不必销毁;他的家庭财产,命令浙江地方官员变卖,收入充当本省工程经费使用。

  二、严鸿逵、沈在宽诸人应凌迟处死,戮尸枭首示众

  编者按:这一道谕旨,宣布了对吕留良的学生严鸿逵等人及其家族处理决定,使这件历时三年多的文字狱大案告一段落。从中可以看出古代灭族刑法的残酷和牵连之广。但这份谕旨所涉及到人员,还只限于和吕留良有关的一小部分人。至于本书前边奏章所载的散布谣言的太监、犯官等人,均另有上谕处理。如果加在一起,受祸的人数就会更加惊人了。

  【原文】

  雍正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刑部等衙门议奏:逆贼严鸿逵枭獍xìng成,心怀叛逆,与吕留良党恶共济,诬捏妖言实,覆载所难容,为王法所不贷。严鸿逵应凌迟处死,已伏冥诛,应戮尸枭示。其祖父、父、子孙、兄弟及伯叔父兄弟之子,男十六岁以上,皆斩立决,男十五以下,及严鸿逵之母、女、妻、妾,子之妻妾,俱解部,给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沈在宽传习吕留良、严鸿逵之邪说,猖狂悖乱,附会诋讥,允宜速正典刑凌迟处死。其嫡属等均照律治罪。又吕留良案内黄补庵,自称私淑门人,所作诗词,荒唐狂悖;车鼎丰、车鼎贲,刊刻逆书,往来契厚;孙用克yīn相援结,周敬舆甘心附逆,私藏禁书。黄补庵应拟斩立决,妻妾子女给功臣之家为奴,父母、祖孙、兄弟流二千里。车鼎丰等俱拟斩监候。又吕留良案内被惑门徒房明畴、金子尚,应革去生员,杖一百,佥妻流三千里。陈祖陶、沈允怀、沈成之、董吕音、李天维、费定原、王立夫、施子由、沈斗山、沈惠候、沈林友,应革去教谕、举人、监生、生员,杖一百,徒三年。朱霞山、朱芷年,从学严鸿逵时,年尚幼小;张圣范、朱羽采令伊等幼子从沈在宽附学训蒙,审无与沈在宽jiāo好之处,应无庸议。得旨,严鸿逵著戮尸枭示,其孙著发宁古塔,给与披甲人为奴。沈在宽著改斩立决,黄补庵已伏冥诛,其嫡属照议治罪。车鼎丰、车鼎贲、孙用克、周敬舆,俱依拟应斩著监候,秋后处决。房明畴、金子尚俱著佥妻流三千。陈祖陶等十一人,著以杖责完结。张圣范、朱羽采、朱霞山、朱芷年著释放。

  【译文】

  雍正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刑部等衙门议奏,逆贼严鸿逵枭獍成xìng,心怀叛逆之心,与吕留良党恶相互帮助,诬蔑捏造妖言,实在是天地难容,王法所不能够宽贷的。严鸿逵应凌迟处死,已经死了,应戮尸枭首示众。他的祖父、父子、子孙、兄弟及伯叔父兄弟之子,男的十六岁以上全部斩立决。十五岁以下及严鸿逵的母女、妻妾、姊妹儿子的妻妾,都解往刑部,给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归入官府。沈在宽传播吕留良、严鸿逵之邪说,猖狂悖乱,附会诋讥,应当速正典刑,凌迟处死,其嫡亲家属均按律条治罪。另外,吕留良案内的黄补庵,自称私淑弟子,所作的诗词,荒唐狂悖。车鼎丰、车鼎贲刊刻叛逆书籍,往来很投合深厚;孙用克暗中相互支援勾结,周敬舆甘心情愿附从逆党,私藏禁书。黄补庵应拟斩立决,妻妾子女给功臣之家为奴,父母、祖孙、兄弟流放二千里。车鼎丰等都拟斩监候。再有,吕留良案内被诱惑的门徒房明畴、金子尚应革去生员的功名,杖责一百,与他们的妻儿一起流放三千里。陈祖陶、沈允怀、沈成之、董吕音、李天维、费定原、王立夫、施子由、沈斗山、沈惠候、沈林友应革去教谕、举人、监生、生员功名,杖责一百,三年徒刑。朱霞山、朱芷年从学严鸿逵时,年纪还很小,张圣范、朱羽采、令伊等小孩子跟沈在宽学习训蒙,审查没有与沈在宽jiāo好的地方,应不予论罪。接到圣旨后,严鸿逵应戮首示众,其孙则发配宁古塔给军人做奴隶。沈在宽改判斩立决。黄补庵已死,其嫡亲家属按刑部已拟定的治罪。车鼎丰、车鼎贲、孙用克、周敬舆全都按照拟定的,应判斩监候,秋后处决。房明畴、金子尚连同妻儿一起流放三千里。陈祖陶等十一人著以杖责结案,张圣范、朱羽采、朱霞山、朱芷年予以释放。

  乾隆上谕一、将攻击先王的曾静、张熙缉拿进京

  编者按:雍正于十三年八月病死,由其子弘历嗣位,第二年,改年号乾隆。乾隆登基后不过一个多月,即下令逮捕曾静、张熙进京。这个谕旨中,声称依据雍正处死吕留良的先例,即攻击朕自身尤可原谅,攻击父王的逆贼绝不允许存之于世上。那么乾隆当了皇帝后,亦绝不允许攻击雍正的人活在世上。从这已看出,乾隆决心处死曾静、张熙。但乾隆所说的理由决不是其真实思想,如果乾隆是效法雍正,那么又怎么能违背雍正宽大曾静的做法呢?是很值得玩味的。

  【原文】

  雍正十三年十月初八日,上谕。曾静大逆不道,虽置之极典,不足蔽其辜,乃我皇考圣度如天,曲加宽宥。夫曾静之罪不减于吕留良,而我皇考于吕留良则明正典刑,于曾静则屏弃法外者,以留良谤议及于皇祖,而曾静止及于圣躬也。今朕绍承大统,当遵皇考办理吕留良案之例,明正曾静之罪,诛叛逆之渠魁,泄臣民之公愤。著湖广督抚,将曾静、张熙即行锁拿,遴选干员,解京候审,毋得疏纵泄漏。其嫡属jiāo与地方官严行看守,候旨。

  【译文】

  雍正十三年十月初八日又谕:曾静大逆不道,虽然被处极刑,但也不足以遮掩他的罪行,只是我父皇圣度如天,找理由加以宽恕罢了。曾静的罪恶,不比吕留良小,而我父皇对吕留良则明正典刑,对曾静却施恩法外。是因为吕留良诽谤的议论涉及到皇祖了,而曾静只涉及到了父皇。现在朕继承大统,应当遵照父皇办理吕留良案的例子,来处理曾静的罪行,诛杀叛逆魁首,以泄臣民之公愤。特令湖广总督、巡抚将曾静、张熙立即进行锁拿,挑选得力官员,押解进京,听候审判,不得疏忽放纵和泄漏,其嫡亲家属jiāo与地方官员严加进行看守,等候圣旨。

  二、将大逆不道的曾静、张熙凌迟处死

  编者按:这道处死曾静、张熙的谕旨,使历时七年之久的曾静遣徒张熙投书案,最后降下帷幕。由于雍正曾下过谕旨宽大曾静,其中说过“将来子孙,不得追究诛戮”的话,乾隆虽然没有遵照雍正的话去做,但也不能不加以理睬。所以这里也重提了一下,而归之于两种不同处理办法,在天理人情上说未尝不是一致的。并且处死曾静,乃是顺乎全国亿万臣民的人心。以此来避免被人们当作议论的口实。

  【原文】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九,谕刑部。曾静、张熙,悖乱凶顽,大逆不道。我皇考世宗宪皇帝,圣度如天,以其谤议,止及圣躬,贷其殊死。并有“将来子孙,不得追究诛戮”的谕旨。然在皇考当日,或可姑容;而在朕今日,断难曲宥。前后办理虽有不同,而衷诸天理人情之至当,则未尝不一;况亿万臣民所切骨愤恨,yù速正典刑。于今日者,朕又何能拂人心之公恶乎?曾静、张熙著照法司所拟,凌迟处死。

  【译文】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下谕旨给刑部。曾静、张熙,悖乱凶顽,大逆不道。我父皇世宗宪皇帝,圣人的度量如天一样大,以为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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